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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强化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加快建设精致淮北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城乡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节水减排、高效利用,实现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等水源的合理配置;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现代化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目标。
1.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淮北市用水总量按5.42亿m3控制,不包括境内的疏干排水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量等非常规水源。
2.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10年不变价,“十二五”期间下降27%,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5。
3.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按照省划定的五个水功能区,到2015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33%。
二、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实现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8.341亿m3,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398m3,低于国际公认的水资源极度紧缺标准(人均500m3)。严格按照省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市、县(区)用水总量控制体系,2013年完成对县(区)用水总量指标分配。县(区)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对取水许可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五)严格水资源论证制度。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及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的通知》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项目审批机关未审批和核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营。
(六)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照《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规定,实行分级审批。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取水户,应尽快整改并依法补办。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累进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淮北市供水水源单一,工农业生产、城市生活用水主要依赖开采地下水,造成城市规划区内深层岩溶水严重超采,超采漏斗达260km2,地下水生态环境形势严峻。严格按照省确定的地下水禁采、限采范围和《淮北市岩溶地下水开采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中深层地下水,并削减开采量,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严禁从超采区取水供给非超采区。在地下水限采区,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需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报废、闲置的地下水取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及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能使用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的,严禁新建自备井取用中深层岩溶水。
(九)加快水资源配置建设。按照“先地表后地下、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开源、先治污后调水”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快淮水北调工程建设,大力推进采煤沉陷区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扩大蓄水能力,引入雨洪资源,为淮水北调工程提供反调节库容。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工业用水逐步置换为地表水。深层岩溶水主要用于城乡居民生活和食品加工业;地表水、浅层地下水、雨洪水、矿排水、中水、外调水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农业灌溉及生态用水。
三、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全面实现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建立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长效机制,在试点建设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在组织领导、资金保障、技术支持、制度建设、宣传教育、公众参与等方面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巩固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果。加大对《淮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淮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淮北市行业用水定额》等11项规范性文件执行力度。深入开展节水型企业、机关、乡村、学校、社区、家庭等载体创建,确保节水型社会建设持续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十一)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推广工程节水、生物节水和农艺节水,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强力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先进节水技术,提高田间用水效率。优化农业用水配置,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探索建立节水灌溉的能力支撑、技术服务、政府补贴等政策措施。
(十二)强力推进工业节水。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大力推广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强力推进节水减排。以政府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积极开展工业节水工程建设。强化重点用水户监管,认真落实水平衡测试制度,按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在重点用水行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并形成节水型企业建设的长效机制。
(十三)着力推进城镇生活节水。加快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节水改造,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15%。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水嘴、坐便器国家强制性水效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十四)强力推进节水“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图审查。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节水设施竣工验收。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十五)积极推进非常规水源利用。把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城市建设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注重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到2015年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污水处理量的3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5%。鼓励、支持居民小区和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工程;加大矿井疏干排水综合利用力度;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等使用地表水、浅层地下水、雨洪水、矿排水、中水等。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强化水资源保护
(十六)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淮北市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境内地表水、地下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工业污染源、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省控制指标。
(十七)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凡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要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批工作。
(十八)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状况。强化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管理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备用水源地工程建设。
(十九)积极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河流水污染防治、河道水系沟通、生态补水和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加大城区河流水生态和采煤沉陷区水生态修复工作。从重从严控制侵占河湖水域面积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环境与水资源破坏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县(区)政府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市政府对各县(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强化宣传教育。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积极开展基本水情、水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水忧患意识、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科学用水的良好风尚。
(二十二)健全监控体系。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网络,加强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监测能力建设。取用水户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年取地表水大于100万m3或地下水大于30万m3的取水户,应积极配合做好省级计量设施在线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健全统计台账,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统计、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财政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拓宽市场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
(二十四)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提升水资源管理人员和执法队伍的能力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水行政执法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开展执法巡查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督查与督办。县(区)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按照属地管理,由县(区)政府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五)完善监督机制。完善水资源管理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水资源管理信息的公开力度,依法向社会发布水资源管理信息。
附表:1. 淮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
2. 淮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任务分解表
附表1:
淮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十二五期间)
行政区划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亿m3)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水功能区控制指标
万元工业增加值
用水量下降幅度(%)
农田灌溉水
有效利用系数
水功能区
水质达标率(%)
2015年
2015年
2015年
2015年
杜集区
0.91
27
0.595
33
相山区
0.72
27
0.595
33
烈山区
0.78
27
0.595
33
濉溪县
3.01
27
0.595
33
全市
5.42
27
0.595
33
说明: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幅度是指比2010年下降百分比
附表2:
淮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任务分解表
任务名称
具体内容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一、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实现用水总量控制
1、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市水务局
市目标办、市发改委
市城乡建委、市经信委
市农委、 县(区)政府
2、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
市水务局
市发改委 、县(区)政府
3、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市水务局
县(区)政府
4、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市水务局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市物价局、县(区)政府
5、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市水务局
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
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委
县(区)政府
6、加快水资源配置建设
市水务局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
市环保局、市国土局
县(区)政府
二、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7、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市城乡建委、市农委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县(区)政府
8、大力推进农业节水
市农委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县(区)政府
9、强力推进工业节水
市经信委
市水务局、县(区)政府
10、着力推进城镇生活节水
市城乡建委
市水务局、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县(区)政府
11、强力推进节水“三同时”制度
市节水办
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
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委
市水务局、县(区)政府
12、积极推进非常规水源利用
市水务局
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
县(区)政府
三、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强化水资源保护
13、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
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
市农委、县(区)政府
14、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
市环保局、县(区)政府
15、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市城乡建委、
市卫生局、县(区)政府
16、积极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市水务局
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
县(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17、强化组织领导
市水务局
市目标办、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县(区)政府
18、强化宣传教育
市委宣传部
县(区)政府
市直各部门
19、健全监控体系
市水务局
市环保局、县(区)政府
20、加大资金投入
市财政局
县(区)政府
21、严格依法行政
市水务局
市监察局、市市容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县(区)政府
22、完善监督机制
市监察局
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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