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便道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交通畅通和施工安全,做到文明施工,服务社会,树立良好的公路建设者形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交通厅《关于在公路改建改造工程中加强便道管理保障通行的通知》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便道管理办法》,确保社会车辆正常通行,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并结合此项工程具体特点,特制定管理细则:
一.公路便道管理实行管养责任制,在此项目便道管理中,执行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组长为便道管养的直接责任人,对其承建合同段便道管养和保障通行工作负责。
二. 便道管理的技术要求
1.项目便道设置的技术指标必须满足以下技术指标,便道宽度不小于8.0m,便桥(涵)的最小宽度不小于8.0m,便道最小平曲线半径不小于30m,最大纵坡不大于6%,线型基本平顺,直线段最小长度不小于100m。
2.工程项目便道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警告标志、禁令等交通安全标志,各种标志应准确、醒目、齐全、规范。标志与便道的位置必须布置合理。标志反光膜采用工程级三级,必须具备夜间反光作用,便道管理中,交通控制执行“公路建设工程中交通安全控制的有关规定”。
3.便道、便桥(涵)应加强日常养护、做到路基稳定、线型顺适、具有一定的强度,路基无明显亏坡现象。路面无坑槽、翻浆、沉陷、露骨、车辙、拥包等病害。路面平整、整洁、坚实,具有足够的强度,满足行车每小时不低于40km的要求(指大型货车)。便桥(涵)应通畅、无於塞、基本满足灌溉和泄洪的要求。构造物及其它,要及时修复微小损坏,使结构物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车辆的通行。
4.在通行路段开挖基坑时,应禁止车辆通行,另设社会便道。基坑两端应设置必须的安全标志,夜间施工还须在路栏上悬挂红色警示灯或黄色频闪灯。
5.便道出入口设置间距一般应不小于1000m,施工车辆进入社会便道或国道主干线时,要一看、二慢,必须避让正在行驶的车辆。
6.公路便道施工要做到保护周围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在公路建设临时用地未经批准不得破坏树木、草场、耕地、水渠、文物等,不得擅自移动电杆等电讯设施。
7.便道在通过地下光缆上时,要和光缆部门取得联系,按照所有权单位的要求进行防护后再修筑便道(特别是需要通过重型车辆的地段必须加强防护)。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
三.便道管理的程序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首先完成临时便道、便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
2.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完成该合同段便道工程后,必须两天内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包括计量)。
3.监理单位检查核实后,认定便道工程可行时,及时上报驻地监理处,由驻地监理处核实后及时上报执行办现场核批后,方可通行。
四.便道管理必须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1.施工单位必须每天对管养的便道进行必要的养护和自检。(自检需有记录)
2.监理单位每天必须对所管辖合同段便道、便桥(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处理。
五.便道的检查与评定
便道的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执行办的定期检查为每月一次,不定期检查为随机抽查。
六.处罚
1.未履行便道验收程序的施工便道,不得下达开工令。
2.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的,执行办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况严重者责令合同段停工整顿。
3.对施工单位便道管理检查考核不合格的,拒不接受执行办通报批评的,责令整改不力的,执行办给予责令停工并处以履约保证金5%的罚金,并且视情节,扣减投标报价20%--50%的便道费,如无便道费处罚履约保证金7%罚金。
4.对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等而引发的有关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及由施工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等投诉,除由施工单位承担索赔、补偿外,执行办可以给予施工单位处履约保证金20%罚金并责令停止施工。
5.施工单位对便道养护不善的,且引起社会重大反响的,由执行办申报公路局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下年投标资格,并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在疆的资信登记。
6.驻地处未按便道管理办法要求督促各施工单位做好便道管理的,项目执行办、将对驻地处通报批评并追究驻地处领导的责任。
7.监理理组未按便道管理办法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便道监理及计量工作的,项目执行办将对监理组通报批评,并建议公路局取消其在下一个监理项目投标资格。
8.执行办的职能部门将随时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以便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细则此项目从业单位(驻地处、监理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S332线三塘湖至鸣沙山段公路工程第二合同段
便
道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新疆瑞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S332线三塘湖至鸣沙山段公路工程第二驻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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