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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生产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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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峰公司增子坊煤矿影响生产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生产组织管理,减少各类生产影响,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各生产系统,提高处理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促进机电检修的超前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率、提高开机率,保证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增子坊矿原煤生产运输各环节的考核。 第二条 生产影响分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对两种影响均执行考核处罚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本着严肃、公平的原则进行考核、处罚。 1、上岗干部必须进行三汇报(接班、班中、交班),否则对其进行严处。 2、工作面电话必须及时接听,否则对其进行严处。 3、当发生影响生产时,必须第一时间向调度汇报,否则对其进行严处。 4、当发生影响生产时,处对当事人的处罚、并对联带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值班队长、行政一把手进行考核处罚,促使其落实岗位责任制。 5、坚持严格考核、处罚、生产管理教育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处罚的目的 1、通过考核、处罚,促使各单位在日常生产管理中切实做好维护检修等工作,提高检修质量,减少各种生产影响。 2、在生产事故处理过程中,本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快速处理,减少影响时间,及时恢复生产。 3、加强本部门的岗位责任制,细化内部管理责任,增强劳动纪律,减少人为影响。 第五条 处罚操作 1、当发生生产影响时,当班调度员必须记清生产影响时间,生产事故经过,由主任、分管领导决定考核及处理结果后出据处罚考核单据。 2、对客观原因造成的影响,不予处理,同时由调度室会同生产科室提出解决方案后,立即进行整改,对延缓执行调度命令的相关区队给予处罚。 3、开取奖罚金额通知单,由调度室进行统计并交考核办,通知换班室后,个人来调度领取罚款单后向财务科交清罚款数额,将收款收据一联返回调度室,拒交者由考核办在当月绩效工资中加倍扣除。 二、生产影响范围处罚(影响时间以调度记录为主,以一次影响时间30分钟以上进行考核。)。 1、上岗干部必须三汇报(接班、班中、交班)否则每次处罚50--200元。   2、30分钟至1小时的,对直接责任人、单位机电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处罚50--500元。   3、1小时以上的,进行事故追查,由安监站、调度室、机电科分管矿领导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分析,并写出详细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事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处罚及防范措施。对影响单位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1)影响1小时至2小时的:直接责任人、单位机电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按影响时间标准进行处罚。 (2)影响2小时至4小时的:直接责任人、单位机电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按影响时间标准进行处罚。 (3)影响 4小时以上的:直接责任人、单位机电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按影响时间标准进行处罚。造成一般机电事故的按一号文件进行处罚。 4、正常生产期间,未经调度室同意私自闭锁皮带造成的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5、不配合调度的安排造成的其它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6、不按调度指令要求进行开停机造成的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7、皮带工、给煤机司机脱窜岗造成的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300元。 8、清煤不及时,积煤过多造成皮带、设备磨损形成的影响,后视其情节每次罚50~300元。 9、主井机尾平巷积煤要逐日清完,清煤不及时涌堵滚筒形成的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300元。 10、煤仓看守人员必须对仓内存煤掌握清楚,凡因对仓内存煤掌握不清,造成仓空无煤或煤涌堵机头的影响,后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11、看仓人员,要提前汇报仓内存煤情况给调度室,由调度室统一安排,不及时汇报导致生产被迫急停的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300元。 12、清煤不及时,积煤过多造成设备磨损的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13、给煤机、漏煤眼等堵塞时不及时处理造成的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14、矿属各区队在生产上受到影响时,隐瞒不报或谎报,造成生产影响扩大化,要追究管理者责任,视其情节每次罚100~500元。 15、各岗位人员私自离开值班现场或无故不接听电话或将电话挂起造成生产影响时视其情节每次罚50~500元。 16、生产一线(采煤、掘进各队)影响生产,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17、生产二线(除以上单位),全矿下属辅助区队单位时间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18、因岗位工脱岗、渎职、设备维护不到位、检修质量差等造成的生产影响,视其情节每次罚50~200元。 19、对已发生的生产事故不能及时处理,相互推委扯皮延长生产影响时间。(300--500元) 20、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各辅助单位不能全力以赴,并且无理由拒绝或延缓调度指令,造成的生产影响延续。(罚款300~500元) 21、按照矿上的安排,认真做好设备的日检工作,对超时、延时的检修,应经主管矿领导的批准,否则仍按生产影响进行处罚。 22、井下、地面发生其它影响生产24小时事故的扣罚队长、书记、上岗干部1000元,其他干部500元;影响生产24小时以上扣罚队长、书记、上岗干部2000元,其他干部1000元;影响生产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扣罚队长、书记、生产队长3000元,其他干部1500元。 23、采掘工作面凡发生漏顶,影响生产24小时事故的扣罚队长、书记、生产队长、上岗干部1000元,其他干部500元;影响生产24小时以上扣罚队长、书记、生产队长、上岗干部3000元,其他干部2000元;影响生产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扣罚队长、书记、生产队长、上岗干部3000元,其他干部1000元。 24、矿属各区队在生产上受到影响时,造成影响生产扩大化,均按1号文件处理。 三、调度台建立影响台帐,调度员必须将各区队各类影响情况及处理情况详细做好记录,如因调度员记录不及时不全面,对其视情节按影响时间标准进行处罚。  四、其它范围的事故影响,由调度室、矿领导调查处理。  五、各类影响引发安全事故的,按公司一号文件执行。   六、各类事故涉及多个单位或环节的,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的,由调度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分析。   七、凡因自身检查、检修、维护、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事故,不论是否存在客观原因、它方原因,按本办法考核。   八、出现事故影响后,调度室要及时通知到受影响单位并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和人、财、物,各单位在得到求援、配合信息后,要积极主动,特别是单位之间的配合。人员和物件急需上下井时,运输队要保证及时上下井。出现消极懈怠、推诿扯皮,耽误的时间按影响生产时间进行考核,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若因不可预测的因素及其它外界影响造成的事故影响,或者在事故出现后,通过采取调整劳动组织,将事故影响消除或减轻的,由事故单位在处理完事故、恢复正常后1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调度室、安监站、机电科、分管矿领导,由上属人员共同研究决定是否分析追究。否则,按责任事故进行考核。   十、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铁峰公司增子坊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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