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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备战司法考试答疑简报20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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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备战2009年司法考试答疑简报 020期 20090827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答疑简报020期(20090827) (一).新起点答疑团队特别提示 : 1.答疑手机号码为13811637800,答疑邮箱dayi666@. 2.一般问题二十四小时内答复;疑难问题四十八小时之内回答。 3.提问时请注明分校名称与学员姓名以及学号的后三位。 4.为了保证回答,短信提问仅限于发到答疑号码,勿发送至其他号码(包括新起点解答问题所用的手机号码与信通平台号码) 5.答疑团队仅负责解答学员在备考中遇到的和司法考试有关的疑难问题,实务类问题和其他无关问题恕不回答。 (二).本期答疑问题精选集锦: 01.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的,能否再次起诉?刑诉中呢? 答: 刑事诉讼: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诉讼: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02.真题书上第262页第三题,即99-1-48,答案是CD,我认为是BC,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不是应该对银行负责吗?银行有正本提单啊? 答:正确答案应是BC. 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由此可知,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持有提单的人是货物的所有人,因此副本提单无权提货。虽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签订了保函,但根据《汉堡规则》的有关规定,保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仅仅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故该保函不能对抗第三人,亦即不能约束银行。现银行持有正本提单,承运人必须向银行交货,如果无货可交,则应承担由此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另外承运人没有根据提单正本交货,构成了违约,是造成银行损失的根本原因,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因此B项正确,D项错误。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保函加无正本提单提货的现象十分普遍,各国法院对此态度不一,但倾向于保护银行的利益。 03.民法中三金在答疑6期和14期中有不同的解释,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用,但是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同用吗?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呢? 答:在“三金”的关系中,除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外,定金和赔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是能够并用的。但由于违约金本身可以视为约定的赔偿金,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合同中适用违约金后就不能再适用赔偿金。当然,如果违约金的支付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受害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注: 为了能够使答疑老师更准确更快捷的对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请学员在提问时要尽量明确疑点,这样可以针对性的帮助大家解决问题,也可避免学员在收到答案后觉得答非所问的情况,更效率的服务于大家。(新起点答疑团队)。 全国答疑热线:13811637800 答疑邮箱:dayi666@ 答疑QQ号:1072816289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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