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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困难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爱员工”企业文化理念,规范公司困难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坚持应助尽助、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含聘用工)、离退休人员及其遗属,劳务派遣工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困难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工会主席任组长,分管副主席任副组长,基层各单位工会主席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劳动保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研究制定公司困难救助制度,督促指导各单位困难救助工作。
第五条 困难救助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求各单位成立困难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困难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具体包括困难情况调查、档案建立、动态更新、政策咨询、帮扶救助等。
第六条 各单位困难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应接受上级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第三章 困难帮扶救助类别、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救助类别指困难救助、意外灾害救助和求学救助三类。
(一) 困难救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困难救助: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居住地(县、区)城市低保标准150%的人员。
2、因本人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患病,在享受地方医疗保险政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后其自费医疗费用仍然较大,导致生活困难的。
3、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遗属。
4、孤儿。
救助标准:不低于2000元。
(二)意外灾害救助。本人或家庭因突发事件或意外灾害,依法享受有关部门经济补偿后,仍有较大损失和特殊困难的,可申请意外灾害救助。
救助标准:不低于2000元。
(三)求学救助:符合困难救助、意外灾害救助条件,且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人员的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可申请求学救助。
救助标准:不超过求学子女入读学校本学年学费的8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困难救助和求学救助对象: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地城市居民生活水准的。
(二)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或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三)申请救助者本人有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其它情况。
第九条 困难救助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意外灾害救助在灾害发生后及时研究实施;求学救助原则上在每年秋季开学前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家庭成员
第十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双方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遗属生活困难补贴、失业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
(四)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凡申请对象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六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凡上述收入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将其分摊到六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五)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等。
第六章 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困难救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公司员工需要帮扶救助的,向所在单位申请;夫妻双方均为公司员工的,由女方向所在单位申请;离退休职工、遗属、孤儿向负责管理和发放养老金或生活费的单位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出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交复印件各2份。
2、填写困难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3、提交家庭成员收入证明,须经所在基层单位签字盖章。
4、因病致困的还需提交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住院费用报销票据复印件等。
5、申请求学救助的还需出示学费收取通知书原件或收费收据,提交复印件各两份。
(二)核实。各单位困难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救助申请,认真进行登记、走访和调查,核实基本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三)公示。困难救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研究确定救助标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救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造发救助金。有异议的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确定是否予以救助。
(五)建档。收集整理救助资料,建立健全救助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救助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困难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一)本单位工会经费。
(二)上级工会拨付的专项经费。
(三)行政专项拨款。
(四)员工爱心捐款。
(五)其他来源。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制度相抵触,则以上级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困难职工子女助学金的通知》 (延油工发〔2006〕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各单位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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