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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等规范强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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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 Ø 第3.4.1: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表3.4.1 最小净高 车行道种类 机动车 非机动车 行驶车辆种类 各类汽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自行车、行人 其他非机动车 最小净高(m) 4.5 5.0 5.5 2.5 3.5 注:穿越铁路、公路的最小净高还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Ø 第4.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 交叉口直行车设计速度(km/h)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安全停车视距Ss(m) 75 60 50 40 35 30 25 20 15 10 Ø 第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道变速车道。 Ø 第6.2.9: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6.2.9)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道口最小瞭望视距 铁路类型 铁路设计最高行车速度(km/h) 机动车驾驶员最小瞭望视距Sc(m) 国有铁路 140 470 120 400 100 340 80 270 工业企业铁路 70 240 55 190 40 140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强制性条文 Ø 第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Ø 第3.4.2-5: 改建、整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Ø 第3.5.2-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路线设计车速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安全停车视距Ss(m) 75 60 50 40 35 30 25 20 Ø 第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5.0m,主干道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 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Ø 第4.1.1-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用小于45°。 Ø 第4.1.3:4.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Ø 第5.4.2:变速车道长度的取值应符合表5.4.2-1的规定;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应符合表5.4.2-2的规定;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表5.4.2-3的规定。 表5.4.2-1 变速车道长度(m) 主线设计车速(km/h) 匝道设计车速(km/h) 30 35 40 45 50 60 70 30 35 40 45 50 60 70 减速车道长度 加速车道长度 100 — — — — 130 110 80 — — — 300 270 240 200 80 — 90 85 80 70 — — — 220 210 200 180 — — 70 80 75 70 65 60 — — 210 200 190 180 170 — — 60 70 65 60 50 — — — 200 190 180 150 — — — 表5.4.2-2 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 主线设计车速(km/h) 100 80 70 60 渐变率 出口 单车道 1/25 1/20 1/17 1/15 双车道 入口 单车道 1/40 1/30 1/25 1/20 双车道 表5.4.2-3 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长度(m) 主线设计车速(km/h) 100 80 70 60 渐变段长度(m) 80 60 55 50 Ø 第5.5.1:在净出口端部间距较近,且不满住本规范表5.3.4-2要求时,必须布设集散车道,且进出口交通和主线交通间布设实体隔离。 Ø 第5.5.2:集散车道应布设在主线右侧,与主线车行道间应设置分隔带。分隔带宽度应满足设置必要交通设施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5m;当用地有特殊困难时,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0.5m。分隔带内必须设置安全分隔设施。集散车道应通过变速车道同主线车道相接。 Ø 第5.6.1:当进、出口匝道的上下游主线不能保证车道平衡时,应在主线车道右侧规划布设辅助车道。 Ø 第6.1.1-1: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不应设在铁路曲线段、视距条件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路段、车站、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处外侧100m内。 Ø 第7.1.2-3:规定交叉口范围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上人行道的宽度。 Ø 第7.1.3-1:当行人需要穿越快速路或铁路时,应固化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Ø 第7.1.5-1:人行过街横道长度超过16m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规划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行人过街安全岛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不应小于1.5m。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Ø 第3.4.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Ø 第3.4.3: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 道路最小净高 道路种类 行驶车辆类型 最小净高(m) 机动车道 各种机动车 4.5 小客车 3.5 非机动车道 自行车、三轮车 2.5 人行道 行人 2.5 Ø 第13.3.4:对长度大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严禁在同一孔内设置非机动车或人行道;对产度小于等于1000m的隧道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设安全隔离设施。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Ø 第6.2.5:水泥混凝土的强度以28d 龄期的弯拉强度控制。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不得低于表6.2.5 的规定。 表6.2.5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 交通等级 特重、重 中 轻 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标准值(MPa) 5.0 4.5 4.5 钢纤维混凝土的弯拉强度标准值(MPa) 6.0 5.5 5.0 《无障碍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Ø 第3.7.3.3: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 Ø 第3.7.3.5: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Ø 第4.4.5: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是合适外设置提示盲道。 Ø 第6.2.4.5:城市绿地无障碍游览路线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Ø 第6.2.7.4城市绿地标识与信息在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 Ø 第8.1.4.公共建筑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强制性条文 Ø 第3.1.12:安全抓杆预埋件应进行验收。 Ø 第3.1.14: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无障碍设施分项工程,不得验收。 Ø 第3.14.8厕所和厕所的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Ø 第3.15.8:浴室的安全抓杆应安装坚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Ø 第5.1.5:交通标志不得请入道路建筑限界。 Ø 第7.1.2:防护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 Ø 第7.1.3: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Ø 第8.2.8:交通信号灯及其安装支架均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Ø 第10.3.2-3:道路交叉口采用对角过街时,必须设置人行全绿相位。 Ø 第11.1.1:城市道路应设置人工照明设施。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 Ø 第3.0.5:快速路的交通管理设施及服务设施应与道路配套设计,保证交通正常运行。 Ø 第3.0.9:快速路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Ø 第5.4.1:快速路的上下行快速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中间带分隔,中间带应由中央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 Ø 第9.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 1. 路堤高度符合表9.3.1所列数值的。 边坡坡度 1:1 1:1.5 1:2 1:2.5 1:3 1:3.5 1:4 路堤高度h(m) ≥2.5 ≥3 ≥4 ≥5 ≥6 ≥7 ≥8 2.上跨的立交主线或匝道路段两侧。 3.距城市道路边线或路基坡脚1m范围内有江、河、湖、海、沼泽等水域,车辆掉入 会有极大危险的路段两侧。 4.立交进、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及匝道小半径弯道的外侧。 Ø 第9.3.4:当快速路主线整体式断面的中间带宽度小于12m时,必须在中间带两侧 设置防撞护栏或防撞墩。 《快速公交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 第4.3.3:在封闭的专用路、专用车道路段和设站台屏蔽门的车站站区,快速公交车辆 的行驶速度不应大于60Km/h;通过不设站台屏蔽门的车站站区时,行驶速度不应大于 30Km/h。 ● 第5.1.8:分离式单车道物体隔离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紧急出入 口或停车港湾。 ● 第5.2.1:快速公交系统的专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 第7.1.4:调度与控制应能提供快速公交车辆的信号优先服务。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 第3.0.7:快速路的机动车道内严禁设置管道检查井。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 第6.6.1:各级道路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表6.6.1的规定值。 表6.6.1 停车视距 设计车速(km/h) 100 80 60 50 40 30 20 停车视距(m) 160 100 70 60 40 30 20 ● 第10.2.1: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1.快速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2.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高速铁路、客运专线、铁路车站、铁路编组场的交叉; 3.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 4.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除有轨电车道外的城市轨道交通交叉。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 第6.1.2:对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的照明应采用双 电源供电。每个电源均应承受100%的负荷。 ● 第7.1.2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 表7.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道路级别 车道数 (条) 照明功率密度值 (LPD)(W/㎡) 对应的照度值 (lx) 快速路 主干路 ≥6 1.05 30 <6 1.25 ≥6 0.70 20 <6 0.85 次干路 ≥4 0.70 15 <4 0.85 ≥4 0.45 10 <4 0.55 支路 ≥2 0.55 10 <2 0.60 ≥2 0.45 8 <2 0.50 注:1.本表仅用于高压钠灯,当采用金属卤素灯时,应将表中对应的LPD值乘以1.3。 2.本表仅适用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 3.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值时,LPD值不得相应增加。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 第3.0.7: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 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 形成文件。严禁 ● 第3.0.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 第6.3.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 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 第6.3.10: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 稳定边坡。 2.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 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3.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 距离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安 全 距离(m)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 第8.1.2: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 ● 第8.2.20: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 开放交通。 ● 第10.7.6: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前,不得开放交通。 ● 第11.1.9:铺砌面层完成后,必须封闭交通,并应湿润养护,当水泥砂浆达到设计 强度后,方可开放交通。 ● 第17.3.8:当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未达到1MPa或抗压强度未达到5MPa时,必须 采取防止混凝土受冻的措施,严禁混凝土受冻。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 ● 第3.3.4:热力管道、燃气管道不得同电力电缆舱敷设。 ● 第5.5.7:综合管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 第3.0.19:排水管道检测时的现场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 全技术规程》CJJ6的有关规定。现场使用的检测设备,其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的有关规定。现场检测人员的数量 不得少于2人。 ● 第7.1.7:检查人员进入管内检查时,必须栓有带距离刻度的安全绳,地面人员应 及时记录缺陷的位置。 ● 第7.2.4:检测人员自进入检查井开始,在管道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h。当进 入管道的人员遇到难以穿越的障碍时,不得强行通过,应立即停止检测。 ● 第7.2.6:当待检管道邻近基坑或水体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对管道进行安全性鉴定 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管道。 ● 第7.2.6:管道的人员遇到难以穿越的障碍时,不得强行通过,应立即停止检测。 《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 ● 第4.1.1:下列环境条件下使用的木结构或木制品,当作为建设工程的主要结构构 件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1.浸在淡水、海水或咸水中。 2.埋入土壤、砌体或混凝土中。 3.长期暴露在室外。 4.长期处于通风不良经常潮湿的环境中。 5.承重结构且易腐朽或遭虫害的木材或树种。 ● 第7.1.10:施工过程中剩余防腐木材及废弃物应回收并集中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 焚烧。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 第4.1.8:塑料排水管道不得采用刚性管基基础,严禁采用刚性桩直接支撑管道。 ● 第4.5.2:塑料排水管道在外压荷载作用下,其最大环截面(拉)压应力设计值不 应大于抗(拉)压强度设计值。管道环截面强度计算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表达式: γ0σ≤f 式中:σ----管道最大环向(拉)压应力设计值(MPa),可根据不同管材种类分 别按规程公式(4.5.3-1)、公式(4.5.3-3)计算; γ0----管道重要性系数,污水管(含合流管)可取1.0;雨水管道可取0.9; f-----管道环向弯曲抗(拉)压强度设计值(MPa),可按本规程表3.1.2+-1、表 3.1.2-2的规定取值。 ● 第4.5.4:塑料排水管道截面压屈稳定性应依据各项作用的不利组合进行计算,各 项作用均应采用标准值,且环向稳定性抗力系数Ks不得低于2.0。 ● 第4.5.5:在外部压力作用下,塑料排水管道管壁截面的环向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式 要求: 应大于抗(拉)压强度设计值。管道环截面强度计算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表达式: γ0σ≤f 式中:σ----管道最大环向(拉)压应力设计值(MPa),可根据不同管材种类分 别按规程公式(4.5.3-1)、公式(4.5.3-3)计算; γ0----管道重要性系数,污水管(含合流管)可取1.0;雨水管道可取0.9; f-----管道环向弯曲抗(拉)压强度设计值(MPa),可按本规程表3.1.2+-1、表 3.1.2-2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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