1、铁路货运五定班列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高运输效率,改进和规范五定班列运输管理,保证铁路货运五定班列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运五定班列(以下简称班列)是指定点、定线、定时、定价、定车次,按公布开行方案组织开行的货物列车。第三条五定班列分为跨局五定班列和局管内五定班列;班列按是否一站直达,分为快运班列和普通班列,一站整列装和一站整列卸的班列为快运班列。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公布开行方案的跨局货运五定班列。第五条各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应成立班列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日常牵头组织部门,统筹协调做好
2、班列方案制定、货源和运输组织、运价管理、装卸组织等各项工作。第二章 开行方案第六条铁路局应积极将符合条件的货源货流,组织起来开行五定班列,开行五定班列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稳定、均衡的货源,特别是高附加值的零散货源,货源量要达到至少两天一列,并具备向每天一列发展的潜力。2.五定班列发到站具有相对固定的货物作业线、储存和作业场地,具备整列或成组作业能力。3.相关技术站具有集结、解体、取送车等作业能力。4.铁路局、装车站具有班列货源组织能力和班列运输组织管理能力。第七条班列运输尽可能组织装卸车站间直达;需要多站集结时,可采取阶梯式或集散式,阶梯式由同一径路上的几个相邻装车站共同组织集结成整列;集
3、散式由发站附近多个装车站共同组织集结成整列。第八条开行跨局五定班列,由始发铁路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报铁道部运输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可商铁路局提出建议方案。第九条班列建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班列始发(技术)站、达到(技术)站,主要装车站、主要卸车站。2.班列吸引货源范围、主要货源品类、货源量及流向,货源组织方案等。3.班列装卸车站作业场地、装卸车能力等情况。4.计划开行周期,建议始发时刻、途中运行时间等。5.班列的运输组织方式。6.班列建议运行经路、编组内容等。7.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材料,如包租意向、包租人情况等。第十条对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报送的建议方案,由铁道部运输局组
4、织相关铁路局研究,统一确定班列开行方案。第十一条 班列的装车站、卸车站不能跨铁路局。装车站要集中,尽可能一站装车,组织快运直达列车。多站集结的,装车站应是发站的后方站,原则上不超过6个站;卸车站应是到站的前方站,原则上不超过10个站(到站所在枢纽内各站不受限制)。货物装、卸车站在方案中明确公布。第十二条 铁道部对符合开行条件的建议,组织相关铁路局铺画跨局班列运行线,运行线要全程贯通,尽可能组织直通,途经技术作业站要紧密接续,班列运行速度双线每天要达到800公里以上,单线要达到500公里以上。发局要在装车站与始发站、到局要在卸车站与到达站之间组织铺画管内运行线,确定挂车方案,使管内运输与跨局运输
5、紧密接续。第十三条 跨局班列由铁道部统一规定编组内容,明确基本编组、牵引定数、列车换长及沿途技术站作业内容。第十四条 跨局班列开行方案由铁道部运输局公布,班列开行方案包括发到站、装卸车站、固定车次(五定班列车次统一编号为8000181998次)、编组内容、运行径路、开行周期等。第十五条 班列装车站要将班列的到达站、开行周期、开车时刻、运行时间等方案内容对外公布,做好宣传。第十六条 铁路局变更、取消班列开行方案,须向铁道部运输局说明原因和内容,运输局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铁路局不得自行变更班列方案有关内容或取消方案。第三章 货运组织第十七条 铁路局要严格按铁道部公布的班列开行方案做好货运组织工作
6、。第十八条 对烟草、棉花、粮食、食用盐等政令限制物资和国家归口管理物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不明到站的军运物资、超限和限速运行的货物,不得纳入班列运输。第十九条 班列运输货物的各种费用,必须执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或代收任何其他费用。第二十条 班列运输可收取快运费,当运价下浮时,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装车站在班列的货物运单、货票和票据封套右上角加盖“五定班列”红色戳记(正楷字体,长方形4020mm)。第二十二条 装卸车站对班列应有相对固定的货物到发线、作业场地和必要的仓储设施。第二十三条 班列可采取包租经营方式,包租人资质,包租协议的签订,包租班
7、列的考核等事项按铁道部铁路货物班列包租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及铁路有关规章,铁路运输企业要认真检查和严格考核包租人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包租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包租人拒绝检查、监督和整改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班列停装、限装、停运、直至终止协议执行。第二十五条 包租班列可以进行混装,不同货物混装时,装载加固方案和运价计算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运输组织第二十六条 班列在运输组织上实行“五优先、五不准”。即:优先配车,优先装车,优先挂运,优先放行,优先卸车。除特殊情况报部批准外,不准停限装,不准分界口拒接,不准保留,不准途中解体,不准变更到站。第二十
8、七条 班列发局每月19日之前将次月班列开行列数建议计划报运输局,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21日前向铁路局下达次月跨局五定班列开行列数计划,并作为考核依据。第二十八条 铁路局对次月班列要在月编计划内留足留够,在分配限制口和去向别运力时,对班列要给予保证。第二十九条 装车站于班列开行前一日,向铁路局提报请求车计划(注明班列计划),铁路局统筹考虑同一车次班列装车计划,统一安排承认车,并纳入调度日班计划,及时调配空车。第三十条 装车站根据班列开行方案和开行周期,提前组织好班列货源。对包租班列,装车站要加强与包租人联系沟通,按装车方案认真落实货源。第三十一条 装车站要组织好人力、设备,安全、优质、高效地
9、进行装车作业,确保列车准时开行。第三十二条 班列发站必须严格按方案中规定内容进行编组,严禁发局及通过局自行改变班列编组内容。第三十三条 当符合班列发到范围的车流不足时,发站应积极以到站及其以远的符合车流径路的其他车流补轴,通过限制口的必须有足够的车流。补轴车流不作为班列车流,不适用班列运价政策。除编组内容有规定外,途中不允许甩挂作业。第三十四条 班列始发后,始发站应及时将班列车次、发车时刻、编组内容等情况报上级调度,并逐级上报。第三十五条 必须严格按方案中规定的经路运行,不得随意变更。第三十六条 各级调度对班列要重点掌握,确保正点运行。遇有晚点时,要做好记录,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正点,并将运行情况
10、报上级调度。第三十七条 班列在途中因危及行车安全等特殊情况发生甩车时,发生站要立即报告上级调度,并以电报形式通知发到站和装卸车站,对甩下的车辆,必须尽快处理完毕挂运上线。第三十八条 班列到站和卸车站要提前做好班列解体、送达和卸车准备,避免积压,保证货场畅通。卸车站要加强与收货人联系,密切协作,切实抓好班列的卸车工作。第三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造成班列运输中断时,装、卸车站根据调度命令及时通告发、收货人。第五章 统计分析与考核第四十条 班列各装车站、发站、铁路局的货运计划、货运工作、及调度等部门要指定专人对班列开行列数和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第四十一条 铁路局要按车次别对班列建立明细台账,进行定期
11、和不定期分析,于每月5日前向铁道部运输局报送上月情况。对未按计划开行的班列,应重点分析并注明原因。第四十二条 对开行兑现率连续6个月未达到80%的班列,在开行方案中予以取消。第四十三条 班列运输任务和责任要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规范、组织不力而造成班列未正常开行、引起包租纠纷或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具体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四条 班列开行情况的经济考核,按铁道部运输生产挖潜提效考核办法(铁劳卫200522号)有关规定执行。经济考核结果要和班列具体工作部门和人员挂钩,并向一线人员倾斜。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各铁路局依据本办法,结合管内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第四十六条 铁路局管内五定班列的开行,比照本办法办理,并将管内班列开行方案报部备案。第四十七条 前发有关五定班列文电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