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朱口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一、通航水域概况
1、自然条件
(1)地理位置
朱口港位于荣成市人和镇朱口村南(36°50′N/122°20′E),朱口港建于1992年,原为渔港,1995年5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列为石岛港作业区对外开放,开展国际航行船舶货物装卸业务。
港界:连岛南端点122°19′20″E,36°49′41″N与朱家岬南端点122°20′36″E,36°49′48″N的连线为港界线。
码头泊位:长度140米,水深-4.8~-6.1米,靠泊能力3000吨级,船舶可在港池内顺利调头。
朱口作业区拥有设计年通过能力20万吨的成品油专用泊位1个,码头装卸货物主要是柴油、水产品等.
(2)水文
与石岛港基本相同
(3)气象
与石岛港基本相同
2、通航水域
(1)航道
外航道:设计航道进口为36°45′00″N,122°19′05″E与36°45′00″N,122°20′21″E两点的连线,以122°19′42″E为航道中心线,长度7500米,宽度1海里,水深-6.1~-18米,航道底质为泥沙,目前暂未设设置航标。
内航道:自122°19′31″E,36°49′27″N至122°19′42″E,36°50′00″N,航道走向013° /193°,长1852米,宽1000米,水深8~10米,底质泥沙,目前暂未设设置航标。
(2)锚地
没有专设锚地,进出本港船舶使用石岛新港锚地
(3)港区泊位
码头泊位:长度140米,水深-4.8~-6.1米,靠泊能力3000吨级,船舶可在港池内顺利调头。
朱口作业区拥有设计年通过能力20万吨的成品油专用泊位1个,码头装卸货物主要是柴油、水产品等.
3、通航敏感水域
(1)禁航区
朱口港位于苏山岛禁航区内,1995年因开港经军方同意,划定进出港航道可航水域。
(2)沉船和碍航物
港外、航道附近有较多定置网具及部分养殖物并不容易发现;渔船不正规避让或随意抢越船头,给船舶正常安全航行带来很大隐患,须格外注意。
航道转向处(进口附近)左侧有一暗礁-扫石,应特别注意。
港界线西端的连岛附近有礁脉延伸应保持一定距离。
二、助航信息
1、引航系统
朱口港引航业务由石岛引航站负责,朱口港区引航登乘区同石岛港
引航登离点36°51′.90N/122°27′.40E。该登离点位置由交通部文件2007年第46号《关于公布全国主要港口引航员登轮点的公告》予以公布.
2、航标系统:无
3、海事机构
该港属石岛海事处管辖区,暂未单设海事机构,石岛海事处值班联系电话7382022,VHF 16频道
4、朱口港相关航行规定
朱口港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为保障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朱口港港口、码头安全,防止发生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水域特点、监管手段等实际情况,对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朱口港港口、码头,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禁(限)航标准
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二、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1、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2、抗风等级低于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行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三、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1:《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目的
加强威海海事局辖区恶劣气象条件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恶劣气象条件下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出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进出港航道、港池、码头、锚地及其他重点通航水域的船舶和设施。
三、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四、能见度不良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油轮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4、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5、能见度在1000米—200米之间时,指挥协调威大客(滚)船、中韩客箱船、集装箱班轮、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单向行驶,有顺序地进出港口。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五、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施工船、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油轮、威连航线客(滚)船以及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不含7-8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抗风等级低于蒲氏风级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无抗风等级的,6级风及以上予以禁航。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1、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2、抗风等级低于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行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六、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2:关系海图
图号
图名
出版单位
1305
成山角至青岛港
海事局
35155
靖海湾及附近
海事局
35144
石岛港及附近
海事局
35146
朱口港至荣喜港
海事局
10011
黄海北部及渤海
航保部
12100
烟台港至乳山口
航保部
12170
石岛港至乳山口
航保部
12181
靖海湾及附近
航保部
0221
台风位置标示图
航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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