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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载重线检验须知.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421508 上传时间:2025-01-0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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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载重线检验须知 1.总则 1.1制订本须知的目的:为规范现场检验行为,统一检验标准,特制订本须知。 1.2本须知的适用范围:本须知主要适用于船舶的建造检验,对于其它情形包括船舶的重大改建可参照本须知的有关规定。 1.3本须知的编写依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4)、《船舶建造检验规程》(1984)及现行有关规范、规定、标准等。 2.现场检验验船师应对下列经批准的图纸有充分的熟悉和掌握 2.1载重线标志图; 2.2风雨密门、窗布置图; 2.3舷门布置及结构图; 2.4首、尾门布置图; 2.5通风布置图(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空调); 2.6栏杆、扶手、安全通道与安全绳布置图; 2.7小舱盖布置图; 2.8货舱舱口围板结构图; 2.9货舱盖板布置与结构图; 2.10机舱棚结构图; 2.11空气管布置图; 2.12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布置图; 2.13排水舷口布置图。 3.载重线标志的检查 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图》检查载重线标志勘划的正确性,载重线位置的高低偏差应在±0.5mm范围内,在载重线标志电焊施工完毕后,应再次校验其准确性,由于电焊或其他原因,完工后的载重线标志垂向误差应不超过5mm。 3.1按批准图纸检查圆盘直径和线段的宽度和长度、甲板线位置、各线段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圆盘及其水平线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按航行区域和季节而定的载重水线勘划在载重线圆环的前方。 3.2干舷的量计应从通过干舷甲板的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的交点处确定。 3.3 载重线标志可用下述方法之一永久勘划在船舷中部两侧: (1)标志用钢板划成后焊接在船舷; (2)电焊。 载重线标志的油漆颜色应清晰,当船舷为暗色底者,应漆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者,应漆成黑色。 4.船舶水尺的检查 4.1检查水尺与设计图纸(如有提供)的一致性。 4.2通过采用平水尺或软管水平仪核对水尺各高度值与设定的标准杆高度值相符。 5.货舱口及其他舱口的检查 5.1采用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保证风雨密的舱的检查。 5.1.1对照已批准的《货舱舱口围板结构图》检查货舱的围板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5.1.2活动梁的梁座或插座应结构坚固,并应具有有效的装配和坚固活动梁的装置; 5.1.3检查舱口楔耳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5.1.4检查封舱压条和楔子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是否坚固并处于良好状态; 5.1.5检查是否备有两层良好的舱口盖布,舱口盖布应是防水的和有足够的强度。 5.1.6检查是否备有钢压条或其他相当的装置(如尼龙绳等),以便在舱口盖布封舱以后能有效独立地固定在舱口盖的各段。 5.2 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 5.2.1根据批准的《货舱舱口围板结构图》检查货舱口围板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5.2.2检查舱口盖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2.3检查保证和维持风雨密的装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2.4对钢质活动舱盖进行开关效用试验; 5.2.6对舱口盖作冲水(密性)试验。 5.3 其他舱口的检查 根据批准的《小舱盖布置图》检查舱盖布置及小舱口围板高度,干舷甲板上和开放的上层建筑甲板上人孔或舱口关闭装置应作冲水试验以保证风雨密。 5.4 机舱天窗的检查 5.4.1按批准的《机舱棚结构图》检查机舱棚的布置及结构要求; 5.4.2机舱天窗应作冲水试验以保证风雨密。 6. 风雨密门、窗及其他开口的检查 6.1根据批准的《风雨密门、窗布置图》核对其布置 6.2查阅水密门、风雨密门、舷窗、海底阀的船用产品合格证,并核对实物钢印或标志; 6.3干舷甲板上,第一层甲板室或上层建筑的门、窗及开口关闭装置应作冲水试验; 6.4干舷甲板上,第二层具有通往干舷甲板的下通道的甲板室或上层建筑围壁上的门应作冲水试验; 6.5水密舱壁上的门及开口关闭装置应作冲水试验; 6.6上述位置以外的门、窗及开口关闭装置可作喷淋试验。 7.货舱舷门和其他类似开口的检查 7.1根据批准的《舷门布置及结构图》、《首尾门布置图》检查舷门、首、尾门的设置; 7.2舷门、首、尾门开口的下缘不得低于最高载重线的上缘; 7.3舷门、首、尾门应作冲水试验 8.通风筒的检查 8.1根据批准的《通风筒布置图》检查通风筒的布置; 8.2干舷甲板上的通风筒应有坚固结构的钢质的或其他相应材料的围板,通风筒围板高度超过900mm必须有专门的支撑; 8.3通风筒的围板高度应满足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 8.4除另有规定外,通风筒的开口应具备有效的风雨密封闭设备,对长度不超过100m船舶,其封闭设备应永久地附装于通风筒上。 9.空气管的检查 9.1根据批准的《空气管布置图》检查空气管的布置; 9.2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之上的露出部分应结构坚固; 9.3空气管可能进水的最低高度在干舷甲板上至少为760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450mm; 9.4空气管管口应具有永久附装于管口的合适的关闭装置。 10.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的检查 10.1根据批准的《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布置图》检查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的设置及管阀的设置; 10.2查阅阀件的船用产品合格证,核对实物钢印或标志及规格与设计图纸的一致性; 10.3所有船壳上的附件和阀应为钢质、青铜或其他经批准的韧性材料,不允许采用普通生铁或类似的材料制成阀。管系应为钢质的或经认可的相当材料。 11.排水设备检查 按批准的《排水舷口布置图》检查舷墙开口的设置与图纸的一致性。 12.其他 12.1根据《栏杆、扶手、安全通道与安全绳布置图》检查全船栏杆、扶手、安全绳及其附属装置布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牢固性; 12.2确认船上具有经验船部门审查同意的供船长用的稳性资料。 13.冲水试验:用水喷射检测部位(如焊缝、风雨密门等),从另一侧检查有无渗漏。试验用喷嘴直径不小于16mm,水柱高度不小于10m,喷嘴离试件的距离不大于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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