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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石合同(内部修改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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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MD-XXX】 铁路道碴及碎石加工分包合同 本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约定在(地点)订立。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鉴于埃塞俄比亚铁路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与甲方已经签订了Mieso-Dawanle段铁路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总包合同” ),甲方取得了包括本合同项下工程(简称“分包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埃塞俄比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并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及范围 1.1 分包工程名称:中土埃塞米埃索-达瓦利铁路项目第三标段铁路道碴及碎石加工工程 1.2 分包工程地点:中土埃塞米埃索-达瓦利铁路项目第三标段DK147碴场 1.3 分包工程工作内容及分工: 甲方所承揽的DK147碴场所承担的铁路道碴和碎石加工的部分工程, 1.3.1 甲方工作内容 1.3.1.1负责提供合适的施工作业场地 1.3.1.2负责提供足够的合格的石料,石料粒径不大于600mm占原料比重不小于95%; 1.3.1.3负责对作业场地进行平整,临时道路修建及办理市政用电连接及相关费用,连接并提供变压器后主配电箱; 1.3.1.4负责修建供中方管理人员使用的办公室、宿舍,警卫室,仓库,厨房以及卫浴设施,负责生活区域围墙; 1.3.1.5负责提供在设备安装过程中的运输及起重设备,以及负责碎石机设备安装过程中的混凝土供应; 1.3.1.6负责产品的使用及对外运输; 1.3.1.7负责对乙方进行行政及技术管理及生产任务的下达; 1.3.1.8负责原料的质量及成品质量的检验及控制。 1.3.2乙方工作内容: 1.3.2.1负责除甲方提供的临建设施之外的全部其他临时设施 ; 1.3.2.2负责主配电箱后的电力设施的采购及安装; 1.3.2.3负责从石料爆破场地至加工厂及存料区等整个区域内的原料及成品半成品的装运,负责外运成品及附属产品的装车; 1.3.2.4负责道碴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修保养; 1.3.2.5按照甲方技术要求及生产任务生产出足够的合格的道碴产品及碎石产品,并提供相关设备及负担全过程全部工作内容及费用; 1.3.2.6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满足甲方的生产任务要求,在甲方需要时每天产量不少于1000立方米; 1.3.2.7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要求,按照甲方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 1.3.2.8提供除甲方提供的碎石机外挖掘机、装载机、运输车辆、各种小型机具等全部物资设备。 1.4 工程量 按照甲方完成外运的实际数量计量,计量方法为磅称,单方重量在施工前根据现场使用标准斗多次测试平均值计算。 1.5特别说明: 1.5.1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原料、所生产全部成品、半成品以及附属产物只能由甲方使用支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自行使用或者对外出售或者转让,否则甲方对乙方将处以5倍罚款,并且乙方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 1.5.2合格面碴产量应不少于除石粉外全部总产量的68%,否则多出部分甲方有权不予计量。 2、合同价款 2.1 本合同价款为: 2.1.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道碴及碎石合同单价为 163比尔/立方米(含除增值税及矿产资源税以外的税金),总数暂定40 万立方米;根据埃塞相关规定需缴纳3%矿产资源税为163*3%=4.89比尔,另外增值税15%为(163+4.89)*15%=25.18比尔由甲方承担,合计为163+4.89+25.18=193.07比尔 /方,乙方应根据甲方支付的进度款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关退税归甲方所有。 在生产碎石及道碴过程中所产生的石粉等副产品归甲方所有,无需向乙方计量及支付费用; 2.1.2本合同报价时参考汇率为1美元=?比尔(为埃塞国家银行公布的银行美元比尔兑换中间价,以后所提到的全部和汇率有关的内容皆按照事件发生日银行美元比尔兑换中间价执行),以后调整单价以此为基础。 2.2 本合同价格调整及依据: 本合同唯一进行价格调整的前提为美元与比尔汇率发生重大变化,其具体情况为美元-比尔汇率银行中间价在 17.00(含)至20.00(含)区间内,单价不做调整。汇率现钞中间价20.00-21.00(含)范围甲方给予单价调整,汇率低于17.00或者超出21.00(不含)以上部分以及遇到埃塞俄比亚国家政策性汇率调整双方各承担一半汇率损益,并以此调整单价。 2.3本合同单价已经包含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交通、食宿、保卫、水、电、通信、清关、护照、ID办理、各项损耗、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环境保护费用、乙方人员休假费用(包含路途及休假工资等),乙方人员医疗及劳保费用以及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意外或者管理不善可能带来的全部安全质量损失及相应赔偿及处罚费用。 2.4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已经通过自己收集、现场考察、甲方提供等方式取得对分包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资料并对资料感到满意,能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各种因素,乙方已经在本合同单价中予以了充分考虑。 2.6 在本合同中没有明示的工作内容及可能发生的成本费用被认为乙方已经充分考虑并包含在上述单价中。 3、合同工期 3.1 本分包工程的合同工期暂定为24个月,如业主按照主合同相关规定,对合同工期进行了调整,该分包合同工期应以调整后为准。 3.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于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日,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并说明原因。甲方同意延期开工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或者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的,工期不予顺延。甲方需要推迟开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3.3乙方应当在3.3条约定事由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要求顺延工期的权利。 3.4 乙方依据本合同或者有关规定要求甲方给予工期补偿的,甲方给予乙方工期补偿。 4、技术资料与施工组织设计 4.1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所载明的范围向乙方提供说明并明确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自行安排施工方案及措施,甲方有权提出合理修改意见。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分包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4.2 乙方应当在进场后14日内将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后的21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的,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甲方可以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乙方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但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4.3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5、材料与设备的供应 5.1分包工程中全部与本合同相关的材料及设备除合同中明示的部分外均由乙方承担,除本合同中明示的内容及费用外全部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之中。 5.2甲方将提供一台上海远通生产的新购碎石设备,乙方自行准备能满足本合同顺利实施的性能良好的其他全部设备; 5.4乙方应精心使用甲方所提供的碎石设备并及时维护保养,当工程结束时碎石设备应保证能继续运转完好,否则按照设备残值赔偿(设备按照每年10%折旧),如果合同结束后尽管能继续使用,但是如果由于乙方管理不善而损毁严重,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罚。 5.5 甲方已到货的碎石设备配件将按照实际价格(含采购、海运、陆运、税金、清关、保险等全部费用)原价转让给乙方,费用从工程款中按月扣除,相关费用在12个月内扣完; 5.6甲方提供一个油罐及加油机,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及安全规定正确安装及使用。 5.7如乙方需从甲方领取其他材料/设备时,应当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埃塞境外购入的材料应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当地材料至少提前1月通知甲方,需求计划应当包括材料/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供应的时间等。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在埃塞境内采购的甲方可以按照当地市场采购价的基础上,加收埃塞国内运费、采购保管费(加价5%)与乙方进行结算;如在埃塞境外采购的,甲方按照到场价格与乙方进行结算。如甲方提供相关材料设备有困难时乙方应自行解决。 5.7 乙方从甲方领取的、以甲方名义购买或租赁的或者由甲方代付款的材料/设备必须用于本分包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用于非本合同项目,否则甲方有权就此部分材料/设备按照本合同中确定的价格的200%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6、 计量与支付 6.1 甲乙双方应当于每月 20日开始,由双方指定的现场直接负责人,在甲方测量等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联合计量确认。 对于已经完成外运的部分,在乙方出具甲方签认的出库单的部分全额确认数量,对于未外运部分经双方现场丈量估算按照估算额70%确认数量; 6.2 6.1款中规定的计量和确认过程应该在每月25日前完成,乙方应立即将基础数据、收方数据等交由甲方相关结算部门,甲方相关结算部门应结合乙方当期在甲方所有相关部门发生的应扣除费用记录(材料领用,食宿费用以及其他借款等),在每月28日前将由甲方相关授权人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提供给乙方,并要求乙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支付依据。 6.3本工程全部内容应满足设计及甲方技术要求(甲方负责石料质量及控制,乙方只负责石子规格),如果不能达到甲方技术要求部分甲方将不予计量支付,并根据甲方损失情况给予处罚; 6.4本合同支付方式 6.4.1 根据计量结果再扣除乙方相关费用(甲方允许乙方向甲方借支及甲方可向乙方预支其它费用,每月结账时扣除)后支付,支付金额打入乙方指定的资金账户。 6.4.2甲方有权选择进行比尔或者美元支付,如果选择美元支付,按照支付日美元对比尔中间价折合比尔支付给乙方,乙方给予开具等额比尔增值税发票。 6.4.3乙方在现场取得工程师签认的月验工计价单后,上报甲方,由甲方汇总后报业主申请工程款,甲方在收到业主对该项目支付的验工计价款后,15个日历日内必须把乙方验工额扣除预付款和保留金及代付款后支付给乙方,否则按照社会利息计算利息,但是拖延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6.4.4拖期罚款:如乙方延误工期,按所延误部分工程金额以每天0.02%的比例向甲方支付罚款,罚款总额以合同额1%为上限。 6.4.5对于每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应付款总额相等的埃塞增值税发票(包括机打收据及Attachment)或者甲方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其他发票。 6.4.6甲方按照埃塞俄比亚当地法律规定,在每期对乙方的支付工程款中扣除2%的预扣税,甲方向乙方提供预扣税收据。 6.5质量保证金 6.5.1保留金每期结算价格的5%,从每次验工计价款中扣除;保留金在乙方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支付,期限不能超过完成验收后两个月。 7、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 7.1 本合同预付款金额为6,000,000(六百万)比尔。乙方应出具等额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并同时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7.2 乙方用于本工程的设备进入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后,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7.1款中规定金额和币种的预付款,在乙方收到预付款后第7个日历日为合同工期开始日期。 7.3本预付款应在乙方每期结算中进行平均扣除,总扣除期限为12个月。 7.4乙方应向甲方开具1000000比尔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期限应不小于合同期。 8、工程变更与索赔 8.1 乙方不得执行从业主及业主代表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指令。 8.2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利外部条件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可以向业主索赔的情况时,乙方可以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甲方以甲方名义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索赔成功后,甲方在业主实际支付的赔偿款金额范围内,将根据乙方所发生的直接费用支付给乙方。 8.3 甲方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业主及业主代表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乙方协助时,乙方应当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配合,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9、保险 9.1 乙方必须为实施本分包工程的自有人员及所使用的劳务人员的人身、财产以及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人身、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自行办理理赔工作。甲方办理工程险以及相关事故的保险索赔工作时,乙方应负责提供有关保险索赔所需的证据及情况说明等资料。 10、一般权利与义务 10.1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甲方可根据情况进行停工整顿。应规定违反后的适当处罚。 10.2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以及甲方转发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者业主代表,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的指令。 10.4 乙方应当确保所使用的劳务工工资的发放,依法承担对劳务工的法律义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劳务工法定义务的履行,如乙方未能履行该义务,甲方有权代为履行,履行费用从对乙方的付款中直接扣除。 10.5 除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外,甲方还应当向乙方履行下列义务: ①及时提供施工区域的进入权。 ②协调乙方与所在国地方管理部门的关系;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甲方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④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属于甲方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10.7除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外,乙方还应当向甲方履行下列义务: ①在审阅分包合同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及时通知甲方; ②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遵守甲方制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管理规定; ③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其他个人、集体或者企业; ④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任何个人、集体或者企业;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11、合同解除 11.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1.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应当解除,因合同解除而给各方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互不追索: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②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③因设计变更导致本分包工程取消的; ④总包合同的解除;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的其它情形。 11.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将本合同部分工程另行安排施工单位施工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1.3.1乙方再分包或者转包其承包的工程; 11.3.2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法及违规行为。 11.3.3乙方工期严重滞后经警告后依然没有按期完工迹象时 11.3.4乙方无法按照甲方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达到安全施工要求或者不能按照设计及甲方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经甲方警告后仍不能明显改观时。 11.3.5乙方未能正常履行合同或者对于合同条文提出不合理改动要求。 11.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 ①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影响到乙方实现合同目的;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③甲方造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11.5 本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以及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 12、争议处理 12.1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诉诸埃塞俄比亚法律程序。 12.2 发生争议后,除非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的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3、附则 13.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2 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持有3份,乙方持有1份,具有同等效力。 13.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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