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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神华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劳动纪律,规范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员工权益,根据国家和神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公司员工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
第五条 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考勤月。
第六条 公司领导的考勤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员工的考勤由各单位(部门)自行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记录、统计本单位(部门)员工正常出勤、迟到、早退、旷工、加班以及请假等情况,填写《员工考勤统计表》,并于每月21日16时前汇总并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当月发放薪酬福利的依据。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征得员工同意,在保证员工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九条 员工要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开始后15分钟以内到达者视为迟到;工作时间结束前15分钟下班者视为早退。
第十条 从事连续生产、调度作业的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完毕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应充分合理利用时间,提高劳动效率,严禁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可对员工出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员工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 员工因工出差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三章 加班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控制员工加班,确需加班的,应填写《加班审批单》,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员工考勤统计表》一并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安排员工加班后,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补休的,填报《加班票》,说明加班具体事由及时间,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确认、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支付年薪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如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章 请假管理
第十八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在办公自动化系统考勤管理模块中提交《请销假审批单》(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员工,请手工填写纸质《请销假审批单》),按照请销假审批权限及流程,审核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但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等方式按程序报告,并于当日委托其他人员代办请假手续。公司中层及以上领导因请假、出差和公务等外出离开公司时,除了执行请假外,还须提交《外出报告单》进行外出报告。
第十九条 请假审批权限及流程
(一)公司所属基层单位一般员工请假,时间在3天(含3天)以内的,须所在科、室、站、队的负责人审批;时间在3天以上5天(含5天)以内的,还须科、室、站、队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时间在5天以上的,并还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公司所属基层单位科、室、站、队负责人请假,时间在1天(含1天)以内的,须科、室、站、队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时间在1天以上的,还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公司机关一般员工请假,时间在3天(含3天)以内的,须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批;时间在3天以上的,还须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四)公司各单位(部门)助理级人员请假及外出,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时间在3天(含3天)以内的,须本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审批;时间在3天以上的,还须单位(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五)公司各单位(部门)副职请假及外出,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时间在1天(含1天)以内的,须本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审批;时间在1天以上5天(含5天)以内的,还须单位(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时间在5天以上的,并还须公司总经理审批。
(六)公司各单位(部门)正职或主要负责人请假及外出,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时间在1天以内的(含1天),须单位(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时间在1天以上的,还须公司总经理审批。
(七)公司领导请假及外出,应向总经理报告,并告知公司调度室。
(八)销假规定
请假人员假满后要及时进行销假,须提交本单位(部门)领导确认,由本单位(部门)考勤管理人员登记并备案(助理及以上人员须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九)外出报告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执行了请销假及外出审批手续后,必须进行登记外出报告,外出回来后要及时进行销外出,须提交本单位(部门)考勤管理人员确认,并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十)其他规定
员工请假超过1个月期限的,属于请长假(请产假的除外),员工请长假不支持网络请假,须通过纸质请假审批单逐级审批;须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假满销假后审批单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须对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重要、紧迫工作进行安排布置,确保工作处理连续性、及时性。
第二十一条 员工请假或外出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办理销假手续或销外出报告。
第五章 休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假期。
第二十三条 法定节假日的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全民节日
1、元旦(公历1月1日);
2、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公历4月5日前后);
4、国际劳动节(公历5月1日);
5、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
6、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
7、国庆节(公历10月1日、2日、3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部分公民节日
1、妇女节(公历3月8日半天,只限妇女);
2、青年节(公历5月4日半天,只限青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薪资照发。因工作需要,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必须轮流工作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公休日加班后,能安排补休的要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六条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休假日数规定如下: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十七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和产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待岗时间超过30天者。
(七)脱产参加1年以上各类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规定发给年休假补贴。
第三十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上,须请事假。事假须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公司员工请事假,事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以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事假期间,若事假中含有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其公休日或法定假日不计算在事假期内。
公司员工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本人年休假标准的,不扣本人基本工资,其事假天数与年休假相抵;超过本人年休假标准的,每超1天扣除本人1天基本工资;与年休假标准相抵后,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取消年终各项奖励。事假期间按事假天数扣除月度效益工资和绩效工资及其他生产性津贴等。
第三十一条 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l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l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一)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l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l5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l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l8个月的按24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员工非因工负伤、患病需休病假时,必须持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诊断书,住院治疗的还需出具住院证明,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否则按事假处理。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确需到外地医院治疗时,须持定点医院的转院单及诊断证明,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外出治疗,治疗期间,按病假处理。员工连续休病假在30天以上者,应每半个月交一次假条。
(三)员工请病假在3天及以上的,凭公司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病情诊断书或医疗费收据,经相关领导同意,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四)员工在特殊情况下,如急诊或出差外地期间患病、转院到外地就诊等,可凭急诊及当地医疗部门的证明、诊断书或医疗费收据等补办病假手续。
(五)员工休病假在6个月以内,执行病假工资;休病假6个月以上的改发病伤救济费。员工在休病假期间,不执行效益工资、绩效工资、安全奖励及其他生产性津贴等。
(六)医疗期自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其节假日和公休日按病休日计算)。
(七)凡伪造、涂改或骗取诊断证明休病假及在休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者,按旷工处理。
(八)员工连续病休脱离原工作岗位3个月及以上要求复工时,须持定点医院痊愈诊断证明,经总经理批准后复工,并实行病休试工期。若在病休试工期旧病复发,应将试工前后的病假累计计算。试工期规定如下:
1、休病假3个月至6个月的,试工期1个月。
2、休病假6个月至1年的,试工期2个月。
3、休病假1年以上的,试工期3个月。
第三十二条 探亲假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均可以享受探亲假:
(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二)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假期的,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45天。但是员工与父母中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四)已婚员工与父母、配偶分居三地,员工同年既探望父母又探望配偶,一般一次给予探亲假,假期合并计算,路程假按实际需要计算。
(五)员工结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结婚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假期,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六)夫妇双方在一起居住,其中一方赴外地学习或临时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其配偶不享受探亲假。
(七)员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探亲假,试用期满后方可享受,上半年期满的可当年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年度起享受。
(八)享受探亲假,除规定假期外,根据实际情况加给路程假。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可分期或两年合并使用,但只给予一次路程假。
(九)员工实际休假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应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按事假处理。
(十)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只执行岗位工资。
(十一)探亲假天数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产假及其它假
(一)女员工在怀孕期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算正常工作时间。
(二)正常生育的女员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15天产假。
(三)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产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产假可增至45天。
(四)符合晚育条件(已婚女员工年满24周岁)的增加30天晚育假。
(五)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员工生育期间,其配偶可享受男员工护理假7天。
(六)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凭医院节育手术证明,可再增加产假60天。
(七)员工在产前假、产假、晚育假、计划产假、护理假期间执行岗位工资。
(八)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哺乳期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员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 婚假
(一)员工达到法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给予3天婚假;在外地结婚的,按实际需要加给路程假。
(二)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员工,另增加7天晚婚假。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三)员工休婚假时,须按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实际休假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应征得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按事假处理。
(四)婚假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五)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只执行岗位工资。
(六)婚假天数不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丧假
(一)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另增加往返路程假。
(二)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死亡,情况特殊,确需员工本人料理丧事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据实另给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只执行岗位工资。
(四)丧假天数不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工伤假
(一)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伤害,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息的,给予工伤假。
(二)工伤医疗期按照伤残等级的不同,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工伤假在1个月以上的,应定期进行复查,将复查结果交所在单位作为考勤依据。
(四)员工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根据医院意见,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工伤假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派出的公司员工护理人员按正常出勤处理。未经同意批准的,按事假处理。
(五)工伤员工经过伤残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返岗工作的,应服从公司安排。
第四十三条 员工在请假期内,除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待遇外,一律不得作为计发效益性薪资和其他奖金的出勤天数(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享受产假除外)。
第六章 迟到、早退与旷工
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1个考勤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1次的,本单位(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达到2次及以上的,每超过一次,在本人当月工资中扣发50元。
第三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一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以及假期已满不办理销假手续的。
(四)申请调离公司,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
第三十九条 员工旷工,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发薪酬。年累计旷工达15天及以上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考勤管理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凡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对考勤管理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100元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每日如实记录《员工考勤统计表》。
(二)未履行《员工考勤统计表》、加班及请假签字审批程序。
(三)在各类考勤报表或考勤签到表中弄虚作假。
(四)未按审批权限或在请假凭证不全的情况下批假。
第四十一条 各类考勤责任的追究和认定均以各类书面报表和文件为依据。在各类书面依据上,履行签字或日期标注手续的,视为有效认责行为;不履行的即为失责行为,公司将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病假、事假、学习超过3个月的员工,属于长期病假人员、长期事假人员、长期学习(公司安排的学习除外)人员,各单位(部门)应及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因不履行本办法规定造成任何的利益损害行为均由责任人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神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神华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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