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626条 停车以及在坡道上熄火时,必须将车刹住、刀片、铲斗落地。
第627条 钢丝绳禁止打结使用,如有扭曲、变形、断丝、锈蚀等应及时更换。
第二节 挖掘机
第628条 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应过猛,一次挖土高度一般不能高于4M。
第629条 向汽车上卸土应待车子停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第630条 铲斗回转半径内遇有推土机工作时,应停止作业。
第631条 行驶时,臂杆应与履带平行,要制动往回转机构,铲斗离地1M左右、上下坡时,坡度不应超过20度。
第632条 装运挖掘机时,严禁在跳板上转向和无故停车,上车后应刹住各制动器,放好臂杆和铲斗。
第633条 联接电动挖掘机电源电缆时,必须取出开关箱上的保险丝。
第三节 液压挖掘装载机
第634条 操纵手柄应平顺,臂杆下降时,中途不得突然停顿。
第635条 行驶时,须将铲斗和斗柄的油缸活塞完全伸出,使铲斗、斗柄和动臂靠紧。
第四节 推土机
第636条 用手摇启动时,必须五指并拢,用拉绳启动时不得将绳缠在手上。
第637条 推土机和使用钢丝绳牵引重物起步时,附近不得有人。
第638条 向边坡推土、刀片不得超出坡边,并在换好倒档后才能提升刀片倒车。
第639条 推土机上下坡不得超出35度,横坡行驶不得超出10度。
第五节 铲运机
第640条 在新镇的土堤上作业时,铲斗离坡边不得小于1M。
第641条 行驶时,驾驶室外不得载人。
第642条 拖式铲运机上下坡不得超出25度,横坡不得超过6度。
第643条 多台拖式铲运机同时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10M。多台自行式铲运机两机间距不得小于20M。
第644条 东方红拖拉机和铲斗间,必须加装保险钢丝绳。
第六节 平地机
第645条 自行式平地机、调头和转弯应减速。
第646条 行驶时,必须将刮刀和齿耙升到最高处。刮刀两端不得超出后轮胎外侧。
第七节 压路机
第647条 两台以上压路机辗压时,其间距应保持3M以上。
第648条 压路机禁止在坡道上停车,必须停车时将制动器制动住,并楔紧滚轮。
第七节 万能装卸机
第649条 升降机向前倾斜时禁止提升物件,升降机尚未完全向后倾斜时不准开车。提升物件必须刹车后进行。
第650条 行驶时,铲斗和叉子上不得有人。
第九节 轨道翻斗车
第651节 人力推车,前后间距不得小于10M,下坡时不得小于20M。
第652条 因雾天和粉尘造成路机视线不清时,应停止作业。
第三十五章 起重机司机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653条 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限制器、载荷控制器、联锁开关等装置。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使用前应检查试吊。
第654条 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655条 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
第656条 操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
第657条 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658条 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0.5M以上,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第659条 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660条 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第661条 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
第662条 严禁斜吊和吊拨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物件。
第663条 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件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并关门上锁。
第二节 履带式起重机
第664条 发动机启动前应分开离合器,并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上。同机操作人员互相联系好后方可启动。
第665条 吊物行走时,臂杆应在履带正前方、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cm、回转、臂杆、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接近满负荷时严禁臂杆与履带垂直。起重机不得作远距离运输使用。
第666条 行走拐弯时不得过快过急。接近满负荷时,严禁转弯、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第667条 用变换档位起落臂杆操纵的起重机,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时,变换档位,以防滑杆。
第668条 托运起重机,履带要对准跳板,爬坡不应大于15度,严禁在跳板上调位,转向及无故停车,臂杆要放到零位,各部制动器应刹住。
第三节 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
第669条 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禁止吊物行驶,工作完毕起腿、回转臂杆不得同时进行。
第670条 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
第671条 汽车式全液压起重机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将地面处理平坦放好支腿、调平支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时,禁止作业。
2、有负荷时,严禁伸缩臂杆。接近满负荷时,应检查臂杆的挠度。回转不得急速和紧急制动,起落臂杆应缓慢。
3、操作时,应锁住离合器操纵杆,防止离合器突然松开。
第四节 塔式起重机
第672条 作业前,应将轨钳提起,清除轨道上障碍物,拧好夹板螺丝。
第673条 作业时,应将驾驶室窗子打开,注意指挥信号。冬季驾驶室内取暖,应有防火、防触电措施。
第674条 多机作业,应注意保持各机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所悬挂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M。
第675条 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开关时,应提前减速停车。没有限位开关的吊钩,其上止点距离臂杆顶端必须大于1M。
第676条 作业完毕后,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部,臂杆不应过高,应顺向风源、卡紧轨钳,切断电源。
第677条 自升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运物件时,平衡重必须移动到规定位置。
2、专用电梯每次限乘3人,当臂杆回转或起重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3、在顶升中,必须专人指挥,看管电源,操纵液压系统和紧固螺栓。顶升时必须放松电缆,放松长度应略大于总的顶升高度,并固定好电缆卷筒。
4、顶升时,应把起重小车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将旋转部分刹住,严禁塔帽旋转。
第678条 履带塔式起重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地面必须平坦,坚实,操作前左右履带板应全部伸出。
2、竖立塔身应缓慢,履带前面应加铁楔垫实。当塔身竖到90度时,防后倾装置松动,塔身不得与防后倾装置相碰。
3、严禁有负荷时行走,空车行走时塔身应稍向前倾,行驶中不得转弯及旋转上体。
4、作业结束后,应将塔身放下,并将旋转机构销住。
第五节 门式、桥式起重机
第679条 桥式起重机大梁的两边,应设1M高的防护栏杆或档板。操作人员应从专用梯上下,不准走轨道。
第680条 两机同时作业,相邻间距应保持3—5M。
第681条 起重机驶近限位端时,应减速停车。
第682条 作业中若遇突然停电,各控制器应放于零位,切断电源开关,吊物下面禁止人员接近。
第683条 工作完毕,应将吊钩提升到电葫芦(跑车)与地面中间。
第三十六章 打桩机司机
第一节 履带式柴油打桩机
第684条 自行拼装时,导杆仰角不得大于78度。
第685条 桩锤的抱瓦与导管之间的间隙大于7 mm时应予更换。
第686条 不准与履带成90°侧向吊装,吊桩钢丝绳与导杆的夹角不得大于30度。
第二节 DJ2型轨道多能打桩机
第687条 轨道必须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第688条 使用板立桩架当板起10—20cm时,应停机检查。各部位正常后方可继续上升。
第689条 桩架回转时,小平车应开至外止点,不准向一个方向回转两周以上。
第690条 吊桩时需夹紧夹轨钳。正面吊桩时桩与导杆中心跨度不得大于4M。
第691条 桩架前倾不得超过5度,后仰不得超过18度。
第692条 桩锤起动打桩前应拉开机械锁,使吊锤齿爪缩回,起动钩伸出后方可起动,防止将锤体吊离桩顶发生倒桩事故。
第693条 用调整供油量控制落锤高度,见到上活塞第二道活塞时,必须停止锤击。
第694条 工作停止时,应将桩锤落下,拉下电闸,夹紧夹轨器。
第三节 杆式柴油打桩机
第695条 悬锤时,禁止移动和检修打桩机。
第696条 吊锤、吊桩必须使用卷扬机的棘轮保险。
第697条 插桩后应将吊锤的钢丝绳稍许放松,以防锤头打下时猛拉钢丝绳、吊锤钩头应锁住。
第698条 打桩作业结束时,汽缸应放在活塞座上。桩锤应用方木垫实或用销子锁住。
第四节 震动沉桩机
第699条 震动沉桩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机架下部。
第700条 调整好偏心块后,应清楚箱内余物,方可试车。
第701条 震动拨桩时,应垂直向上,边震边拨。
第五节 蒸汽打桩机
第702条 蒸汽皮管的连接处应用双层卡子卡紧,再用铁丝保险锁牢。
第703条 桩架上蒸汽管道要用草绳等包扎好,以防烫伤人。
第704条 锅炉部分应遵守蒸汽锅炉操作规程。卷扬部分应遵守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章 运输车辆司机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705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第706条 发动前应将变速杆放到空档位置,并拉紧手刹车。
第707条 发动后应检查各种仪表、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等是否灵敏可靠,并确认周围无障碍物后,方可鸣号起步。
第708条 汽车涉水和通过漫水桥时,应事先查明行车路线,并需有人引车;如水深超过排水管时,不得强行通过;严禁熄灭。
第709条 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车,应拉紧手制动器,下坡挂倒档,上坡挂前进档,并将前后轮楔牢。
第710条 车辆通过泥泞路面时,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第711条 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条,下坡时不得滑行,并用低速档控制速度,禁止急刹车。
第712条 车辆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第二节 载重汽车
第713条 气制动的汽车,严禁气压低于2.5kg f/cm2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气压低于4kg f/cm2时,不得滑行发动。
第714条 货车载人,应按车辆监理部门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强令驾驶员违章带人。载人车辆的安全装置必须良好。
第715条 装载构件和其他货物时,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箱20cm,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足超过4 M,长度前后共不得超过车身2M,超出部分不得触地,并应摆放平稳,捆扎牢固,如装运异性特殊物件,应备专用搁架。
第716条 运输超宽、超高和超长的设备和构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事先研究妥善的运输方法,订出安全措施。
第717条 装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品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第三节 自卸汽车
第718条 发动后,应检试倾卸液压机构。
第719条 配合挖土机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拉紧手刹车。如挖斗必须越过驾驶室顶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第720条 卸料时,应选好地形,并检视上空和周围有无电线,障碍物以及行人。卸料后,车斗应及时复原,不得边走边落。
第721条 向坑洼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边坡坍塌。
第722条 检修倾卸装置时,应撑牢车箱,以防车箱突然下落伤人。
第723条 自卸汽车的车箱内严禁载人。
第四节 油罐车
第724条 油罐车应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拖地金属链条,以防静电产生火花。
第725条 发动机的化油器和排气管发生回火、放炮现象,要及时排除。
第726条 油罐漏油需焊补时。首先要除油放气,确认无油无气并打开加油口后,方可施焊。
第727条 油罐车有油时,严禁接近明火。停放时,必须运离火源、雷雨时不准停放在大树下。
第728条 夜间修理车的照明,要用安全行灯、电线应绝缘良好。
第五节 平板拖车
第729条 出车前要将刹车气管接头、电线插头接好、钢板支架、拖挂装置、安全防护网要符合要求。
第730条 装载大型物件时,要先察看路线、制定运输方案。
第731条 装卸车时要停放在坚实平坦、周围无障碍物的地方、拖车应制动、车轮应楔紧。
第732条 搭设跳板与地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15度。
第733条 重车下坡和转弯应减速慢行。下坡应提前换档,不得中途换档。
第734条 用后绞盘装卸物件,车子必须制动住,并楔紧车轮。
第六节 机动翻斗车
第735条 向坑槽或混凝土集料斗内卸料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和设置档墩,以防翻车。
第736条 车上严禁带人,转弯时应减速,注意来往行人。
第三十八章 动力机械操作工
第一节 内燃机
第737条 内燃机与燃油贮存地点的安全距离应大于20M。
第738条 摇车启动时,应五指并拢握紧摇柄,从下向上提动,禁止从上向下硬压,或连续摇转。用手拉绳启动时,不准将绳绕在手上。
第739条 温度过高而需要打开水箱盖时,防止蒸汽或水喷出烫伤。
第二节 发电机
第740条 发电机室应设置砂箱和四氯化碳灭火机等防火设备。
第741条 发电机到配电盘和一切用电设备上的导线,必须绝缘良好,接头牢固,并架设在绝缘支柱上,不准拖在地面上。
第742条 发电机运转时,严禁人体接触带电部分。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绝缘防护措施。
第三节 空气压缩机
第743条 输气管应避免急弯,打开送风阀前,必须事先通知工作地点的有关人员。
第744条 空气压缩机出气口处不准有人工作。储气罐放置地点应通风,严禁日光曝晒和高温烘烤。
第745条 压力表、安全阀和调节器等应定期进行效验、保持灵敏有效。
第746条 发现气压表、机油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的指示值突然超过规定指示不正常,发生漏水、漏气、漏电、漏油或冷却液突然中断,发生安全阀不停放气或空气压缩机声响不正常等情况,而且不能调整时,应立即停车检修。
第747条 严禁用汽油或煤油洗刷曲轴箱、滤清器或其他空气通路的零件。
第748条 停车时应降低气压。
第四节 低压蒸汽锅炉
第749条 生火前,应检查各阀门水管、汽管、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表、排污阀等是否处在完好状态。
第750条 锅炉用水要经软化处理,并保持清洁,不准含有油脂。
第751条 水位表的玻璃管外应装置坚固的防护罩,外部位保持清洁,每班应冲洗一次,察看水位表里的水面是否能迅速上升或下降。如在运行时看见水位表内的水面呆滞不跳动,应立即查明原因,防止形成假水位。
第752条 锅炉上的安全阀,不得任意调节。当压力表到达许可工作压力80%以上时,应使安全阀排汽一次。严禁将阀杆缚住或嵌住。
第753条 锅炉升压后,应检查汽阀是否灵敏,并应经常注意水位,使其保持在水位表2/3的位置。
第754条 发现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1、气压迅速上升超过许可工作压力,虽安全阀已开足,但气压仍在继续上升;
2、水位表内已看不见水位或水位表内的水位下降很快,虽然加水仍继续下降;
3、压力表、水位表、安全阀、排污阀及给水器其中有一件全部失灵者;
4、炉胆或其他管道烧红变形,以及严重漏水漏气等。
第755条 紧急停炉时,首先应停止燃烧、关闭风门、打开炉门和放气阀。如固缺水事故,严禁向炉内立即加水。
第三十九章 机床工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756条 工作环境应干燥整洁、废油、废棉纱不准随地乱丢。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堆放整齐,严禁堵塞通道。
第757条 操作机床时要站在木踏板上,不准脚踩或靠机床。拆装工件要切断机床电源。
第758条 所用工夹量具必须完好适用,放在专门地方,不准放在机床导轨及工作台上。禁止在运转的机床上面递送工夹具及其他物件。
第759条 机床运转中,不准用手清除铁屑。不准用手检查运转中的工具和工件。
第760条 机床运转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退出刀架。
第二节 车床
第761条 装卸卡盘,应在主轴孔内穿进铁棍或坚实木棍作保护。
第762条 加工偏心工件,应加配重铁平衡,并低速切削。
第763条 细长工件应装中心架,工件长度超过床头箱外1M时,必须搭设支架。
第764条 高速切削大型工件时,不准紧急制动和突然变换旋转方向。如需换向,要先停车。
第765条 打磨或抛完工件时,刀架要退到安全位置,防止衣袖触及工件或胳膊碰到卡盘。
第766条 在立车上装卸工件时,刀架要退到安全位置,人不能站在转盘上。车削薄壁工件时,应注意卡紧,并严格控制切削量和切削速度,随时紧固刀架螺丝,车刀不宜伸出过长。
第767条 车床运转中,不准找正和卡紧工件。
第三节 钻床
第768条 钻头和工件必须卡紧固定,不准用手拿工件钻孔。钻薄工件时,工件下面应垫好平整木板。
第769条 钻孔排屑困难时,进钻和退钻反复交替进行。
第770条 操作人员的头部不得靠近旋转部分,禁止戴手套和用管子套在手柄上加力钻孔。
第771条 摇臂旋转范围内,不准堆放物件及站立闲人。
第四节 铣床
第772条 加工工件时,应先开动铣轴、后进刀。
第773条 铣床自动进刀时,进给应在刀具与工件接触以前进行。刀具必须装夹牢固。
第774条 高速切削时应注意工件的进给方向与铣刀的旋转方向,避免铁屑飞出伤人。
第五节 刨床
第775条 工件必须卡紧,刨削前应先将刨刀升高,方准开车。
第776条 刨削前要调整好刨刀位置,避免吃力变大。
第777条 牛头刨的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工作台两侧,其最大行程内不准站人,严禁头或手伸进刀具行程内检查工件。
第778条 龙门刨的创面上严禁站人或堆放物件,创面伸出部分和单臂龙门刨的侧面应装置防护栏杆。
第779条 刀架螺丝要随时紧固,以防刀具突然脱落,刨刀不宜伸出太长。
第780条 切削过程中发现工件松动或位移时,必须停车找正紧固。
第六节 磨床
第781条 磨床启动前应检查,砂轮的防护罩必须牢固,砂轮不准有裂纹或其他缺陷,用手扳动砂轮时,不得有阻滞或晃动现象。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并运转几分钟。
第782条 快速进给时,砂轮与工件平稳接触,工作台移动时,应先与砂轮脱开。
第783条 湿磨砂轮在停车前,应先关闭冷却液,继续转数分钟,待砂轮所吸存的水分甩尽为止。
第784条 修整砂轮必须用专用工具,禁用凿子或其他钳工工具手工整修,刀具架的底面必须能抵在磨床导板或垫架上,机动修整进给量要平稳,人要站在侧面。
第785条 砂轮中心与磨床主轴中心必须同心,装配时严禁用硬东西使劲敲打。凸缘安全使用尺寸参照下表(表6)
直接将砂轮夹装在磨床心轴所有凸缘尺寸(单位:mm) 表6
砂轮直径
凸缘外径
凸缘的环形
凸缘厚度
D
D
接触面宽度C
横厚H
斜厚H
25
10
2—3
2
2
50
20
3—5
3
3
75
30
3—6
5
3
100
40
5—10
5
3
125
50
5—10
6
3
200
80
6—12
8
5
250
100
8—14
8
6
300
100
8—14
8
6
400
175
10—16
10
6
500
175
10—16
10
6
第七节 锻压设备
第786条 车间内气温低于0°C时,锻压前应先将锻锤、钻子、模具和工夹具预热至100°C左右。
第787条 汽锤在工作前,必须排除气缸内的冷凝水,并检查汽管和阀门是否漏气。
第788条 开锤必须听从掌钳的指挥。装卸工件,应先将锤固定好。锤击开始时落距要小。
第789条 夹钳必须与工件大小形状相适应。工件必须夹紧,掌钳者手指不准放在钳柄之间,钳柄应放在身体侧面,不要正对腹部、胸前。
第790条 锻造时应清除附着在锻件表面上的氧化皮。锻完的工件投掷时,必须注意周围是否有人或有障碍物。
第791条 断料时,切口正面不准有人。
第八节 冲床
第792条 工作前,离合器应放在空位上。
第793条 送(取)工件时,脚要离开踏板,严禁用手伸到胎具内调整或送(取)工件。
第794条 脚踏板周围应保持清洁,工作台上不准堆放工具及其他物件。
第四十章 中小机械操作工
第一节 混凝土砂浆搅拌机
第795条 搅拌机必须安置在坚实的地方,用支架或支脚筒架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第796条 开动搅拌机前应检查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等应良好,滚洞内不得有异物。
第797条 进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过或停留。工作完毕后应将料斗固定好。
第798条 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进滚筒内。
第799条 现场检修时,应固定好料斗,切断电源。进入滚筒时,外面应有人监护。
第二节 卷扬机
第800条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视野良好的地点、机身和地锚必须牢固。卷扬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垂直对正;卷扬机距离滑轮一般应不小于15M。
第801条 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保险棘轮、传动滑轮等,确认安全可靠,方准操作。
第802条 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作业中最少需保留三圈。
第803条 作业时,不准有人跨越卷扬机的钢丝绳。
第804条 吊运重物需在空中停留时,除使用制动器外,并应用棘轮保险卡牢。
第805条 操作时,严禁擅自离开岗位。
第806条 工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待弄清情况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807条 作业中突然停电,应立即拉开闸刀,并将运送物件放下。
第三节 外用电梯
第808条 现场外用电梯座5M范围内,不得挖掘沟槽。电梯底笼2.5M范围内,要搭设坚固的防护罩棚。
第809条 暴风雷雨后,外用电梯的基座、电源、接地、过桥、暂设支撑等,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810条 使用电梯,严禁超载,运输物料不得超出护网。
第四节 少先式起重机
第811条 停机地点必须平整坚实,在模板或屋面安装时,底脚轮必须加垫。轮子走向与起重机臂杆方向平行,距离沟坑和建筑物的边缘不得小于1M。
第812条 起重伸臂夹角,一般不少于45°;固定伸臂时,应使用卡环。
第813条 严禁任意增减或移动配重铁。
第814条 吊物时,应有人指挥。手扶机座要稳,不得左右摆动。
第815条 提升重物到适当高度,应立即停止上升,不得依靠臂杆上的自动保险开关代替制动,也不准朝一个方向连续旋转。
第五节 蛙式打夯机
第816条 蛙式打夯机手把上应装按钮开关,并包绝缘材料,操作应戴绝缘手套。打夯机电源电缆必须完好无损。作业时,严禁夯击电源线。
第817条 在坡地或松软土层打夯,严禁背着牵引。
第六节 砂轮机
第818条 砂轮机不准装倒顺开关,旋转方向向禁止对着主要通道。
第819条 工作托架必须安装牢固,托架平面要平整。
第820条 操作时,应站在砂轮侧面,不准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
第821条 砂轮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mm的不准使用。
第822条 手提电动砂轮的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使用时要戴绝缘手套、先启动、后接触工件。
第七节 手电钻
第823条 手电钻的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使用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824条 操作时,应先启动后接触工件。钻薄工件要垫平垫实,钻斜孔要防止滑钻。
第825条 操作时应用杠杆加压,不准用身体直接压在上面。
第八节 倒链
第826条 倒链的链轮盘、倒卡、链条,如有变形和扭曲,严禁使用。
第827条 操作时,不准站在倒链正下方。
第828条 重物需要在空间停留时间较长,要将小链拴在大链上。
第九节 千斤顶
第829条 操作时,千斤顶应放在平整坚实的地方,并用垫木垫平。
第830条 丝杆、螺母如有裂纹,禁止使用、
第831条 使用油压千斤顶,禁止站在保险塞对面,并不准超载。
第832条 千斤顶提升最大工作行程,不应超过丝杆或齿条全长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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