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科研工作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学研究工作,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校科研工作实行学校与院、部两级管理。1.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科研处负责学校的科研管理日常工作。主要抓好:科研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科研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改;纵向课题、校级课题的组织申报和检查;横向课题的牵线搭桥和归口管理;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评奖;专利等技术成果申请和推广转让的归口管理;科研工作的统计;校际和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学报的编辑、出版;职业教育的研究工作等。有关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论证。2.院、部的科研工作由院长、部主任负
2、责,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或副部长负责具体工作,各院、部应配备兼职科研秘书,协助院长、部主任抓好科研开发和基础管理工作。院、部负责人应积极组织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科研任务,其成果作为考核部门及其领导人业绩的主要指标之一。第三条 科研课题的开发和管理。科研课题分为纵向课题、横向课题和校级课题三大类。1.纵向课题是指由学校承担的列入国家、省、部、厅局(市、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课题,并以文件形式下达的年度或专项科研计划项目。市厅局以下的课题按横向课题管理。纵向课题的申报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同时,学校鼓励其他渠道或非学校统一组织的纵向课题。学校根据纵向课题的级别分别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资金。2.
3、横向课题是指以学院、部、研究所或技术应用性公司等机构名义承担的受县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项目。横向课题应以学校、院部、研究所或技术应用性公司等机构确定的课题负责人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副本)应交科研处备案。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向科研处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资料备案,成果涉及商业秘密的,学校及院、部有义务保密,并提交委托单位同意结项的书面意见。否则,学校不予承认,不计科研工作量且不予奖励。3.校级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一般每年11月由科研处组织实施年度校级课题的申报、立项。课题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结项申请,由科研处组织审查验收,必要时聘
4、请同行专家或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和鉴定。根据需要,学校可临时组织短期研究课题,校级科研项目申请表、评审表由校科研处制定。第四条 加强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1.各院、部根据自身基础和特点,建立相应的科研机构。2.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由一名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副高职称(含副高)以上科研人员担任负责人,可聘请有专长的离退休专家、教师担任顾问。3.研究机构的设立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发文。具体手续由科研处办理。4.校级机关、辅助教学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的专业方向,可参加某一个院、部开展的科研活动。学校同时鼓励科研人员实行跨学科协作。5.学校鼓励建立以产学研相结合的科研机构的建设,研究所科研经
5、费由学校以课题形式资助。院、部、研究机构需要以学校名义注册经济实体的,原则上以学校控股为主,教师可以参股,以技术专利等资产入股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实体应面向地方经济建设主战场,创造条件建立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同时为学校产学研合作教育提供良好的基础,为学生的实践、实训提供保障。6.科研处对院、部、科研机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统计,各研究所每年年初需向科研处提交一份工作计划,年末提交一份工作总结。7.科研处建立本校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副高职称(含副高)以上教师和骨干教师近期的研究动态及研究成果的科研信息网。8.学校对教师出版专业紧缺的专著或教材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第五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和管理。1.各院、部每学年至少举行4次面向学生的学术讲座。其中外聘专家、教授不少于2次。同时填写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术讲座情况登记表,学期末由部门上交科研处汇总。2.学校和院、部鼓励和支持教师及科研人员参加市内外、自治区内外乃至国际的科研学术交流活动。3.教研人员代表学校及部门参加校外学术会议,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会后向有关部门汇报学术会议情况,并填写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教职工参加学术会议情况登记表,学期末由部门上交科研处汇总。4.学校鼓励院、部组织、聘请校内外专家给学生作学术讲座,酬金具体由院、部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5.学校创造条件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扩大影响
7、力。第六条 科研工作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1.学校对各级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岗位的教师规定不同要求的科研考核标准。2.学校科研处一般每年年底初步统计教职工科研工作量,次年三月公布前一年度教师科研工作量和院、部科研任务完成的详细情况及考核结果,并实施奖励。科研工作考核成绩作为各类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3.学校设立科研奖励基金。科研奖励基金设立两类奖项,第一类是按科研量化考核办法规定进行的年度科研成果奖励;第二类是每两年组织科研优秀成果评奖,一般在隔年的十二月评选上两年度科研成果,具体评奖办法另行制定。第七条 科研经费来源和管理。1.经费来源。国家、自治区(部委)、市(厅、局)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
8、经费。科技合同项目经费;科技咨询费;技术转让费;合作研究开发经费;企业资助的科研经费;学校事业费拨给的科研经费;横向课题收取的管理费等。学校对各院、部进行科研经费到款率指标进行考核,到款率指标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纵向课题经费,含拨款数和学校配套资助数;横向课题经费,主要指技术开发、转让的项目和为企业研发服务的管理类项目的经费。2.经费用途。学校事业费拨给的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纵向课题配套经费、学术交流活动资助、校级项目资助和科技成果评审、奖励及有关科研业务费用开支等。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本项目研究有关的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3.经费报销。所有课题的经费(含上级下达,企事业委托,学校自筹等)一律纳入校计财处统一账号,并由计财处分课题建账,由课题负责人签字报销。凡国家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课题,学校不提取课题管理费,需学校办理结题手续的,需提取5%的结题评审、鉴定费(包括聘请专家鉴定费用、材料装订归档费用等)。对企事业委托的横向课题,学校按到款金额5%提取管理费,其评审、鉴定等结项手续由课题组自行办理,费用自理。获批准的市级以上课题的申报评审费和获奖成果(不包括各级学会授予的奖项)的评审费学校凭发票给予报销。其中,课题申报费在本课题经费中报销。第八条 本条例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二八年十二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