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JTJ 212-2006
1 总 则
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港址选择
2.1 一般规定
2.1.1 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需要,并虑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 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2.1.5 港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港区作业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2.1.6 对需要建设专用港区或码头的工矿企业选址时,应同时进行港址选择。
2.1.7 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港口对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行河床演变分析或论证。
2.2 选址原则
2.2.1 港址选择应具备下列主要资料和条件:
(1) 水文、气象、河势、地形、地质、地貌和地震;
(2) 城市、防洪、交通、枢纽开发的现状及规划,枢纽的功能和调度运行资料,以及历史人文资料;
(3) 港口规划、航道、船型和锚地;
(4) 水源、电源、通信和地方材料;
(5) 跨河桥梁、过河电缆、管道、隧道和取水等建、构筑物现状及规划资料,以及国防军事设施对港口的要求:
(6) 生态及环境现状。
2.2.2 平原河流港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2.2.2.1 顺直河段宜选存稳定深槽的下段。
2.2.2.2 微弯河段宜选在凹岸弯顶下段,n岸不宜建港。
2.2.2.3 蜿蜒河段不宜建港,确需建港时,可选在凹岸弯顶下段,并应对自然裁弯或切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论证。
2.2.2.4 分汉河段的港址选择应对汉道的稳定性进行分析,港址应选在相对稳定或发展汊道的凹岸深槽一侧。支汉河段的港址选择,需经论证确定。汊道口外单一河段的港址选择应研究分、汇流口的水力特性及河床冲淤的变化,港址宜选在相对稳定或发展的深槽一侧。
2.2.3 山区河凉港址选择应研究通航水流条件和推移质泥沙运动情况等,港址宜选在急流卡口上游的缓水段和顺流区。回流沱内建港宜选在多年冲淤变化相对稳定和流态适宜处,并应采取合理的码头型式和布置。
2.2.4 感潮河段的港址选择应充分分析径流和潮流对河床塑造的影响,宜选在落潮流速强和流路顺畅的岸段,并应符合下列原
2.2.4.1 支汊或边滩内倒套河段宜选在涨潮流动力较强、流路顺畅、且具有一定水深处,并应论证倒套的稳定性。
2.2.4.2 利用低洼陆域或河汊建挖人式港池时,应充分考虑潮汐和泥沙对挖入式港池的影响。
2.2.5 封冻河流的港址选择应考虑冰凌的影响,避开受冰凌危害严重的河段。港址宜选在凹岸流冰顶冲点的下游,必要时心在顶冲段岸坡设置防护设施。
2.2.6 人工运河和河网地区的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水域和陆域条件,保持主航道的畅通,可利用河汊或洼地建挖入式港池。
2.2.7 湖港宜选在具有天然掩护的湾内或风浪较小的地区;在河流人汇口附近宜避开来水、来沙的不利影响。
2.2.8 枢纽上下游河段的港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2.2.8.1 枢纽上游河段水库港港划:宜选在风浪较小、泄洪影响小和水流条件较好的地区,并宜避开由于库区水位变化可能引起岸坡失稳的岸段。在回水变动区选址,应对水位、水流和河床演变等情况进行允分论证。
2.2.8.2 枢纽下游河段港址选择应考虑泄洪、枢纽运行和河床变形等不利影响。
2.2.9 干、支流交汇处附近港址选择应考虑干、支流来水和来沙的影响。
2.2.10 在凸岸、矶头或河岸凸嘴附近建港时,应对岸线稳定性、水深及不同水期的流速、流态、泥沙、航行安令、船舶靠离和装卸作业条件等进行论证。
2.2.11 码头、锚地和趸船锚位不应布鬣在水下管线限制范围以内。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2.2.1 1的规定。
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 表2.2.1 1
建构筑物名称
码头、锚地在上游
码头、锚地在下游
桥梁
4L
2L
波槽
注:①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锚地边线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锚地边线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
② L为码头设计船型或靠泊码头船队的实际长度(m):
③ 河网地区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小;
④ 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桥梁或渡槽,不受上表限制。
2.2.12 码头与牛活用水取水口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 总平面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港口应根据客运量、货运量、货种、流向、集疏运方式、自然条件、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划分港区。
3.1.2 港区布拦时应考虑风向和水流流向的影响。
3.1.3 港区总半而设计应在港口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港区性质、规模、装卸工艺要求,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合理布置港区的水域和陆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进港航道和锚地等水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合设置或单独设置。水域布置应满足船舶安命靠离码头、装卸作业、转头、进出港和锚泊等要求。
3.1.3.2 在综合性港区,散货泊位应布置在港区常风向的下风侧;石油化工泊位应布置在港区的下游岸段,并应考虑水流流向的影响。
3.1.3.3 顺岸式码头的前沿线宜利用天然水深,沿水流方向和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并应考虑码头建成后对防洪、水流、河床冲淤、岸坡稳定和相邻泊位的影响等。
3.1.3.4 港区陆域平丽椰簧和竖向设计心根据装卸工艺、港区自然条件、安全、卫生、环保、防洪、拆迁、土石方工程最和节约州地等凶素合理确定,并应与城市规划和建港的外部条件相协调。
3.1.3.5 港区陆域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区内部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区之间应相互协调。
3.1.4 改建或扩建港区的总平而设计应与原有港区相协调,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减少建设过程中埘原有港区生产的影响。
3.2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和船舶回旋水域
3.2.1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其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3.2.1.1 水流平缓河段的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2倍设计船型宽度。
3.2.1.2 水流较急河段的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2.5倍设计船型宽度。
3.2.1.3 在同 泊位并靠多艘船舶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并靠船舶总宽度加1倍设计船型宽度,计算时,并靠船舶应按设计船犁考虑。
3.2.1.4 当装卸采用水上作业船舶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应另加装卸作业船舶的宽度。
3.2.1.5 船舶停靠码头采用丁靠方式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设计船型长度加设计船型宽度。
3.2.1.6 石油化工码头的停泊水域宽度应适当加宽。
3.2.2 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边线与码头前沿线的夹角宜为300~350,如图3.2.2。
图3.2.2 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线与码头前沿线夹角示意图
3.2.3 船舶回旋水域的布置与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 船舶叫旋水域宜枷置在码头附近,且应有足够的水深和水域面积。
3.2.3.2 当船舶回旋水域占用航行水域时应保证航行安全。
3.2.3.3 单船或顶推船队回旋水域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2.5倍,流速大于1.5m/s时,回旋水域长度可适当加大,但不应大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4倍;回旋水域沿垂直水流方向的宽度不宜小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1.5倍,当船舶为单舵时,回旋水域宽度不应小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2.5倍。
3.2.3.4 拖带船队同旋水域长度和宽度可适当减小。
3.2.4 挖人式港池的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在港池同一侧布置1个泊位时(图3.2.4.1),港池宽度可按下式计算:
Bc = nB + b (3.2.4-1)
式中 Bc——挖人式港池宽度(m);
n——在同一断面内港池两侧停靠的船舶艘数;
B——设计船型宽度(m);
b——船舶之间或船舶与对侧岸壁问富裕宽度(m),可取2~4m。
3.2.4.2 在港池同一侧布置2个或2个以上泊位时(图3.2.4-2)。
图3.2.4l船舶不在港池内掉头的港池宽度示意图
图3.2.4 2船舶在港池内转头的港池宽度示意图
港池宽度可按下式计算
Bc = (n一1)B + Bx + Bh (3.2.4-2)
式中 Bc——挖入式港池宽度(m):
n——在同一断而内港池两侧停靠的船舶艘数;
B——设计船型宽度(m):
Bx——船舶在港池内转头的回旋水域宽度(m),可取1.2~1.5倍设计船型长度;
Bh——船舶航行水域宽度(m),可取2倍设计船型宽度。
当港池一侧布置的泊位数小于等于3个时,可不设航行水域,
注:在同一断面内港池两侧停靠的船型不同时,式(3.2.4.2)中(n-l)B应为n艘不同船型宽度的总和减去其中一艘最小船型宽度。
3.2.4.3 在港池端部顺港池宽度方向布置泊位时,港池的宽度应满足泊位长度的布置要求。
3.2.4.4 在港池内进行水上过驳或设置锚地时,港池宽度可适当加宽。
3.2.4.5 港池口门处的泊位不应占用航道水域。
3.2.5 挖入式港池内不设船舶同旋水域时,船舶转头可利用港池口门外的航道水域;当船舶转头影响该航道的船舶航行时,可在港池川门与航道之间的连接水域设置专用的回旋水域,其回旋水域宽度应为1.2~1.5倍设计船型长度。
3.2.6 挖入式港池口门宜选在弯道凹岸或邻近深槽处,并应对水流泥沙条件及邻近边滩的稳定性进行分析研究。挖入式港池口门与主航道直接连通时,在含沙量较大的河段,港池口门轴线宜偏向航道水流方向下游,其夹角宜取300~600。必要时应通过模型试验验证。
3.3 泊位长度和码头长度
3.3.1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要求.其长度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3.3.1.1 独立布置的单个泊位的泊位长度(图3.3.1-1)可按下式计算:
Lb = L + 2d (3.3.1-1)
式中 Lb——泊位长度(m);
L——设计船型长度(m);
d——泊位富裕长度(m)。
图3.3.1-1 单个泊位长度示意图
3.3.1.2 在同一码头前沿线连续布置多个泊位的泊位长度(图3.3.1-2)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Lb1 = L + 1.5d (3.3.1-2)
Lb2 = L + d (3.3.1-3)
式中 Lb1 ——端部泊位长度(m);
Lb2——中间泊位长度(m);
L——设计船型长度(m);
d——泊位富裕长度(m)。
图3.3.1-2连续布置多个泊位的泊位长度示意图
3.3.1.3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有移档作业(图3.3.1-3)或吊档作业(图3.3.1-4)的泊位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Lb = Ly + 2d (3.3.1-4)
式中 Lb ——泊位长度(m);
Ly ——船舶移动所需的水域长度(m),移档作业时取1.5-1.6倍设计船型长度,吊档作业时取2倍设计船型长度;
d——泊位富裕长度(m)。
注:其他型式码头有移档作业时,泊位长度应根据装卸工艺要求确定。
图3.3.1-3 船舶移档作业泊位长度示意图
图3.3.1-4 船舶吊档作业泊位长度示意图
3.3.1.4 空驳待装和霞驳待拖的辅助泊位长度应根据码头运营组织要求确定。
3.3.2 泊位富裕长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3.3.2.1 普通泊位的富裕长度可按表3.3.2-1取值。
普通泊位的富裕长度 表3.3.2.1
设计船型长度L(m)
L≤40
40<L≤85
85<L≤150
150<L≤200
富裕长度d (m)
直立式码头
5
8~10
12~15
18~20
斜坡码头或浮式码头
8
9~l5
16—25
26~35
注: 相邻两泊位船犁不同时,d值应按较大船型选取。
3.3.2.2 石油化工泊位的富裕长度不庶小于表3.3.2-2中的数值。
石油化工泊位的富裕长度 表3.3.2--2
设计船型长度L(m)
L≤110
11O<L<150
150<L<182
富裕长度(m)
25
35
40
注: 相邻两泊位胎型不同时,d值应按较大船型选取。
3.3.3 码头前沿线布置成折线或与护岸相交,转折处的泊位富裕长度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3.3.3.1 两码头前沿线成折线相交时(图3.3.3-1),其转折处富裕长度可按表3.3.3-1确定。
码头前沿线相交转折处的富裕长度do 表3.3.3-1
转折处夹角θ
900≤θ≤1200
1200≤θ≤1500
θ>1500
富裕长度do
(l.5-1.O)d
0.7d
0.5d
注:① d为泊位富裕长度(m),应按第3.3.2条确定;
② θ为两码头前沿线的夹角(°),θ角小于1200时,do不得小于设计船型宽度;θ角小于900时,应适当加大。
图3.3.3一l 两码头前沿线成折线相交时富裕长度示意图
3.3.3.2 码头前沿线与护岸成折线相交(图3.3.3.2),夹角大于等于900时,转折处富裕长度可取泊位富裕长度;夹角小于90O时,转折处富裕长度应适当加大。护岸端转折处富裕长度的起点应自岸坡线上满足设计水深的地点起算。
图3.3.3-2 码头前沿线与护岸相交时富裕长度示意图
do一转折处富裕长度(m); θ一码头前沿线与护岸的夹角(°)
3.3.4 石油化工码头的船舶问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 两相邻石油化工码头的船舶间距不应小于表3.3.4-1规定的数值。
石油化工码头的船舶间距 表3.3.4-1
设计船型长度L(m)
L≤110
11O<L<150
150<L<182
富裕长度(m)
25
35
40
3.3.4.2 码头装卸平台两侧或趸船内外档停靠石汕化工船舶的船舶间距可不受限制,但危险性分类为甲类的柑油化上码头的船舶间距不应小于25m.
3.3.4.3 石油化工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间距不应小于表3.3.4-2的规定。
石油化工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间距 表3.3.4-2
危险性类别
码头类型
甲、乙
丙
位于石油化工码头上游的客运码头
300
位于石油化工码头下游的客运码头
3000
其他货种码头
150
50(150)
注:①船舶间距系指相邻两船舶首位间的净距;
② 括号中的数值为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危险性分类为丙类的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间距;
③500吨级以下石油化工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船舶间距可取表中数值的50%。
3.3.5 石油化工泊位与锚地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3.5的规定。
石油化工泊位与锚地的安全距离 表3.3.5
锚地位置
危险性类别
安全距离
位于石油化工码头下游的客运码头
甲、乙
1000
丙
150
位于石油化工码头上游的客运码头
甲、乙、丙
150
注:安全距离是指停泊水域边线至锚地水域边线之间的距离。
3.3.6 直立式顺岸码头泊位相应的码头长度(图3.3.6-1和图3.3.6-2)应根据设计船型和装卸作业要求确定,并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直立式顺岸码头泊位相应的码头长度 表3.3.6
泊位
码头长度Lm(m)
内河驳
江海轮
单个泊位
≥0.65L
L+2d
连续布置多个泊位
端部泊位
≥0.65L+0.5d
L+1.5d
中间泊位
L+d
L+d
注:①L为设计船型长度(m);d为泊位富裕长度(m),两相邻泊位船型不同时,d值应按较大船型选取;
②有特殊使用要求时,单个泊位或端部泊位的码头长度可适当加长;
③移船作业的码头长度应根据装卸作业要求确定;
④有收尾系缆墩的直立式码头的长度为收尾系缆墩外侧之间的长度。
图3.3.6.1 单个泊位的码头长度示意图 ((a)停靠内河驳;(b)停靠江海轮)
图3.3.6.2 多个连续泊位的码头长度示意图
(a)停靠内河驳:(b)停靠江海轮
3.3.7 墩式码头首尾系缆墩位置应根据系缆要求确定,并宜布置在码头前沿线后一定距离处。靠船墩中心问距应满足船舶靠泊及装卸作业要求,可取0.30~0.35倍设计船长。
3.3.8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的趸船主尺度应根据靠泊船型、装卸工艺、趸船设备和堆货情况等确定并应符合表3.3.8的规定。
趸船主尺度 表3.3.8
码头类型
趸船长度(m)
钢质趸船
钢筋混凝土趸船
Ld/ Dd
Bd/Dd
Ld/Dd
Ld/Dd
货运码头
(o.65-o.80)L
≤45(35)
≤7(6.5)
≤30
≤5
客运码头
(o.70-o.90)L
注:①L为设计船型长度(m),Ld为趸船长度(m),Bd为趸船宽度(m),Dd为趸船型深(m);
② 甲板下舱内存放干货的趸船采用括号中数值。
3.4 码头设计水位和高程
3.4.1 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根据河流水文特性、淹没影响、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和渠化梯级运行调度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1 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和山区河流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按表3.4.1确定。
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和山区河流码头设计高水位 表3.4.1
码头受淹损失类别
码头设计高水位
平原河流河网地区
山区河流
重现期(a)
斜坡式、直立式
分组直立式多年历时保证率(%)
重现期(a)
高水级
低水级
一
50
20
0.5
10~30
二
20
10
l
三
10
3
2
注:① 码头受淹损失分类:
一类:码头受淹将造成牛产、货物和设备重大损失的码头:
二类: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和设备一定损失的码头;
三类: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和设备损失较小的码头。
② 对山现高于码头设计高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斜坡式码头和直立式码头,经论证后,其码头设计高水位可适当降低。
③ 多年历时保证率可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其计算方法见现行行业标准《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 214)。
3.4.1.2 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感潮河段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按表3.4.1中“平原河流、河网地区”规定的重现期确定:潮汐影像明显的感潮河段码头设计高水位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J 213)的有关规定确定。
3.4.1.3 湖区码头设计高水位心根据所处河流及码头受淹损失类别按表3.4.1确定。运河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结合表3.4.1的有关规定确定。
3.4.1.4 枢纽上游河段码头设计高水位可根据枢纽坝前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水位时的沿程回水曲线确定,并应计入河床可能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当该值低于表3.4.1规定的数值时,应按表3.4.1确定;枢纽下游河段码头设计高水位可按表3.4.1确定,并应考虑枢纽运行对河段的冲淤影响。
3.4.1.5 封冻河流码头设计高水位可视所处河流类别、码头受淹损失类别和枢纽运行情况等根据第3.4.1.1款~第3.4.1.4款的规定确定。计算多年历时保证率时通航期应以全年总天数减去封冻和流冰的天数。
3.4.2 码头前沿设计高程应考虑码头的重要性、设计船型、装卸工艺、码头布置及型式、前后方高程衔接条件、地形、地貌和工程投资等因素,并应结合下列情况分析确定。
3.4.2.1 码头前沿设计高程应为码头设计高水位加超高,超高值宜取0.l--0.5m。
3.4.2.2 港区自然地面较高或装卸工艺有特殊要求时,码头前沿设计高程可适当提高。
3.4.2.3 受铁路、道路及衔接高程的限制,码头前沿设计高程可适当调整。
3.4.2.4 波高较大的库区、湖区和河面开阔的港口,码头前沿设计高程可适当提高。
3.4.2.5 扩建或改建工程,码头前沿设计高程宜与原港区陆域高程相适应。
3.4.3 码头设计低水位应1j所在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相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4.3.1 平原河流、山区河流、河网地区、湖区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感潮河段,码头设计低水位应按表3.4.3确定,多年历时保证率可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
码头设计低水位的多年历时保证率 表3.4.3
设计船型吨级DWT(t)
1 00≤DWT<500
500<=DWT<=10(30
DWT>1 000
多年历时保证率(%)
95—90
98—95
=>98
注:运输特别繁忙的河网地区设计低水位多年历时保证率不小于98%。
3.4.3.2 潮汐影响明显的感洲河段码头设计低水位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J 213)采用低潮累积频率90%的潮位。
3.4.3.3 运河码头设计低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结合表3.4.3有关规定确定。
3.4.3.4 枢纽上下游河段码头设计.低水位宜取码头所在河段当地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3.4.3.5 封冻河流和湖区码头设计低水位可按第3.4.3.1款第3.4.3.4款的有关规定确定。
3.4.3.6 码头下游滩险整治将导致7冯头前沿水面下降时,确定设计低水位应考虑水面下降的影响。
3.4.4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4.4.1 平原河流、山区河流、运河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感潮河段的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可按下式计算:
Dm = T + Z + ΔZ (3.4.4)
式中 Dm——码头前沿设计水深(m);
T——船舶吃水(m),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可取船舶设计吃水或枯水期减载时的吃水。设计船型为进江海船时,船舶吃水还应考虑由于咸淡水密度差而增加的吃水值,海水密度按1.025t/m3计;
Z—一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m),可按表3.4.4选用;
△Z——其他富裕深度(m)。
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m) 表3.4.4
设计船型吨级DWT(t)
1 00≤DWT<500
500≤DWT≤3000
河床质
土质
0.20
0.30
石质
0.30
0.50
注:设计船型载货量大于3000t时,Z值可适当加大;码头前沿河底有石质构筑物时,Z值应按石质河床考虑。
3.4.4.2 其他富裕深度,应考虑下列因素取值:
(1) 波浪富裕深度,足冈波浪作用导致船舶下沉量的富裕深度。对波浪较大的河口、库区、湖区和水域开阔的港L1l’内波浪推算,按现行行业标准《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 214)执行;
(2) 散货船和油轮码头,冈船舶配载不均匀成增加船尾吃水,其值取0.10—0.15m:
(3) 码头前沿可能发生回淤时增加备淤的富裕水深。备淤富裕深度根据回淤强度、维护挖泥间隔期及挖泥设备性能确定,其值不小于0.2m。
3.4.4.3 潮汐影响明显的感洲河段,码头前沿设计水深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内有关规定。
3.5 进港航道
3.5.1 当码头前沿停泊水域紧邻主航道时,可不设专用的进港航道。挖入式港池与河流或湖区主航道问应设进港航道;当在河流汉道内布置码头时,码头上游或下游汊道应按进港航道设计。
3.5.2 进港航道应满足船舶或船队在主航道与港口泊位之间安全航行进出的要求。
3.5.3 进港航道采用㈨向或双向航道应根据船舶航行密度、进出港船型比例、航道长度、地形地质条件、助航设施和交通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3.5.4 进港航道的选线应选取路径短,利用天然水深,并应结合风向流向、地形地质、冲淤演变、船型和港口总体规划等,对进港航道的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工期、造价及维护挖泥费用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3.5.5 进港航道宜顺卣布置,避免多次转向。凶地形地质条件的要求需要布置为曲线形时,应满足船舶安全通视距离的要求,宜采取减小转向角、加长两次转向间距、加大转弯半径等措施。
3.5.6 冰冻港口进港航道选线应考虑排冰条件和冰凌对船舶航行的影响。
3.5.7 进港航道位丁.受潮汐影响的河口地区时,应考虑河流动力、海洋动力和泥沙对进港航道的影响,进行河床演变稳定性分析,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并在试验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丁程措施。
3.5.8 进港航道位于河流汉道内时,应根据通航要求,对汊道的演变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3.5.9 进港航道进入主航道的走向宜偏向主航道的下游方向,进港航道人口段的轴线与主航道水流方向的夹角(图3.5.9),在河网、运河地区宜取600-900,在含沙量较大的河段宜取300--600,必要时应通过模型试验验证。
3.5.10 进港航道人口与主航道的连接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0.1 流速较小、含沙量较少的河网地区或运河的主航道,进港航道入口宜采用喇叭形。
3.5.10.2 含沙量较大的河段,人口处宽度和形式应根据设计船型、进出港船或船队的密度等因素确定,必要时应采取防淤、减淤措施。
3.5.10.3 进港航道与主航道连接处的设计应考虑安全航行的无障碍视域,进港航道中的船舶和主航道中的船舶心在一定范冈内互相通视,并心满足反应的时间差和控制停船要求的距离。
3.5.11 进港航道的尺度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和《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 312)的有关规定确定。有海船通行的进港航道,其尺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内有关规定确定。
3.6 锚地
3.6.1 锚地系泊方式应根据港口生产要求、自然条件、河流水文特性、水域条件和船型等因素选择。
3.6.2 锚地位置的选择利布援应符合下列划定。
3.6.2.1 锚地宜选在泥质或泥砂质河段。不宜选在硬粘土、硬砂土和走砂、淤砂严重的河段。
3.6.2.2 锚地应选在水流半缓、风浪小和水深适宜的水域。在风浪较大的河段,宜选在最大风速的风向的上风侧。
3.6.2.3 锚地宜靠近港区,但不应占刖主航道或影响码头的装卸作业及船舶调度。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伞距离应符合第2.2.11条的规定。
3.6.2.4 石油化上船舶的锚地应布置在港区下游,并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
3.6.2.5 当固定铺地不能适应令年使用要求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选设枯、中、洪水期锚地。
3.6.3 锚地水深心大于锚地设计低水位时船舶或船队吃水加富裕水深之和。富裕水深可按第3.4.4条计算。常年锚地和枯水期锚地的设计低水位可按第3.4.3条的规定确定。
3.6.4 锚地采用趸船系泊时,船舶或船队宜在趸船两侧系泊。装载甲类油品船舶的锚地,设置生活趸船时,应设于系泊趸船的下游,并与所系泊帕船舶或船队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距离。
3.6.5 在水面狭窄的河段或有适宜设置俐洼也的河岸,可顺岸布置靠岸系泊的锚地。
3.6.6 锚地所在水域水位荠不大,水域宽度受到限制时,大型船舶宜采用双浮筒系泊方式。
3.6.7 不同系泊方式的锚位面积可按刚录A确定。
3.6.8锚地应划定范围,并设界限标志。锚地规模较大时,应设锚地指挥中心及必要的交通、通信、供应等设施。
3.7 陆域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
3.7.1 港区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等使削功能分区布置。生产建筑物及主要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的辅助区。使用功能相近的建筑物宜集中组合布置。
3.7.2 港区仓库和堆场直与前方泊何相刘应。有粉尘和异味货物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常风向的下风侧。对相互产生不利影响的货种,其仓库或堆场不应邻近布置。堆放危险品的库场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7.3 港区陆域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结合自然条件,合理组织港区货流和人流,减少相互干扰。
3.7.4 件杂货、多用途码头的前方作业地带、一线库场及二线库场应根据工艺要求和地形条件自码头前沿依次向陆域后方柿置,且成具有一定的陆域纵深;码头引桥通行汽车时,上、下游端的引桥宜靠近码头端部布置。
3.7.5 集装箱码头陆域平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7.5.1 集装箱堆场应根据箱类、箱型和装卸工艺等要求布置,外贸箱堆场应分隔专用。
3.7.5.2 集装箱拆装箱库宜布鹭在港区后方。
3.7.5.3 集装箱港区道路宜单向环形郁置,减少车流平面交叉。
3.7.5.4 集装箱港区出入口的集装箱通道与其他通道应分开设置。在出入口内外侧宜布置适当的停车场地。
3.7.6 散货码头的堆场宜布置在港区常风向的下风侧,堆场与道路间宜设低挡墙分隔。
3.7.7 甲、乙类石油化工码头前沿线全陆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7.8 客运站平面布置应与城市规划的站前广场形成统一的客运能力,并与城市交通妥善衔接。有沿河道路时,客运站站房和站前广场宜建于沿河道路靠河一侧。到港旅客出入口应分开设置。站房至码头问宜设置带有雨棚的廊道。
3.7.9 港区陆域骚向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装卸工艺和物流运输要求;
(2) 设计高水位时港区陆域不被淹没的要求:
(3) 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4) 防止填挖方工程产生滑坡和塌方;
(5) 港区场地高程、道路坡度和排水系统等与现状或远期工程的协调。
3.7.10 港区陆域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山区河流港区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用阶梯式。各级场地的高程和宽度应根据水文、地形、港区运输和装卸工艺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7.11 港区陆域高程应与码头面高程相适应,并与相邻区域的市政交通设施相协调。
3.7.12 港区地而排水坡度小应小于5‰。,仓库、堆场地而坡度宜取5‰~10‰,当仓库或堆场一侧设置装卸站台需加大坡度时,其最大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
3.8 管线综合布置
3.8.1 港区管线综合布置应与港区总平面布簧、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一并考虑。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和绿化设施之问应在平面和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
3.8.2 港区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通行和作业要求。除液体散货港区生产区的管线外,其他港区生产区的管线均宜采用地下布置方式。
3.8.3 综合布置地下管线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1) 压力管让自流管;
(2) 小的管线让大的管线;
(3) 易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
(4) 临时性的管线让永久性的管线;
(5) 新建的管线让已有的管线。
3.8.4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得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和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且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直埋式的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3.8.5 管线综合布置时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的交叉,当必须交叉时,宜垂直交叉,在困难情况下交叉角不宜小于450。
3.8.6 地下管线之问的最小水平问距不应小于表3.8.6的规定。
3.8.7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