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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建ۥ房管理试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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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个人建房治理试行规定 为标准全镇个人建房治理,鼓舞农村村民住宅建立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镇、居民点集聚;鼓舞集中建立农村新村。 ??????? 一、治理职责 ??????? 1、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个人申请建房户家庭情况、建房条件、宅基地选址的把关,并签署意见。 ??????? 2、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建立治理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专项安排,负责本辖区内规划治理工作,对个人建房报批施行全程代办,并对个人建房建立过程进展全程监管。 ??????? 3、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规划局、国土局结合办公,统一申请表格、统一踏勘现场、统一现场放线定位、统一竣工验收。 ??????? 二、个人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规定 ??????? 1、严格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基原那么。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居)民原基改建或异地新建住宅后,旧宅应当撤除。 ??????? 2、农村村(居)民同时符合以下(一)、(二)项条件的,能够申请个人建房: ???????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消费运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因国家、集体建立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 2因自然灾祸、突发性事件或者施行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 ??????? 3原房屋破旧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基改建、重建的; ??????? 4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 5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别缘故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原籍后接着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 6本来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个人建房申请: ???????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 (2)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 (3)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 (4)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 (5)原有宅基地面积已到达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处理分户需要的; ??????? (6)将原有住宅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擅自改作消费运营用处的; ??????? (7)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进展重建安置的; ??????? (8)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而又未先行撤除的; ??????? (9)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宅未撤除或已依法转让,且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 (10)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虽有分裂的户口,再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 (11)原有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 (12)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 4、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增加20㎡;超过4人的住户,每增加1人能够增加20㎡,但每户建筑占地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占用荒山不得超过210㎡,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独生子女户,不管几代人,均为一个家庭户型。 ??????? 5、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至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杂层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 农村村民按规划异地新建的住房,竣工期限一般为1个,是长不超过2年。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撤除原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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