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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9652002试验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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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CS C82 备案号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965-2002 代替DB21/965-1997 电气防火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 2002-08-20发布 2002-09-20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965-2002 目 次 DB21/965-2002 前 言 本标准第3章3.1.18、3.1.19;第4章4.5.1.2、4.5.1.3;第5章5.1.2.6、5.3.1;第7章7.5、7.6;第8章;第9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在原地方标准DB21-965-1997《辽宁省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技术导则》的基础上修订的。比《导则》内容具体完善,结构更合理,规定的检测范围更明确,引用参照规范性文件更符合要求,可操作性增强。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F是规范性附录,附录E、附录G、附录H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大连市绿环消防电气检测中心、辽宁科信电气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沈阳明玉消防电气安全四处游动程有限公司共同组织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缚龙、杨明、王庆乃、陈景海、于朗。 本标准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标准在1997年10月首次发布,本标准于2002年8月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于执行之日起,DB21-965-1997同时废止。 电气防火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防火检测的一般技术规定、直观检查、仪器检测以及电气火灾隐患判断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的电气防火检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井下、爆炸危险场所以及防静电、防雷和消防设施的电气防火检测。 2 一般要求 2.1 电气设备与环境条件和规定的工作状态必须相适应。 2.2 电气设备和线路及其附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有产品合格证。 2.3 电气防火检测应在电气设备和线路经过1h以上时间的有载运行,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后进行。 2.4 电气防火检测应符合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3 变配电所 3.1 一般技术规定 3.1.1 室内变电所安装油浸式变压器,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 3.1.1.1 单台总油量1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三相变压器应装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变压器室应满足一级防火等级的要求。 3.1.1.2 油浸式变压器下面应设置事故储油或挡油设施。 3.1.1.3 变压室通往其他配电装置的电缆贯穿的隔墙、孔洞及电缆构筑物的开孔部位,均应实施防火封堵。 3.1.1.4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力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鸟、蛇和鼠类等小动物冲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道进入室内的设施。GB50053-94第6.2.4条 3.1.1.5 变压室的门应采用阻燃或不燃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a) 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b) 变压器室位于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c) 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场所; e)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d)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1.2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式变压器,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GB50053-94第6.1.2条 3.1.2.1 变压器底部距离地面应不小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GB50053-94第4.2.2条 3.1.2.2 当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的油浸变压器的防火净距离不应小于5.0m,若小于5.0m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应高出油枕顶部,且墙两端应大于挡油设施各0.5m。GB50053-94第4.2.3条 3.1.2.3 变压器外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0m,当小于5.0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a)变压器油量大于1000kg时,其总高度加3.0m及外廓两侧各加3.0m: b)变压器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时,其总高度加3.0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 GB50053-94 第6.1.4条 3.1.2.4 变压器油量为10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事故挡油设施。GB50053-94 第6.1.7条 3.1.3 变压器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9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油浸式变压器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力电容器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3.1.4 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3.1.5 民用建筑与它所属单独见着的终端变电所的防火间距按民用建筑防火间距执行,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变电所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 变电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注1:民用建筑包括九层及以下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注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不限。 注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的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注4: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对正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1减25%。 3.1.6 带有可燃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室内。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6台及以下时,可与低压配电屏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3.1.7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3.1.8 变配电所各种设备、各部电气连接点应无过热、烧伤、熔接等异常现象。 3.1.9 充油设备的油色、油温、油位应正常,应无渗、漏现象。 3.1.10 电气装置的绝缘子、套管应清洁,无裂纹、损坏、放电现象。 3.1.11 变配电所内铜、铝连接时,应采用铜、铝过渡板。 3.1.12 油浸变压器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45℃,电力电容器室、蓄电池室及配电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40℃。 3.1.13 电流、电压表等各种指示仪表及信号装置的只适应正常;电压偏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为额定值的±7% 220v 单相供电的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值的+7%,-10%。 3.1.14 交流高压电器中各触头、连接端子最高允许温度及温升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交流高压电器触头及导体链接端子在空气中最高允许温度及温升值 部位 最高允许温度 ℃ 周围空气温度为40℃的允许温升K 触头 裸铜或铜合金 镀锡 镀银或镀镍 — 75 90 105 — 35 50 65 螺栓或其他方法链接的接合部分 裸铜、裸铜合金、裸铝或裸铝合金 镀(搪)锡或镀银 — 90 105 — 50 65 3.1.15 交流低压母线装置各部位的允许温升值,低压电器与外部连接的接线端子的允许温升值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 表3 交流低压母线装置各部位的允许温升值 单位为开尔文 部位 周围空气温度为40℃的允许温升 母线上的插接式触点 铜母线 镀锡铝母线 60 55 母线相互连接处 铜—铜 铜搪锡—铜搪锡 铜镀银—铜镀银 银搪锡—银搪锡 铝搪锡—铝搪锡 50 60 80 55 55 表4 低压电器与外部连接的接线端子的的允许温升值 单位为开尔文 接线端子温度 周围空气温度为40℃的允许温升 裸铜 裸黄铜 铜(或黄铜)镀锡 铜(或黄铜)镀银或镀镍 60 65 65 70 注:接线端子与绝缘导线连接以导线芯线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为准,见表8. 3.1.16 高压配电装置室应设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防火门应装弹簧锁,严禁使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GB50053中6.2.2条.3“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双向开启” 。 3.1.17 变压器、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 3.1.18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通风窗及其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1.19 高低压配电装置、变压器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和其他杂物。 3.1.20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力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3.1.21 在配电室裸导体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3.1.22 变配电所各房间的孔洞、缝隙应封堵。 3.2 油浸电力变压器 3.2.1 直观检查 3.2.1.1 电流、电压指示应正常; 3.2.1.2 变压器的油温和温升应正常,储油柜的油位应与温度相对应,各部位应无渗、漏油现象; 3.2.1.3 变压器声响应正常; 3.2.1.4 变压器的外部表面应无严重积污现象; 3.2.1.5 吸湿器完好,吸附剂干燥无变色现象; 3.2.1.6 引线接头、 电缆、 母线应无过热迹象; 3.2.1.7 套管、绝缘子外部无破损、裂纹、放电痕迹; 3.2.1.8 防爆膜和安全气道应完好无损; 3.2.1.9 各部位的接地应完好; 3.2.1.10 贮油池和排油设施应保持完好状态; 3.2.1.11 变压器的门、窗和照明均应完好,房屋不应有渗漏现象,室温应正常。 3.2.2 仪器检测 3.2.2.1 各部电气连接点(喊端子)、引线接头、电缆终端头测温; 3.2.2.2 顶层油温,一般不宜超过85℃: 3.2.2.3 探测各种电器连接点、绝缘子、套管、电缆终端头、箱体等处的火花放电及其他异常声音; 3.2.2.4 检查变压器低压侧各相电流和测量中性线电流。 3.3 干式电力变压器 3.3.1 直观检查 3.3.1.1 电压、电流指示值应正常; 3.3.1.2 套管、绝缘子外部无破损、裂纹、放电痕迹; 3.3.1.3 引线接头、电缆、母线应无过热迹象; 3.3.1.4 测温装置应齐全、完好: 3.3.1.5 变压器声响正常; 3.3.1.6 风冷装置运行应正常; 3.3.1.7 变压器的外部表面应无积污; 3.3.1.8 各部位的接地应完好无损。 3.3.2 仪器检测 3.3.2.1 测量各连接点(含端子)、引线接头、电缆终端头的温度; 3.3.2.2 干式变压器的最高允许温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绕组热点温度额定值为正常寿命温度,绕组热点温度最高允许值为安全温度。 表5 干式电力变压器最高允许温度值 绝缘耐温等级℃ 105(A) 120(E) 130(B) 155(F) 180(H) 220(C) 额定电流下绕组平均温升值K 60 75 80 100 125 150 参考温度 ℃ 80 95 100 120 145 170 绕组热点温度℃ 额定值 95 110 120 145 175 210 最高允许值 140 155 165 190 220 250 注:检测绕组热点温度,一般不宜超过参考温度值 3.3.2.3 测量分接切换开关接点、电缆终端头的温度; 3.3.2.4 探测各种电气连接点、绝缘子、套管、电缆终端头放电现象; 3.3.2.5 检查变压器低压侧各相电流和测量中性线电流。 3.4 低压配电装置 3.4.1 直观检查 3.4.1.1 电压、电流指示值应正常; 3.4.1.2 各种设备(含母线)的各部位应无过热、锈蚀、烧伤、熔接等异常现象; 3.4.1.3 各种设备的套管、绝缘子外部无损坏、裂纹、放电痕迹; 3.4.1.4 低压电气设备的灭弧栅、灭弧触头、灭弧罩、灭弧用绝缘板应完好无损; 3.4.1.5 连接到发热元件(如管形电阻)上的绝缘导线,应采取隔热措施; 3.4.1.6 绝缘导线穿越金属部件时,应有绝缘导线不被损坏的保护措施; 3.4.1.7 隔离用挡板或隔板应无放电痕迹; 3.4.1.8 电缆终端头应无过热和无放电痕迹; 3.4.1.9 接地应完好; 3.4.1.10 低压电器的检查应符合4.6的有关规定。 3.4.2 仪器检测 3.4.2.1 测量母线的连接点、分支接头、接线端子的温度; 3.4.1.2 测量刀开关触头、熔断器触头、电缆终端头的温度; 3.4.1.3 测量柜内火花放电声音和位置; 3.4.1.4 从进线柜上仪表读取各相电流,测量中性线(N线)和保护地线(PE线)的异常电流。测量各分支回路的相线电流。 3.5 电力电容器 3.5.1 充分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宜装设在室外半路天式场所,并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室内的高压电容器应装设在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单独房间内。 3.5.2 装置电容器组的结构物(台架及柜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3.5.3 装设在室内的低压电容器应采用非可燃油浸式电容器或干式电容器。(GB 50227-1995) 3.5.4 高压电容器的油箱应无渗、漏油痕迹;电容器应无膨胀变形现象。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 95) 3.5.5 电容器组的断路器、熔断器的接线和放电回路(放电变压器、电压互感器、放电电阻等)及其引线应完好。(GB 50227-1995) 3.5.6 电容器组在运行时,应无火花或放电声等放电现象。 3.5.7 低压电容器组控制系统(包括补偿控制器、接触器等控制回路)工作应正常。 3.5.8 电容器组运行时,对其表面温度分布进行热图像分析。 4 室内低压配电线路 4.1 一般技术规定 4.1.1 室内配电线路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0.45/0.75kV 的绝缘导线,室内电缆配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0 .6/1.0kV 的电力电缆。(GB/T12706.1-2002) 4.1.2 每个分支绝缘电缆导线相线间及相线对地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JGJ 46-2005)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 54-83 4.1.3 根据绝缘导线敷设方式和机械强度的要求,绝缘导线芯线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6 的规定。 表6 绝缘导线芯线最小截面积 敷设方式 铜芯线最小截面积 敷设在绝缘支持件上的裸导线 2.5 室内绝缘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L≤2m 2<L≤6m 6<L≤16m 16<L≤25 1.0 2.5 4.0 6.0 绝缘导线穿管敷设 1.0 绝缘导线槽板敷设 1.0 塑料护套线明敷 1.0 注:L为绝缘子支持点间距。 4.1.4 在三相四线或二相三线配电线路中,N线或PEN线截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4.1.4.1 当用电负荷大部分为单相负荷或三相电流严重不平衡时,其N 线或PEN 线截面积不宜小于相线截面积;(GB50054-1995) 4.1.4.2 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其N 线截面积不宜小于相线截面积; 4.1.4.3 给可控硅调光或计算机供电的三相四线或二相三线配电线路,其N线或PEN 线截面积不宜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两倍。(GB/T 19862-2005|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 4.1.5 线路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垂直敷设时不应低1.8m。个别垂直段落低于1.8m 时,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GB 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4.1.6 各种配电线路与管道接近敷设时,其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 的规定。 表7 各种配线与管道间最小距离 单位为毫米 导线穿管配线 绝缘导线明配 裸导线配线 配电设备 煤气管 平行 100 1000 1500 交叉 100 300 ---- 蒸汽管 平行 1000(500) 1000(500) 1500 交叉 300 300 1500 暖气管、 热水管 平行 300(200) 300(200) 1500 交叉 100 100 1500 通风、给排水及压缩空气管 平行 100 200 1500 交叉 50 100 1500 注:表内有括号者为各种配线在管道下边的数值。 4.1.7 配电线路不应受潮、泡水。GB 12706 4.1.8 腐蚀场所配线,应采用全塑制品,所有接头应密封。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4.1.9 明配线路,导线与导线、导线与其他管道交叉或穿越建筑物,均应穿绝缘套管。GB 50194-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_ 4.1.10 一般导线芯线和接点长期工作最高允温度应符合表8 的规定。 表8 导线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 单位为摄氏度 类型 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 塑料导线 70 橡皮电线 65 4.1.11 导体的载流量严禁超过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4 4.1.12 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导线接点接线端子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GB 50254~9-96 4.1.13 电气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满足IB≤IN≤IZ。 式中 IB一一线路计算负载电流,单位为安培(A ) ; IN一一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单位为安培(A ) ; IZ-一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单位为安培(A )。 4.1.14 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应装设防火用漏电保护器,当漏电电流超过额定动作电流时,能发出声光信号或自动切断电源。GB 13955-92 4.1.15 配电线路中外露导电部分的接地,应连接良好,牢固可靠。GB 50194-93 4.1.16 在TN-S 、TN-C-S 系统中,金属电线保护管,金属盒(箱),塑料电线保护管、塑料盒(箱)混合使用时,金属电线保护管和金属盒(箱)必须与保护地线(PE 线)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4.1.17 闷顶内严禁采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芯线、聚氯乙烯绝缘平型铜芯软线和聚氯乙烯绝缘绞型铜软线明敷。GB5023—1997 4.2 室内配线 4.2.1 直观检查。 4.2.11 金属管配线 a) 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GB/T18380 b) 导线穿入钢管时,管口处应装设护线套保护导线,在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导线后,应将管口密封。 c) 在严重腐蚀性的场所(如酸、碱和具有腐蚀性的化学气体)。不宜采用金属管配线。 d) 敷设在潮湿场所的管路,应采用镀锌钢管。干燥场所的管路可采用电线管。 e) 金属管在入接线盒、灯头盒、开关盒等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装金属管应加锁母和护口,多尘、潮湿场所外侧并加橡皮垫圈。GB 50171 2) 有震动的地方和有人进入的木结构闷顶内的管路,入盒时应加锁母。GB 50257-96 3) 敷设的接线盒、灯头盒、开关盒的敲落孔,除对实装管孔敲落外,其它备用的不应敲掉。 f)金属管应有可靠接地; g)穿金属管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和中性线穿于同一根管内。GBJ54-83 h)管内的绝缘导线总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GBJ116-88 4.2.1.2 塑料管配线 a) 塑料管应采用难燃型塑料管及其配件,塑料管及其附件必须由阻燃处理的材料制成,塑料管外壁应有间距不大于lm 连续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b) 塑料管不应敷设在高温(环境温度40 ℃ 以上场所)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C) 塑料管与管、管与盒等器件应采用插入法连接;接口牢固密封,导线不得外露。 d) 建筑物顶棚内,不宜采用塑料波纹管。GB50073-2001 4.2.1.3 护套线配线 a)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抹灰层、吊顶、护墙板和灰幔角落内。GB50171 b)护套线与接地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紧贴处,应加绝缘保护管,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护套线,应加设保护措施。 c)沿建筑物、构筑物表面明配的塑料护套线应采用线卡固定,固定点应均匀,其距离宜为150mm 一200mm。 d)护套线接头应设在盒(箱)或器具内,在多尘和潮湿场所应采用密闭式盒(箱):盒(箱)的配件应齐全,并固定可靠。 e)当电气线路易受机械损伤时,应采用金属管等保护。 4.2.1.4 槽板配线 a)槽板配线宜敷设在干燥场所,木槽板应涂绝缘漆和防火涂料,塑料槽板应具有阻燃性能,并有阻燃标记。GB 50258—96 b)导线在槽板内不应有接头,接头应置于接线盒或器具内;盖板不应挤伤导线绝缘层。 4.2.1.5 线槽配线 a)金属线槽应经防腐处理,具有槽盖的封闭式金属线槽,可在闷顶内敷设。GB 50257-96 b)塑料线槽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并有阻燃标记。 c) 线槽应敷设在干燥和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d) 线槽内的导线不应有接头,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 e) 金属线槽应可靠接地,但不应作为设备的接地线。 f) 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积的20%,载流导线不宜超过30 根。GBJ54-83 g) 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和中性线,应敷设在同一线槽内。GB50166-92 4.2.1.6封闭式母线布线 a)封闭式母线布线适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气体的室内场所。GB50054-95 b)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0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1.80m以下部分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内时除外。 c)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 。垂直敷设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附件支承,当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应采用支架固定。 d)封闭式母线终端无引出、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GB50054-95 e)封闭式母线的连接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 f)封闭式母线在穿过防火墙及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板及防火堵料隔离。 4.2.1.7 瓷(塑料)夹、瓷柱、瓷瓶配线 a)瓷(塑料)夹配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室内场所和挑檐下室外场所;瓷柱、瓷瓶配线一般适用于室内外场所。GB 50258—96 b)在闷顶内,严禁采用瓷(塑料)夹、瓷瓶、瓷柱配线。GB 50257-96 c)绝缘导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有腐蚀的场所时,导线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最小净距,应 符合表9 的规定。 表9 高温或腐蚀性场所,电线间及电线至建筑物表面最小净距 电线固定点间距 m 最小净距 mm L≤2 2<L≤4 4<L≤6 6<L≤10 75 100 150 200 d)绝缘导线交叉时,交叉点应穿绝缘管并加支持物予以固定。GB/T 16676-1996 e)绝缘导线的绑扎应有绝缘层,绑扎时不得损伤绝缘导线的绝缘层。GB 50258—96 f)瓷(塑料)夹、瓷柱或瓷瓶应完好无损,表面清洁,安装牢固可靠。 4.2.1.8 金属软管配线 a)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可挠金属保护管,管口及其连接处均应密封严实。 b)在可挠金属保护管有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冲击处,应采用保护措施。 c)可挠金属管与管、盒(箱)连接处,应采用其专用接地夹进行地线连接,其地线截面积应不小于4mm2 ,的多股铜线。GB50257-96 d)当可挠金属管与盒(箱)连接时,无电气连接部分的两端应跨接地线,其接地线截面积应不小于4mm ,的多股铜线。 e)当闷顶内从接线盒引向器具的绝缘导线应采用可挠金属管或金属软管保护,导线不应有裸露部分。 f)金属软管不应有退绞、松散。与设备、器具连接时,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处应密封可靠,导线不应有裸露部分。 g)金属软管长度不宜大于2m 。 4.2.1.9 装饰工程配线 a)装饰工程如有可燃性装饰材料时,配线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导线的接头应焊接。 b)通过有装饰场所或部位的配电线路,当支路导线截面变化时,应单独设置断路器进行短路、过载保护。 c)动力设备和照明装置的配电线路,穿越可燃、难燃装饰材料时,配电线路应穿保护管保护。GB50016-2006 d)配电线路设置在可燃装饰夹层时,应穿金属管保护,若受装饰条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属管时,必须采用金属软管,其长度不宜大于2m,导线不得裸露。 e)装饰工程内不应设临时配电线路。 4.3 导线的连接 4.3.1 直观检查 4.3.1.1 导线连接 a)导线接头应设在盒(箱)或器具内,在多尘和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式盒(箱);盒(箱)的配件应齐全,并固定可靠。 b)铜铝导线的连接处,应采用铜铝过渡措施。 c)在配线的分支连接处,干线不应受到支线的横向拉力。 d)绝缘导线连接处,应包扎绝缘,其绝缘水平不应低于导线本身的绝缘等级。 4.3.1.2 导线与设备或器具连接 a)截面为10mm2 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和单股铝芯线可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GB 50258-96 b)截面2.5mm2 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的线芯应先拧紧搪锡或压接端子后在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GB 50258-96 c)多股铝芯线和截面大于2.5mm2,的多股铜芯线的终端,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焊接或压接端子后再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d)接线端子压接导线不得多于两根。 4.3.2 仪器检测 4.3.2.1 导线接头、导线与设备或器具的接线端子测温,其最高允许温度应符合表8 和表4 的规定。 4.3.2.2 探测导线接头,导线与设备或器具的接线端子打火放电现象。 4.3.2.3 测量相线电流、中性线电流和PE 线电流。 4.4 绝缘导体的绝缘强度 4.4.1 直观检查 4.4.1.1 绝缘体老化、腐蚀和机械损伤情况 a)绝缘导线芯线连接后,绝缘带应均匀紧密包缠。 b)在接线端子的根部与绝缘层间和空隙处,应采用绝缘带严密包缠。 c)导体绝缘体不应有碳化、变脆、变硬、变色、熔化和机械损伤现象。 4.4.2 仪器检测 4.4.2.1 绝缘电阻检测应按8.6各项技术要求进行。 对建筑竣工验收单位,要求受检方提供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由检测机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抽测。绝缘电阻合格者予以确认。 4.4.2.2 对一般受检单位,根据配电线路使用情况确有必要进行绝缘电阻测试者由检测机构根据情况进行测试。 4.5 低压电器 4.5.1 一般技术规定 4.5.1.1 低压电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保护电器应安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4.5.1条。 b)低压电器可采用支架金属板、绝缘板固定在墙、柱或其他的建筑构件上。金属板、绝缘板应平整:当采用卡轨支撑安装时,卡轨应与低压电器匹配,并用固定螺栓与壁板紧密固定,严禁使用变形或不合格的卡轨。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2.0.3.1条 c)有防震要求的电器应增加减震装置,其紧固螺栓采用防松措施。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2.0.3.4条 d)坚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器的固定应牢固、平稳。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2.0.3.3条 4.5.1.2 低压电器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接线应排列整齐,导线绝缘体良好,无损伤。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2.0.4.2条 b)电源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2.0.4.3条 c)电器的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层防锈的螺栓和螺钉连接,应拧紧且应有防松装置。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2.0.4.4条 d)电器的外露导电部分,框架的接地,应牢固可靠,完好无损。 4.5.1.3 低压电器接线端子的最高允许温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4.5.1.4 低压电器接线端子,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4.5.2 直观检查 4.5.2.1 低压电器 a)低压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使用时,熔断器应安在电源侧。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0.2.2条 b)低压电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裸露在箱体外部且易触及的导线端子,应有绝缘保护。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0.3.1条 2)低压断路器脱扣装置的动作应可靠,低压断路器的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ⅠN)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ⅠZ)的比值不应大于1。 c)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4.1.2条 4.5.2.2 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a)隔离刀开关与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刀开关应垂直安装,当在不切断电流,有灭弧装置或用于小电流等情况,可水平安装,分闸或可动触头不得自动滑落,其灭弧装置应牢固可靠。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第4.0.1.1条 2)带可动触头和固定触头装置的接触应良好,大电流的触头或刀片宜涂电力复合脂。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第4.0.1.2条 b)带熔断器或灭弧装置的负荷开关熔断器应无损伤,灭弧装置应完好,且固定可靠。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第4.0.4条 4.5.2.3 漏电保护器 a)必须安装漏电断路器的设备和场所。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 1)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 2)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3)宾馆、饭店及招待所的客房内插座回路: 4)机关、学校、企业、住宅等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 b)在电源进线端宜采用低灵敏度延时型警报式或自动切断式防止电气火灾的漏电保护器。 c)对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止电气火灾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一般选用300mA。 2)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插座回路的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5.7.1条 3)安装于游泳池、喷水池、水上游乐场、浴室的照明线路,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5.8.3条 d)漏电保护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漏电保护器的接线应与低压配电系统保护接地形式相对应(见附录B)。 2)漏电保护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6.2.1条 3)漏电保护器标有负载侧和电源侧的接线端子,应按规定接线,不应接反。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6.3.1条 4)严禁PE线或PEN线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4.4.17条。 5)漏电保护器失灵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严禁在电源侧与负载侧的接线端子上跨接导线。 6)漏电保护器及其与之配套使用的短路保护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单独切断N线。 7)漏电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导电部分应接地。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4.4.18条。 e)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状态应符合如下要求: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6.3.7条 1)用实验按扭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 2)带负荷分合开关3次,均不应有误动作。 4.5.2.4 配电箱(盘)和开关箱 a)配电箱(盘)和开关箱的近旁,不应堆放可燃物。 b)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饰材料上。 c)户外配电箱应密封良好,并有防尘、防雨雪等措施。 d)配电箱(盘)和开关箱内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导线端头应用螺栓压接,并应有防松装置。 e)配电箱(盘)和开关箱内安装的接触器、刀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没有烧蚀现象。 f)熔断器不应随意用金属丝代替熔丝。更换熔体时,不应采用不合规格的熔体代替。 g)熔体应有保护罩,管型熔断器不应无管使用,有填充材料的熔断器不应改装使用。 h)配电箱(盘)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i)照明配电箱(盘)内,应分别设置中性线(N线)和保护线(PE线)汇流排,中性线和保护地线应分别在各自的汇流排上,不应绞接,并应有编号。 4.5.3 仪器检测 4.5.3.1 检查低压断路器、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等的各接线端子的最高允许温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4.5.3.2 检测低压断路器、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等各接线端子,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4.5.3.3 测量各接线端子连接线上的相线电流、中性线电流,不应超过导线允许持续载流量。 4.5.3.4 测量PE线异常电流。 4.5.3.5 检查电流动作的继电器和脱扣器的动作范围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4.6 电力电缆线路 4.6.1 一般技术规定 4.6.1.1 电缆在室内、电气专用房间、电缆沟、电缆隧道内明敷时带有黄麻或其他易燃材料制成的外护层应剥除。GB50168—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2.5条。 4.6.1.2 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用1000V摇表测绝缘,绝缘电阻值一般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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