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 国际信用法律体系一、美国 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 17项(Robert Cole,1998),几乎每一项法律都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其中一项被称之为“信用控制法(Credit Control Act)”的法律在 80年代被终止使用。其他16项法律是: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Credit Reporting Act)、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llectlon PraCtiCe A。t)、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t OPPO。tunny ACt)、公平信用结账法( Fair Credit Billing Act)、诚实租借法 Trutn in Len
2、ding Act)、 信用卡发行法(CreditCard lssuance Act)、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电子资金转账法( Electronic f。nd TransferAct)、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Control Act )、甘恩一圣哲曼储蓄机构法(GarnStGermain Depository Institution Act)、银行平等竞争法(Competitive Equadlty Ba
3、nking Act)、房屋抵押公开法(home Mortgag。Dlsdosure Act)、房屋贷款人保护法( HOme Equity Loa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金融机构改革一恢复一执行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 Recovery,and Enforcement Act)、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R,pair Organization Act)。上述法案,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在美国16项生效的信用管理相关基本法律中,直接规范
4、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约束,而对征信行业中企业资信调查和市场调查行业则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NCAM,1999)。对于企业资信调查美国法律没有像英国的“公司法”那样规定不论上市公司还是普通公司都必、须公开财务报表。与企业资信调查和商账追收业务直接有关的法律是“企业破产法”。关于这16项信用相关法律最重要的首推“公平信用报告法”。 1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 公平信用报告法于197I年f月开始实施(USCongress,FCRA,1994)。 FCRA所规范的主体是“消费者报告机构”
5、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使用者”。FCRA定义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是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资料形式的报告,其内容含有关于消费者信用评价、信用状况、信用能力以及个人消费特点、性格、生活方式等。FCRA保证消费者从信用局(Credit Bureau or Local Retail credit bureau)能够自由取得自己的基本数据,并且相当比例的授信机构是以信用局对消费者信用评价为授信依据的历史条件下建立的,它主要规定了消费者个人有了解资信报告的权利和规范了消费者资信调查机构对于资信调查报告的传播范围。后者实际上明确了消费者资信调查机构的经营方式。FCRA规定,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局对自己信用
6、状况的评价及依据,消费者具有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对于消费者资信调查机构,最重要的规范是限制了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使用和传播的范围。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其他合法使用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1与信用交易有关;2为雇佣目的;3承做保险;4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5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 对于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中的负面信息, 法律规定在指定的年限后,可以在资信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上删除负面信用信息。例如;破产记录保存年限为10年,偷漏税和刑事诉讼记录保存7年。 法律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个人资信调查报
7、告的将被处以一年以下徒刑,同阿处以5000美元的罚款。该项法律条款的细节内容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做出解释。 1996年,国会又。有两个法案出台、分别修改和补充了FCRA。它们是“情报授权法(Intelligence Authorization Act)”和“债务催收改进法(Debt COllectionlmprovement Act)”。前者在原法律规定的合法取得消费者信用报告的5种情况中,授权联邦调查局(FBI)可以侦察目的为理由取得所需的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后者修改了FCRA的第四款新修正案授权联邦政府机构可以在债务催收活动中,根据需要取得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 2平等信用机会法( E
8、COA) 平等信用机会法于1975年10月开始生效(USCongress,ECOA1994)。该法适用于一切向消费者授信或安排消费者申请信用销售的政府机构、商家和个人。该法并不要求授信机构不顾事实地放贷,而是在对信用甲请人进行调查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授信,但不得因甲请人的性别、婚姻状态、种族、宗教信仰、年龄等因素做出歧视性的授信决定。在可执行的实施细则中,规则B为联邦储备的董事会公布,其主要内容如下: (l)信用申请人不得因其性别、婚姻状态、种族、宗教信仰、年龄而受到授信人的歧视,尽管消费者必须达到合法的年龄才能签署合同。(2)在信用申请人处于领救济状态或处于根据“消费者信用保护条例”
9、申诉自己的权利期间,授信人也不得歧视信用申请人。(3)授信人不得对处于上述条件的潜在申请人暗示,阻止他们的信用或贷款申请。(4)授信人不得基于上述情况而拒绝考虑申请人的申请,而将信用或贷款给条件更好的、但排在后面的申请人。(5)在申请人申请不保密的独立账户时,授信人不得询问申请人的婚姻状态。(6)除特定的情况外,授信人不得询问配偶一方的情况。(7)不允许将性别和婚姻状态用于信用评级打分系统。信用打分系统必须经统计测试而卓著。任何名声卓著的信用打分系统都不得对年老的申请人因年龄因素而给予低分。(8)任何授信人不得向申请人提问关于生育打算、生育能力和节育的问题。授信人不得假设申请人在育龄期内会因为
10、生育而失去工作,继而中断收人。(9)授信人不得团申请人的配偶或前配偶有坏的信用记录而歧视申请人。(10)授信人不得对申请人处于非全时工作状态而降低其信用评价,但是可以核查申请人持续工作的时间。(11)授信人可以了解和考虑申请人获得的赡养费和定期生活费是否有保证。(12)投信人可以询问申请人支付多 少比例的赡养费和定期取得的生活费,如果申请 人不依靠赡养费和定期取得的生活费来支付,申 请人可以拒绝回答。(l3)授信人如果拒绝一份申 请,须在30日以内通知申请人。授信人必须向申 请人解释拒绝的理由,申请人有权就此问题向授 信人提问。(14)授信人必须向用户声明他们有权 报告信用记录,双方的名字都写
11、在报告上。(15) 授信人在授信时要向申请入书面声明:联邦平等 信用机会法禁止授信人对于申请人在性别和婚姻 状态方面进行歧视。另外,针对授信人所在的行 业,政府监督部门的举报地址和电话必须写在声 明的下面。(l6)在没有证据证明是用户自愿的情 况下,授信人不得因用户的婚姻状态变化而中断 用户的信用。 3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 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于 1978年 3月20日开 始生效,法律适用于替债权方进行追账活动的第 三方(USCongress,FDCPA,1994)。但是,法律 规范的是受委托从事追账活动的追账机构,向自 然人类型的债务人进行追账的情况。该法的中心 内容如下: (1)追账机构不得在
12、债务人不方便的时间打 催账电话,特别是在晚间9时至早晨8时之间。 (2)如果债务人将案件委托给律师追账机构只能同该律师探讨该案。(3)如果债务人所服务的单位的雇主不允许在工作时间打此类电话,追账机构不得在债务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打电话催;账。 (4)如果追账机构以书面形式对债务人进行催收,当付账要求被债务人拒绝后,追账机构不得再给债务人寄相同内容的信或打电话,除非通知债务人追账机构将采取新的合法措施。(5)追账机构在催账时,必须给债务人书面通知。 4诚实租借法 诚实租借法于1969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共分4个章节,各章节的内容分别是:消费者保护;不合理信用交易(Extortlonate Cr
13、edit Transaction);被扣发工资的解决方法;成立消费信贷国家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 on CreFlt FInance)。所谓“不合理信用交易”指的是收费价格过高的信用交易。该法的第三章提供了被扣发工资的情况出现时,首先被法律解释为借贷关系然后提供同雇主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该法的执法 机构为联邦贸易委员会。 该法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一切信用交易的条款 必须向消费者公开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各信用条 款的内容和效果,并且可以同其他信用条款进行 比较,避免消费者在知识不够的情况下使用信用 条款。在信用销售的情况下,卖方与贷方必须向买 方或借方明确收费额或者利率以表明使用消
14、费者 信用或信贷的成本,但不限制贷方收取利息的最 高利率限额。 根据该法,消费者有机会改变使用房屋信贷 的意见,拥有单方面撤消信贷合同的权利,即反悔 权(Right Of ROOCllSIOO)。消费者行使这项权利的 条件主要有两条:必须购买其最常居住的房子,以 及单方面取消贷款合同的期限是签署合同后的 72小时以内,并用书面形式通知贷方。在一般情 况下,银行或其他房屋信贷发放者在借方签署合 同后的可反悔期间内,并不实际发放贷款。 根据该法,定义信用销售是需要分4期以上 付款的分期付款式销售。在销售广告中,必须注明 消费者为此商品或服务付款的全部绝对款额。法 律还规定使用被盗或者假信用卡取得现
15、金或购 物超过 1000美元者,构成犯罪。 5、公平信用结账法 用结账法于1975年10月开始生效, 它是对于“诚实租借法”修改的结果( Arnold S Goldstein,1996)。该法的核心内容还是保护消费 者,反对信用卡公司和其他任何全程信用(OPen end Credit)交易的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不 精确的收费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该法的主 要条款如下: (1)如果消费者认为信用卡或其他信用销售 的收费账单不正确或者需要有关信息,消费者可 以在收到账单的6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问授信人 提出申诉,并以邮局邮戳为准计时。申诉信中必须 包括消费者姓名、账号和所对应的账目细则的疑
16、问和申辩。授信人必须给以书面答复。如果消费 者的申诉有理,授信人必须停止对不正确部分的 收费。(2)消费者在等待授信人答复期间,不必支 付授信人有争议部分的账单,包括不支付信用卡 最低月收费和其他收费。但是,消费者有义务按时 付清没有争议部分的账单。 (3)授信人必须在 30 天以内答复消费者,除非在此之前授信人已经将 账单修改。在90天以内,授信人必须更改账单或 者向消费者说明其账单是正确的。(4) 如果授信 人账单上有争议的部分存在错误,消费者则不必 付账单上的这一部分,也不必付对应的最低付款 额。授信人必须相应地改正账单。如果授信人没 有错误,它必须给提出丰诉的消费者以书面解释 和新账单
17、。在这种情况下,授信人可以合理地累计 收取消费者在申诉期间暂停收取的费用或最低付 款额。(5)如果消费者对授信人的解释不满意。消 费者必须在新账单规定的合理付款期限内通知授 信人。(6)在消费者再次提出书面申诉后授信人 不得将消费者的任何信息传播给其他信用销售公 司或信用卡公司也不得通知“信用局”。投信人还 不得以破坏消费者信用来威胁消费者。在再次用 书面对账单争议部分进行解释以前,授信人不得 采取任何收账手段。(7)消费者还可以与有争议 部分相对应的购物或付费服务采取退货的方法, 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所购买的物品价值超过50 美元;购物场所在消费者居住的州或者在消费者 居所的方圆 100英里
18、以内。 此外,授信机构在向消费者发放信用卡或者购物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声明其公平结账的权利,井区至少每年向消费者书面提示两次以上。如果授信人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并违反法律的任意条款尽管其收费是合理的,但消费者仍然有权对授信人提起诉讼。授信人将被要求予以双倍赔偿对消费者的伤害,但额度必须大于100美元和小于1000美元。 6信用卡发行法 信用卡发行法案于1970年10月开始生效。这项法津适用于所有信用卡用户,包括银行、石油公司、娱乐性公司。根据该法信用卡发行机构不得向没有提出书面申请的人发卡,不包括到期更换新卡的情况。这是为了制止发卡单位未经消费者个人提出申请就将信用卡寄上。这项法律规定。
19、在信用卡合法持卡人报告其信用卡丢失或被盗以后,他可以不付账单上不经认可的部分,即被“盗用”的部分。在信用卡合法持卡人通知信用卡公司其信用卡被偷盗以前发生的被盗部分的账单额度,多数持卡人被要求最多负担50美元的费用(John Ventura, 1998)。 7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 为了在法律上区别信用卡(Credit Card)和购货贷记卡(Charg Card)的有关规则,1988年 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在此法中,贷记卡被定义为:发卡机构不因用户使用卡而收取消费额度以外的费用的卡、板或者其他单一信用器件。而使用信用卡会对用户产主利息、手续费等费用。法律要求发卡机构
20、必须将有关卡的性质公开,向授信人表达清楚。根据该法关于信用卡和购货贷记卡被要求公开的信息 区别如下页表所示。 8从子资金转账法(EFT) EFT法案作为“金融机构规范和利率控制 法”的修正案于1978年10月被国会通过。该法通过对电子转账的收据、定期对账单、公开信息、等 的要求,对受款人给以安全保障,法律还包括了惩 罚条例。在未授权的转账和提款卡丢失的情况下, 对消费者的责任做出了规定。该法严禁金融机构 将电子提款卡受相地变成信用卡,并不准向客户兜售电子提款卡。该法适用于所有提供 电子转账服务的金融机构执法单位是联邦储备银行。 “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于1980年3月生效该法将个人存款
21、的保险额度从4万美元提升至10万美元。关于信贷的利息等也有新的规定。“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于1982年10月开始生效它涉及到金融机构改革的方方面面。该法解除了对金融机构的一些限制。“银行平等竞争法”(Compertitive Equality Banking Act)生效于1987年该法限制银行从事非银行业务。“房屋抵押公开法”生效于1975年。“房屋贷款人保护法”生效于1988年、它涉及信贷消费者使用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抵押的情况。“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于1989年 8月开始生效,该法主要在于防范不良贷款的发生。“社区再投资法”生效于1977年、该法要求金融机构开发新的信用手段,向消费
22、者提供低利息的信贷服务。 9.其他规则 在美国,专门用于规范工商市场信用销售和工商企业资信调查的法律几乎没有、法律多出于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和针对公民个人的授信。除了有关立法以外联邦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与信用有关的法规(State Regu1ations)。其中最著名的有“统一商业准则”(Uniform commercialcode,UCC)。 UCC于 1974年出台,其宗旨是使与消费者信用有关的法律简单、明确和符合现代信用销售发展,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信用条款所对应的收费,并且对于消费者的收费或者利息率进行封顶(Michael Dennis,1999)。一、美国信用体系的基本架构与功能作用 美
23、国信用体系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覆盖了广泛的社会经济领域,形成了完整的架构,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美国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社会经营活动的80%以上,消费支出占国民总产值的2/3,而信用付款方式在个人支付活动中已占据了主导地位,居民购买汽车、住房和家电等商品普遍使用信用消费。在美国已经形成了以发达的征信企业为主要标志的成熟的市场主体,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中介机构,有效的管理体制,从而构成了美国信用体系的完整架构。 美国的信用服务业高度发达。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1、从事个人信用服务的,目前有三家大的征信机构(也称为消费信用局):美国人控股的环联公司 Trans Union、Eq
24、uifax公司和英国人控股的益百利公司Exqerian。这三家大的征信机构都拥有庞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大量的信用管理人员。此外,还有200多家小型消费者信用服务机构。这些征信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向客户提供记录消费者还款历史的信用报告、来自司法机关及其他方面的公共记录、按一定规则整理的信用数据以及各类消费者的信用评分,供各种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雇主单位作为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那些能够按时付款、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消费者,一般都会得到较好的市场待遇、较多的就业机会,可以获得较低价格的商品,如果个人信用很差,就有可能被信用机构或银行、商店、各家公司打入“黑册”,造成贷款、生意、求职方面的极大困难,影响未来
25、的社会福利和权益。所以许多人把信用看得同自己的生命一样重要。 2、企业资信服务机构是对各类大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资信服务的信用中介机构。邓百氏公司是美国以至全球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机构,该公司拥有的“世界数据库”内有来自世界各国的5700万家企业的信用档案,全球企业1000强中有99%的企业把邓白氏作为经营决策的可靠商业伙伴。 3、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评级机构,主要是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及上市大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的信用中介机构,美国有3家,即美国投资者控股的穆迪、标准普耳和法国投资者控股的菲奇公司。这3家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是全球性的
26、信用评级、调查和风险分析公司。标准普耳公司是与穆迪公司齐名的国际评级公司,其业务与穆迪各占半壁河山。标准普耳的业务包括国家主权信用评级、金融机构评级、保险公司支付能力评级和证券评级。目前,美国约二十种以上金融法规的制定都要听取信用评级公司的意见。世界上所有国家和企业要到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必须经两家以上的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级别,信用等级的高低决定了融资成本和融资数量。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企业的信用等级,一般不能超过国家主权信用级别。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信用级别较低,那么,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所有本国企业都会加大融资成本。 由于美国信用体系健全,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就
27、为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了极大方便,有利于防止金融风险和商业风险;就可以使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由少数有现实购买力的人享用变为大多数人可以享用的成果,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和社会消费,带动经济增长;也可以使守信者获得好处,失信者受到损失,有利于建立规范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历程和主要经验 美国的信用体系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建立至今一百多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出现,而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大体经历三个阶段:1.1837年至1955年为信用行业起步阶段。自19世纪中期开始,由于交易中诈骗、赖帐导致交易双方不信任的情况频繁
28、出现,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提供资信服务的信用中介公司纷纷成立,美国的首家信用公司创立于1837年。二战结束后的20年间是美国现代信用管理业的扩张阶段,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诸如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信放贷等问题,其中特别敏感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2.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为立法规范阶段。以1970年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出台为标志,美国信用行业进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在20世纪60至70年代期间,社会各个有关方面都对国会适时出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提出了强烈要求,美国开始制订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1970年公平信
29、用报告法(FCRA)正式颁布生效,以此为基础,形成较为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体系。美国国会完善消费者信用和信用管理行业相关法律的主要目的有三,即稳定美国经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3.1980年至今为快速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法规不断完善,中介机构不断兼并重组,资本加速集聚,信用信息服务业从以经营信用信息产品等上游产品为主到提供信用管理顾问服务为主。美国现在的信用体系框架主要是在这个阶段形成的。 综观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整个历程,可以看到,美国信用体系所以能够及时建立、不断发展并逐步走向完善,主要经验是: (一)尊重经济规律,突出市场的主导作用 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根本动因是
30、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先进科学技术以及居民贷款消费这种社会文化观念基础上产生的巨大信用消费需求。正是随着全社会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才产生了信用服务行业。经过了漫长的历史,由最初的几家征信企业发展到最多时全美2000多家征信企业,最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过破产、兼并形成目前高度集中的信用服务公司。美国强调在信用行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注重维护一个公正、有效的由市场主导的信用征集系统。在法律的规范之下,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服务行业的自我管理来运作,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信用中介机构发挥主要的作用,其核心动力是经济利益。美国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帐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
31、服务机构,由于实行商业化的服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信用交易额的扩大而带来的更多的信用风险。 (二)逐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为了管理和规范信用行业的健全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始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信息服务业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纳入法律范畴。主要法律有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FCRA)、诚实借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消费者信用保护法(Consume Credit Protection Act)、公平信用结帐法(Fair Cre
32、dit Billing Act)、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The Fair Credit Debt Collection Act)等。在美国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中最核心的法律是公平信用报告法,这是信用服务业的基本法,该法案规范的主体为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consumer reporting agency)及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使用者(user),这两方面的主体都要遵守该法规定的条款,通过这些条款,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几乎每一项法律都随着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进行了若干次修改。作为信用报告活动的核心法律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年正式颁布之
33、后于1996年和2002年分别作了重大修改。 (三)联邦政府对信用服务业建立了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 美国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主要是针对征信机构和消费者信用报告使用机构。根据美国联邦政府的指派,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美国信用管理的执法部门,其职能是:1、拟订主要信用管理法案的提案,推动修订法律;2、监督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律的执行,监管信用服务机构;3、揭露违反公共政策、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不公平或欺诈行为。它管辖的范围包括全国的零售企业、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不动产经纪商、汽车经销商、信用卡发行公司等。监管商业银行信用管理法律的执法机构是财政部货币监管局和联邦储备委员会。 (四)组建信用行业协会,充分
34、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美国的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是在信用交易发展基础上,根据信用服务企业的要求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止,美国影响较大的信用行业协会有:全国信用管理协会、消费者数据业协会、美国国际收帐者协会、美国银行公会等。就美国国内而言,业务辐射面较大的是消费者数据业务协会,原名信用报告协会,成立于1906年,总部设在华盛顿。该协会会员函概了全美各地征信机构,包括全国三大信用局,地方信用局、房屋贷款风险管理公司、应聘人员信息报告机构、商帐追收公司等。美国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是成立于1896年的全国信用管理协会,总部设在马里兰州哥伦比亚市,该协会不仅在国内有广泛的业务范围,而且
35、设有海外分会,开展了海外会员服务和若干种国际信用管理服务。美国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1)、联系会员单位,为业内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2)进行政府公关或议会的院外活动,为本行业争取利益;(3)开展专业教育,举办培训、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活动;(4)举办大型信用领域学术交流会议,出版本行业刊物等;(5)制定技术标准;(6)为客户提供商帐追收服务,向政府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为授信机构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五)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用的人得到鼓励,使失信的人受到惩罚,是信用体系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美国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措施,一是把交易双方失
36、信者或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主要通过各类信用中介公司生产的信用产品大量销售,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二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三是司法配合。由于美国的信用交易十分普遍,信用制度很完备,使得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和个人不可避免地被披露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从而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六)开放信用信息,规范信用产品的使用,保持信用产品客观公正 美国法律对于正常取得企业资信调查征信数据,没有任何限制;对于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的传播,法律规定除个人隐私外都可以采集,信用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不需要经过被记录者同意,大多数授信
37、机构也会将消费者的不良记录主动提供给信用局,使失信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增加负面信息。可见,美国的信用信息是相当开放的,这就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三大信用局主要通过三个渠道免费获取消费者的信息:1、银行、信用卡公司、公用事业部门、零售商提供消费者付款记录的最新信息;2、雇主提供消费者职业或岗位变化情况;3、政府公开的政务信息。企业资信调查机构的信息来源渠道是:1、公开的电话号码本;2、政府免费提供的工商、法院诉讼等信息;3、因特网等媒体;4、上市公司信息;5、客户企业主动提供的信息。 美国法律对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作了严格规定。个人征信局只能向法律允许的机构提供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这类机构包括银
38、行、商店等授信机构,保险公司、雇主、房主等消费者交易的对方。消费者有权查看自己的信用档案记录,如果因为使用信用调查报告产生了不利于消费者的行为,比如拒绝某项贷款、保险、应聘职务的申请,必须通知本人。当消费者对信用报告提出疑义时,信用局必须调查核实,及时删除不准确的信息,以保证信用产品的客观公正性。 由中国信息协会副会长邹向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曹文炼同志率领的赴美信用考察团,应邀于2003年12月1日至16日访问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美国消费者信用协会(cdia)以及邓白氏公司(d&b)、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标准普尔公司(
39、standard & poors)、环联公司(trans union)和ucms信用服务公司等单位。通过对美方政府官员、社团组织和征信企业负责人的访问与座谈,全面考察了美国信用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功能作用,研究了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历程和主要经验,探讨了如何借鉴美国经验,建立中国信用体系的思路与对策的建议。 一、美国信用体系的基本架构与功能作用 美国信用体系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覆盖了广泛的社会经济领域,形成了完整的架构,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美国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社会经营活动的80%以上,消费支出占国民总产值的2/3,而信用付款方式在个人支付活动中已占据了主导地位,居民购买汽
40、车、住房和家电等商品普遍使用信用消费。在美国已经形成了以发达的征信企业为主要标志的成熟的市场主体,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中介机构,有效的管理体制,从而构成了美国信用体系的完整架构。 美国的信用服务业高度发达。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1、从事个人信用服务的,目前有三家大的征信机构(也称为消费信用局):美国人控股的环联公司 trans union、equifax公司和英国人控股的益百利公司exqerian。这三家大的征信机构都拥有庞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大量的信用管理人员。此外,还有200多家小型消费者信用服务机构。这些征信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向客户提供记录消费者还款历史的信用报告、来自司法机关及其他方面的公
41、共记录、按一定规则整理的信用数据以及各类消费者的信用平分,供各种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雇主单位作为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那些能够按时付款、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消费者,一般都会得到较好的市场待遇、较多的就业机会,可以获得较低价格的商品,如果个人信用很差,就有可能被信用机构或银行、商店、各家公司打入“黑册”,造成贷款、生意、求职方面的极大困难,影响未来的社会福利和权益。所以许多人把信用看得同自己的生命一样重要。 2、企业资信服务机构是对各类大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资信服务的信用中介机构。邓百氏公司是美国以至全球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机构,该公司拥有的“世界数据库”内有来自世界各
42、国的5700万家企业的信用档案,全球企业1000强中有99%的企业把邓白氏作为经营决策的可靠商业伙伴。 3、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评级机构,主要是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及上市大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的信用中介机构,美国有3家,即美国投资者控股的穆迪、标准普耳和法国投资者控股的菲奇公司。这3家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是全球性的信用评级、调查和风险分析公司。标准普耳公司是与穆迪公司齐名的国际评级公司,其业务与穆迪各占半壁河山。标准普耳的业务包括国家主权信用评级、金融机构评级、保险公司支付能力评级和证券评级。目前,美国约二十种以上金融法规的制定都要听取信用评级公司的意见。世界上所有
43、国家和企业要到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必须经两家以上的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级别,信用等级的高低决定了融资成本和融资数量。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企业的信用等级,一般不能超过国家主权信用级别。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信用级别较低,那么,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所有本国企业都会加大融资成本。 由于美国信用体系健全,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就为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了极大方便,有利于防止金融风险和商业风险;就可以使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由少数有现实购买力的人享用变为大多数人可以享用的成果,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和社会消费,带动经济增长;也可以使守信者获得好处,失信者受到损失,有利于建立规范的
44、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历程和主要经验 美国的信用体系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建立至今一百多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出现,而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大体经历三个阶段: 1.1837年至1955年为信用行业起步阶段。自19世纪中期开始,由于交易中诈骗、赖帐导致交易双方不信任的情况频繁出现,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提供资信服务的信用中介公司纷纷成立,美国的首家信用公司创立于1837年。二战结束后的20年间是美国现代信用管理业的扩张阶段,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诸如公平授信、正确报
45、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信放贷等问题,其中特别敏感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 2.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为立法规范阶段。以1970年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出台为标志,美国信用行业进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在20世纪60至70年代期间,社会各个有关方面都对国会适时出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提出了强烈要求,美国开始制订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1970年fcra正式颁布生效,以此为基础,形成较为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体系。美国国会完善消费者信用和信用管理行业相关法律的主要目的有三,即稳定美国经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 3.1980年至今为快速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法规不断完善,中介机
46、构不断兼并重组,资本加速集聚,信用信息服务业从以经营信用信息产品等上游产品为主到提供信用管理顾问服务为主。美国现在的信用体系框架主要是在这个阶段形成的。 综观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整个历程,可以看到,美国信用体系所以能够及时建立、不断发展并逐步走向完善,主要经验是: (一)尊重经济规律,突出市场的主导作用 考察中所见所闻的事实说明,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根本动因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先进科学技术以及居民贷款消费这种社会文化观念基础上产生的巨大信用消费需求。正是随着全社会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才产生了信用服务行业。经过了漫长的历史,由最初的几家征信企业发展到最多时全美2000多家征信企业,最终在激烈的市
47、场竞争中经过破产、兼并形成目前高度集中的信用服务公司。美国强调在信用行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注重维护一个公正、有效的由市场主导的信用征集系统。在法律的规范之下,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服务行业的自我管理来运作,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信用中介机构发挥主要的作用,其核心动力是经济利益。美国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帐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由于实行商业化的服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信用交易额的扩大而带来的更多的信用风险。 (二)逐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为了管理和规范信用行业的健全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始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目
48、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信息服务业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纳入法律范畴。主要法律有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fcra)、诚实借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消费者信用保护法(consume credit protection act)、公平信用结帐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the fair credit debt collection act)等。在美国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中最核心的法律是公平信用报告法,这是信用服务业的基本法,该法案规范的主体为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consumer reporting agency)及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使用者(user),这两方面的主体都要遵守该法规定的条款,通过这些条款,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几乎每一项法律都随着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进行了若干次修改。作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