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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2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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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2003)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厂房跨度、起重机轨顶标高应与生产设备能力相适应,满足工艺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及采光,窗台标高应尽量降低(不包括封闭式厂房)。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3条 2 配置起重机的厂房应按起重机吨位的大小设置检修设施,起重机检修时不应影响正常生产。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4条 3 车间地面荷重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5条 4 地面材料除水泵房、机修间、生活间可以使用水磨石、混凝土外,应选用耐热,耐冲击的素土地面或炉渣地面以及缸砖或铸铁板地面。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6条 5 厂房必须有足够高度,并设置有挡风板的天窗。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7条 6 厂房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区域,如热模锻作业点、锻件酸洗间、锻件清理间等处应设置有足够能力的抽(排)风装置或除尘装置。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8条 7 中频电源、酸洗间等应隔成独立的房间,并满足该工种作业的要求。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9条 8 锻件酸洗间的顶棚、墙壁、地面应光滑、防潮并易于清理。各槽至沉淀池前应采用明沟排水,并加盖板。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11条 9 设备基础地坑内、地下烟道、地下各类动力管沟均不应渗出地下水。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13条 10 厂房内各种动力管道的架设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经常检修以防渗漏。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14条 11 厂房应设置避雷装置。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15条 12 厂房内应合理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安全疏散口应能满足人员紧急疏散和消防车出入的要求。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16条 13 厂内应设有更衣室和浴室,应尽量靠近车间,地面应使用防滑材料建造。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1.17条 14 车间的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的内外温度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根据各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当工作地点的温度超过时,应采取降温措施;若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可适当放宽,允许温差加大1℃~2℃。当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时,风速控制在5m/s~7m/s。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2条 15 冬季厂房应采取防寒措施。冬季自然通风的进气窗其下端不低于4m,防止冷风直接吹向工作地点。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3条 16 锻造作业场所的作业地点的噪声值应符合规定。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4条 17 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源。在自然光不充足的情况下,应有局部照明,应避免光线直接照射或反射光和阴影进入工作人员视野。 车间一般照明不低于50lx;控制室照明不低于100lx; 压力机工位照明不低于200lx。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5条 18 毛坯应按规定堆放在划定区域内,锻件等应存放在相应的存放区内,堆放稳妥,其堆放高度应在2m以下,底部尺寸大于高度尺寸。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6条 19 锻造工具和模具应按规定存放在工具和模具存放区。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7条 20 现有的锻造车间有条件的应配置锻造操作机和装出炉机械;新建的锻造车间,凡设备吨位在560kg以上的自由锻锤或相当能力的锻造设备宜配置锻造操作机和装出炉机械,工位之间应采用机械传送装置。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8条 21 车间的生产设备、工模具存放区,物料储存区的布置应满足操作人员的操作要求,并设有宽度不小于1m的安全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不小于3m。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9条 22 工艺设备应按工艺流程布置,力求物流线路最短,并充分考虑生产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的工作环境和防护措施。设备基础不应与厂房基础、地下特殊构筑物接触或互压。 机组内各设备之间推荐距离及毗邻机组之间的推荐距离(均为厂房建筑物建筑轴线方向)。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5.2.10条 23 应优先采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6.1.2条 24 危险和有害的生产物料应按该产品的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6.1.3条 25 天然气、发生炉煤气、城市煤气、热煤气中的含硫量不得超过180mg/m3。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6.1.4条 26 加热炉燃料应优先使用电力、燃气作燃料。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6.1.5条 27 锻件清理应优先选用带有除尘装置的喷(抛)丸清理工艺取代酸洗工艺。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6.1.6条 28 工作场地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表8规定;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6.2.2条 29 废水排放中的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规定。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6.2.4条 30 以煤为燃料的炉渣集中堆放统一处理,并设法加以利用;筑炉材料必须集中妥善处理,不应随意丢弃;金属余料、飞边等应统一回收熔炼;氧化皮应单独集中处理。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6.2.5条 31 调整、更换、检修模具时,必须切断电源,待飞轮,液压泵完全停止工作后方可进行作业。检修设备时,应在电源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1.4条 32 更换、调整、修理砧座、锻模或做其他修理工作时,必须关闭进汽(气)阀,用专用支撑止住锤头方可进行作业。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2.2条 33 更换或修理锤砧时,必须保证锤头行程不超过极限位置,上下砧宽应一致(下砧为方砧、圆砧者除外),并应对齐,上砧不应偏向操作者一边。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2.3条 34 为防止锻件、飞边、氧化皮、高温润滑剂或模具碎块飞溅伤人,在锻锤司锤工正面(不影响其视线)及另一侧应设有防护挡板装置。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2.4条 35 紧固用的楔铁和垫片厚度及其数量要求如下:3t及其以下的锻锤伸出长度不得超过锤头或锻模前边缘50mm;3t以上锻锤不得超过80mm,后边缘不得超过150mm。垫片的数量不超过3片或其总厚度不超过10mm。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2.5条 36 空气锤开锤前应空转,冬季需5min~10min,夏季需2min~3min;蒸汽锤开锤前应排出汽缸中的冷凝水,用蒸汽预热管路系统,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汽锤,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应预热压缩空气;锻模、锤头和锤杆下部应预热。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2.6条 37 开关和控制阀必须有明确的标志,便于操作和识别。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3.3条 38 压机工作时应随时观察、检查电机、离合器、制动器、滑块与导轨、轴承等处有无过热、冒烟、打火花等现象,模具固定是否松动,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排除。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3.4条 39 使用压缩空气作动力的设备,其压缩空气的压力表指示值应大于3.9×105Pa(4kgf/ cm2),否则不应启动设备。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3.5条 40 安装模具,其上下模闭合高度应与设备的闭合高度相适应,模具固定应可靠,经空车试运转正常后方可运行。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3.6条 41 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电源及动力泵阀。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3.7条 42 对于尺寸超过设备冷切极限的低碳钢,含锰量高的高锰钢、铬钢和其他牌号尺寸较大的合金钢,剪切前必须进行预热。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4.2条 43 选用机械加煤装置的新型加热炉,加热炉的点火、运行、停炉应严格按其操作规程进行。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1.1条 44 在炉门口及炉壁附近加遮挡板等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1.2条 45 鼓风系统应采取隔声消声措施,其噪声值应符合规定。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1.3条 46 加热炉烟道应设置调节闸门,便于控制炉膛压力,减少炉门喷火。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1.5条 47 燃气加热炉点火、运行、停炉、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2.1条 48 燃气管道应设有总闸门,每台炉子管道上应设有分闸门和放散闸门。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2.2条 49 燃气管道须有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电磁阀(截止阀);在燃烧器前应有火焰逆止器。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2.3条 50 燃烧器的工作噪声、氮氧化物的排放量、燃气和空气混合均匀性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2.4条 51 应设有效的排烟装置,禁止向厂房内作业场所直接排烟。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2.5条 52 炉门口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热辐射。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2.6条 53 热煤气中的水封处的含酚废水,未经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2.7条 54 燃油加热炉的点火,运行、停炉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3.1条 55 供油管道应装有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截止阀;在燃烧器前应有火焰逆止器。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3.2条 56 应设有效的排烟装置,禁止向厂房作业场所直接排烟。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3.3条 57 燃烧器的工作噪声、氮氧化物的排放量,燃油与空气混合均匀性等技术指标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3.4条 58 炉门口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热辐射。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3.5条 59 电炉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4.1条 60 带电部分应有良好的绝缘,不带电部分应按要求接地。 装料和取料时必须关闭电源,不应使工具、锻件毛坯触及热电耦、加热元件和炉壁(感应加热炉除外)。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4.2条 61 电感应加热装置中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有防触电的特别防护装置。开关和控制按扭要置于显眼和人手容易触到的位置。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4.3条 62 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应安装水温、水压、流量继电器,当出现不正常情况时应能断电,并及时报警。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4.4条 63 电炉若出现故障,应及时请相关专业人员检修。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5.4.5条 64 作业过程中,清理设备不应有异常振动和响声。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6.1条 65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清理滚筒和抛(喷)丸设备应集中于单独的建筑物内,工作时清理间应予封闭,噪声符合表6规定。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6.2条 66 酸洗间应与锻造厂房分开,并位于锻造厂房的下风测。酸洗槽上必须设置抽风装置,其废液排放应符合规定。酸洗槽应设防护栏。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6.3条 67 砂轮清理锻件应该配有良好的除尘装置。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6.4条 68 在光饰处理作业时,选用无毒害或少毒害的磨料和填加剂。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6.5条 69 泵站应位于主机附近的单独厂房内,厂房封闭良好。泵房内应采取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7.1条 70 渗漏、更换的乳化液废液应集中处理,其排放应符合规定。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7.3条 71 装置结构坚固,可靠性好,便于安装、 拆卸和维修。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8.1条 72 装置运转时不应产生强烈的振动和噪声。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8.2条 73 可单独运转,必要时可与锻压设备联动和自锁。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8.3条 74 在安装、使用、拆卸和维修时,不应存在构成人身伤害因素。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8.4条 75 在高温状态下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韧性。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9.1条 76 锻模、切边模的尺寸、材料和热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技术条件、精度等级。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9.2条 77 模具的设计、制造应充分考虑使用中的安全性、可靠性。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9.3条 78 夹钳一般用低碳钢制造。钳柄不应有尖锐的尾部,钳口及铆接处不应有裂纹;夹钳不应有妨碍操作的变形,并应定期消除应力。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9.4条 79 锻造生产中的工位器具应摆放整齐,加强安全管理,做到文明生产。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7.9.5条 80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从事锻造生产。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1.1条 81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完整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1.2条 82 作业前应认真地检查设备是否运转正常,电气、仪表及各类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各类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1.3条 83 各类设备不得进行超负荷作业。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1.4条 84 作业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应有影响操作的物品存在,物品应严格按指定区域归类堆放,排列有序。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1.6条 85 工作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区内。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1.7条 86 在锻锤上下料时,首锤应轻击,锻击不得过猛,坯料两端不得站人。工具应完好干净,不得沾有油、水等物,放置要正确,严禁冷剁下料。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2.1条 87 剪断机下料前应检查其自送料装置或吊运棒料装置,应安全可靠。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2.2条 88 锯床下料时应设置防护罩,防止铁屑飞溅伤人。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2.3条 89 砂轮下料时,砂轮切线方向不得站人,并设置防护装置和在粉尘运动方向上安装吸尘装置。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2.4条 90 碳钢和低合金钢大锻件采用火焰切割时,应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并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2.5条 91 新砌的加热炉投入运行前应按烘炉工艺规程规定进行烘炉,烘炉结束后方可投入使用。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3.1条 92 装取料的工具及机械应完好,操作人员在钩料时与燃煤加热炉出料口应保持一定距离,防止炉门口喷火灼伤。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3.2条 93 燃气、燃油加热炉点火时,操作人员应避开点火孔和炉门,以免喷火灼伤。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3.3条 94 燃气加热炉点火前应先将炉门全部敞开,将炉内废气全部吹走后再关气阀。着火物放进点火孔内,再缓慢打开煤气阀门,再开空气阀。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3.4条 95 煤气压力低于80×133.322Pa时不能点火;正常燃烧过程中煤气压力突然下降到不足20×133.322Pa时,应立即紧急停炉,迅速关闭煤气阀门。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3.5条 96 燃气、燃油加热炉使用中若突然停止送风,应迅速关闭阀门。在观察喷油情况及燃烧情况时,应距离炉门1.5m之外。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3.6条 97 检查管路是否存在渗漏时,严禁使用明火。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3.7条 98 中频感应加热设备的冷却水必须经软化处理,其温度不得低于作业场地内空气露点的温度,感应器不得在空载时送电。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3.8条 99 作业前应检查所有工具应符合安全操作的要求,完好无损。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4.1.1条 100 作业人员不得将手或身体各部位伸入锤头行程内,应使用专用工具清扫氧化皮。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4.1.2条 101 锻打时锻件应置于砧座中心部位,首锤应轻击,然后重击,并即时清理氧化皮。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4.1.3条 102 使用脚踏开关操纵空气锤时,在需要悬空锤头时应将脚离开踏板,防止误踏。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4.1.4条 103 大型锻件的锻造使用起重机作辅助工具时,挂链与吊钩应用保险装置钩牢,锻件挂链和送料叉上的位置应平稳可靠,防止滚动脱落。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4.1.5条 104 使用低碳钢制造的夹钳必须与锻件形状,尺寸相适应,夹持较大锻件时应用钳箍箍紧。作业人员手指不得伸入钳柄中间,钳子端部不得正对着身体。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4.1.6条 105 毛坯和锻件传送应采用机械传送装置,不得随意抛掷。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4.1.7条 106 装卸模具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模具安装必须安全可靠,经试车合格后方可使用。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4.2.1条 107 模具应按规定进行预热。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4.2.2条 108 蒸汽锤、电液锤锤头、锤杆下部亦应预热,开锤前应将汽缸中的冷凝水排出,冬季空转5min~10min,夏季空转2min~3min。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4.2.3条 109 工作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取放锻件,手和身体各部位不得伸入模具之间。氧化皮清扫应使用专用工具。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4.2.4条 110 机械压力机工作中应随时注意观察检查离合器、制动器、滑块与导轨、轴承及各部位联接件等处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4.2.5条 111 安装切边模应测量凸凹模闭合高度,保证在一个冲程内完成切边,并及时清理飞边。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4.2.6条 112 锻件校直时应选择合适的校直设备,校直前锻件应放置稳定牢固,锻件两端不应站人。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4.2.7条 113 禁止超负荷使用设备。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4.2.8条 114 严禁打空锤,严禁打过烧及低于终锻温度的工作。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4.2.9条 115 应优先采用喷(抛)丸作业,并配有高效安全的湿法除尘系统。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5.2条 116 采用刮刷、高压水、水中放电清理热坯料氧化皮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5.3条 117 酸洗作业前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启动室内通风装置。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5.4条 118 配制酸洗液时,应将酸液缓慢的加入水中。切勿将水加入酸液;配制混合酸时,先将盐酸加入水中,再加硝酸,最后加硫酸。向槽中补充酸液、药品或加水时,应仔细搅拌,防止溶液溅出。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5.5条 119 起吊挂具应牢固可靠,锻件出入酸槽应轻缓平稳,不应碰撞槽壁,出槽时应将酸液控净。酸洗用起吊挂具应定期检查,起吊挂具腐蚀量大于原尺寸10%的,应报废更新。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5.6条 120 操作中若不慎溅触酸液,应立即用自来水清洗,并妥善医治。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5.7条 12 锻件检验应根据锻件材料、外形、尺寸正确选择检验方法、检验设备和仪表。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6.1条 122 采用磁粉、荧光、X射线检验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8.6.2条 123 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2.2条 124 在锻件酸洗、X光、γ射线、荧光探伤等对操作人员身体危害程度较大的作业环境中,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统一洗涤、消毒、保管和销毁。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2.3条 125 在存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库房和存在易燃、易爆因素的设备和作业场地,应按消防规范的有关要求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3.1条 126 锻造作业场所和煤气间必须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系统。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3.2条 127 重要的控制室、配电间,贵重设备和仪器等应备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必要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3.3条 128 车间在总图上的位置应布置在当地常年风向的下风位置,远离有防振要求的精密设备和造型工部的地方。厂房设计应合理,尽量减少噪声和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针对不同的噪声源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当条件允许时实行封闭作业。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4.1条 129 采用加工噪声较低和非冲击性工艺取代高噪声工艺和冲击工艺,应尽量采用挤压、压力机模锻、回转加工等工艺。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4.2条 130 当选择锻锤设备时,其振动数值必须达标,否则必须采取减振、防振、隔振等措施(弹簧基础、加阻尼器、橡胶缓冲垫、设防振沟等)。当能量大于105J时,可采用无砧座锤。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4.3条 131 水压机与高压泵站应用声光信号联系;对于供应多台水压机的较大型水泵站,应建立单独的厂房,并应采取吸声降低噪声措施,悬挂空间吸声体和设置隔声屏障,对门窗进行隔声处理。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4.4条 132 空气锤排气管应安装消声器。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4.5条 133 各类设备上的气动元器件,其排气部位应采用阻尼或阻抗消声复合器、小孔喷注消声器、节流降压消声器或小孔喷注-节流降压消声器。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4.6条 134 集中供风的风机应设备在单独的挂贴吸声材料的隔声间内,风机进排气管道上应采用消声器。对于分散鼓风的风机应设置消声罩,大型鼓风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在地下,并都应采用阻尼或阻抗复合消声器。风机与基础用弹性联接,并设计防振基础或安装减振器。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4.7条 135 动力管道,尤其是高温,高压、高速动力管道,一般应埋在地下,对输送高速气体的管道作阻尼处理,用沥青软橡胶及其他高分子材料涂在管壁上,并紧裹一层油毡进行阻尼,降低噪声。管道与振动设备应采用柔性连接。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4.8条 136 为保证车间作业人员良好的工作效率的“工效界限”的振动参数不应超过图1的值。振动允许标准的有效加速度值。 保证操作人员健康和安全暴露界限,允许比“工效界限”加速度值高6dB。 保证操作人员舒适愉快感的“舒适界限”的振动参数,须比“工效界限”加速度值低10dB。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4.10条 137 燃煤,燃气、燃油加热设备尽量布置在披屋或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采取有效的隔热,除尘措施。其燃料燃烧后的废气,必须通过烟道和高于周围半径200m以内最高建筑物3m的排烟装置导出车间之外(烟囱高度最低不得低于15m),不得在车间内直接排放;对于有利用价值的废烟气,尽可能采用热交换技术,充分利用废气余热,实现分段利用。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5.2条 138 清理设备、酸洗设备应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下风侧,酸洗间宜独立单建,若必须设置在联合厂房内时,须用隔离墙隔开,为防腐蚀,酸洗间不得采用金属门窗。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5.3条 139 使用砂轮磨削各类锻件毛刺或表面缺陷应在作业区内进行。作业区内必须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宜采用湿法除尘。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5.4条 140 对散发粉尘的各类生产设备,根据工艺特点和粉尘的性质,要分别采取重力,过滤、洗涤,静电等除尘措施,防止粉尘自由飞扬,严格限制污染转移的行为。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5.5条 141 车间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规定。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5.6条 142 加热设备的冷却水和工模具冷却水应重复循环使用,尽量减少新鲜水用量,减少工业废水排放量,并应使用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分别排放,清浊分流。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6.1条 143 9.6.2采用清洗煤气时,按规定设置配套曝气池,处理含酚废水;采用热煤气时,含酚废水要尽量延长使用期,不得任意自溢外流。需要更换时应集中,采用化学氧化法或吸附法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6.2条 144 车间含油废水必须注入隔油池,采用重力分离法粗粒化及浮选法去除重油及浮油,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多车间的锻造专业厂则将含油废水用管道或明沟输往排放口,采取隔油池,气浮、油水分离装置等进行油水分离达标后排放。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6.3条 145 锻件清理尽可能不用酸洗工艺。采用酸洗工艺时,其酸洗废液严禁自由排放,有价值的废酸应浓缩回收,含酸废水可采用碱性废物、石灰中和法、过滤中和法处理,残液经中和处理后再排放,并应符合排放标准。石灰中和法应有搅拌和沉淀池,处理后的废渣经脱水固化后及时运走。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6.4条 146 废乳化液与其他废水分流,单独设置处理系统,采用气浮法、电浮法、混凝沉淀法、经除渣、破浮除油、净化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6.5条 147 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时,严禁混有易燃、易爆物质(汽油、重油、润滑油等)和有害物质,排放废水温度不得高于40℃。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6.6条 148 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所产生的炉渣,必须集中堆放,统一处理,并应尽量设法加以利用。 根据工艺要求和煤种性质,采用机械加煤、煤粉燃烧、提高助燃空气温度等方式改进燃烧技术,使其充分燃烧。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7.1条 149 用于工业炉的石棉绒、矿渣棉、玻璃绒等绝缘材料,不得裸露在操作人员可能触及的表面。上述的废弃物必须集中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7.2条 150 清理滚洞、喷丸设备经除尘下来的废渣,作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其处理方法,并及时处理,不得任其扬尘造成二次污染,在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固化处理。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7.3条 151 使用煤、煤气、燃料油作燃料的加热炉,炉门口应采取降温措施,如采用喷雾水幕等。取出坯料后,炉门应及时关闭,不得敞开燃烧。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7.4条 152 热辐射照度在350W/m2以上的作业区,必须在热源和操作者之间设置隔热屏,并借助机械通风散热降温。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7.5条 153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监督危险和有害物质的水平。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8.1条 154 锻造生产场地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闭锁装置以及自动控制系统等应按有关标准化和技术文件规定制度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有效地运行。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 2003)第9.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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