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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庄整治标准
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标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村庄整治工作,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清洁工程和农村环境整治,提高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水平,改善村容村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农民美好家园。现制定安徽省村庄整治标准。
1.2 村庄整治范围与内容
在农村危房集中点、农村环境整治连片示范村、重点景区、历史文化名村、产业特色村以及其他基础条件好,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庄,开展以道路硬化、垃圾处理、改水改厕、污水处理、绿化美化和房屋加固与立面改造为主的村庄整治,注重串点连线、由线带面,打造具有安徽特色乡村风貌。
1.3 村庄整治原则
1.3.1 经济可行、集约建设。村庄整治要统筹兼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金筹措能力,与村庄的实际需求相适应,以现有设施、房屋改造维护为主,按照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做到经济、适用、便于实施。
1.3.2 规划引导,合理整治。编制有村庄规划的村庄,以审批后的村庄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依据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组织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合理布局各项用地,确定整治内容、顺序和措施,引导整治科学推进。
1.3.3注重特色,尊重传统。围绕村庄文脉传承和自然生态风貌保护,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尊重当地乡风民俗,努力做到“不推山、不砍树、不填塘、不破坏历史风貌”,保护村庄自然肌理,从村庄路网、街
道空间、住宅及院落组合、绿化以及建筑材料等方面营造浓郁的乡土风情。
1.3.4尊重农民与科学引导农民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村民的健康传统习惯。以试点示范、典型引路等方式,加强对村民的宣传,适时、适度推进农民集中居住。
1.3.5以县为主,有序推进。县级人民政府为村庄整治试点的责任主体,负责村庄整治工作的政策制定、资金筹措、资源整合和组织实施。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第二章 整治技术标准
2.1 基础设施
2.1.1 道路交通
村庄道路应坚持节约原则,按交通需求确定道路宽度,主要道路一般在3.5-5米,次要道路一般在2.5-3.5米,进户道路在1.5米-2.5米主要道路采用水泥路面或其他硬质材料,次要道路采用石板、碎石、鹅卵石等乡土化材料。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街巷路面应采用传统建筑材料。
2.1.2 给水。村庄供水管网应根据相关区域供水规划优先与城镇自来水厂管道对接,村庄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5749)的规定,自来水入户率达100%。
2.1.3 排水
村庄雨水排放可因地制宜采用明沟或暗渠方式,根据村庄经济能力和布局形态,因地制宜选择建设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如厌氧发酵加人工湿地、小型污水处理设备、生物塘(稳定塘)、生物滤池等集中式处理设施等。
2.1.4 杆线
村庄供电、通信线路宜以架空方式为主,各种线路应尽量同杆敷设,杆线应结合道路架设整齐。
2.2 公共服务设施
2.2.1公共服务设施尽量与公共活动中心相结合,对于有一定规模的结合村庄道路形成街市。
2.2.2 村内服务设施应尽量布置在村庄几何中心附近,方便居民使用;兼有对外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宜布置在交通便利的村口。
2.3农民房屋
2.3.1住宅整治改造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美观、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要充分考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地形地貌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建筑风貌整体协调统一,体现乡土气息。
2.3.2 生产用房
根据村民生产和健康生活需要,配置附属用房的,应尽量与主房分离,可结合住户庭院布置,或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组织布置。
2.4环境卫生
2.4.1 垃圾处理
结合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合理配置垃圾箱和运输车辆,保证村庄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及时、定点收集和清运,垃圾箱收集半径不超过50米,倡导垃圾分类收集,积极鼓励农户利用产生的有机垃圾作为有机肥料,实行有机垃圾资源化,逐步建立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
2.4.2 公共厕所
结合村庄公共活动场合理配建公共厕所。公厕的建设、管理和粪便处理,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整治村应有1-2座公共厕所。
2.4.3 环境整治
整治露天粪坑、畜禽散养、杂物乱堆和村庄主要出入口、公共活动场地、村内破败空心房、空闲宅基地、闲置地等,集约调配村庄建设用地。积极推广使用沼气、秸秆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加强秸杆、粪便等的综合利用和处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2.5绿化景观
村庄绿化应努力体现自然,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并重点在村庄主要出入口、宅院、建筑山墙、不布置建筑的滨水地区以及不适宜建设地段布置绿化,以地方树种为主,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在30%以上,并有一处不少于300平米方的公共绿地。
2.6 防灾减灾
2.6.1 地处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及时修建各类防灾减灾设施。
2.6.2 村庄应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凡存在火灾隐患的农宅或公共建筑,应及时进行整治改造。
2.6.3 根据抗震设防标准与防御目标,采取有效的工程抗震措施,改造和新建的房屋应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2.7传统文化保护
2.7.1 保护好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防止对农村传统文化、乡土风情、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的破坏。历史文化名村要根据编制的保护规划,提出建筑高度控制及保护修缮措施,对与传统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及时进行整治。
2.7.2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街巷、传统民居以及祠堂、庙宇、亭榭、牌坊、碑塔、堡桥、戏楼(台)、古井等建筑(构)物和小品,应严格加以保护,破损的应按原貌加以整修。村庄内遗存的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砍伐,林地、湿地和水面等自然地形地貌,不得随意更改或填挖。
第三章 组织实施
3.1 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整合、社会帮扶。
3.1.1 政府应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充分调动村民参与村庄建设整治与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动员和支持引导村民自主投工投劳和投资,将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农民的主体地位有机结合,推进村庄建设整治的实施和村庄环境的长效管理。
3.1.2整合各项涉农资金,积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村庄建设整治。通过开展送规划、送设计、送技术下乡,发动和鼓励规划、设计、科研单位与建设整治试点示范村庄进行结对技术帮扶,提高村庄建设整治水平。
3.2环境整治先行
3.2.1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力组织、土地利用等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基础配套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引导农民集中居住,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3.2.2 坚持试点示范和典型带动等工作方法,摸索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3.3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3.3.1 建立规划统筹机制。强化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引导和调控,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村庄建设整治工作。
3.3.2 建立管理维护制度。引导和协助村庄结合村规民约的制订,建立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管理制度,把阶段集中整治与做好长效管理结合起来,巩固整治成果,防止“脏乱差”现象反弹。
3.4 各地根据本工作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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