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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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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概 述 (2学时) 掌握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念 一、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一)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 (三)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四)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刑事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诉讼原则和制度,诉讼活动的具体步骤,司法机关的职权及相互关系,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法是指一切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专门的刑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条例、决定中有关刑事诉讼的定及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4、有关法律解释。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6、有关国际条约。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二、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它们都是程序法,分别为正确实施一定的实体法服务。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不同的。 三、 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 内容上有交叉重合,但各自成独立的体系。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概括地说,就是刑事诉讼法律和刑事司法实践两个方面。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作用 一、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国家只有通过制定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有效地行使刑罚权,严肃惩罚犯罪,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上述三项任务互相联系,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1、 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作用 2、 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作用 即诉讼法自身体现出来的不取决于实体法的作用。 思考题 1、 什么是刑事诉讼?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2、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如何? 3、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什么?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2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 理解外国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基本内容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 所谓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式是形形色色的,它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宗教信仰有关。 二、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 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死亡,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是封建专制极权在诉讼中的体现。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即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法定证据制度带有明显的封建等级特权的印记。 三、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1、起诉和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3、控诉、辩护、审判三角鼎立,构建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在证据制度方面,资产阶级废除了纠问式诉讼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代之以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包括陪审员自由判断。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做“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做“确信”。法官或陪审员只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 (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在封建社会的演变 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 (一)清朝末年的刑事诉讼法制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三)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 (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刑事诉讼法制的确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2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 掌握刑事诉讼理论的一些基本概念 基本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宪法体制和秩序。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节 刑事诉讼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既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有较大差异,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而是具有自己的特点,如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不是一方当事人,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处分等。 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际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所价值包括公正、秩序、效益诸项内容。 第五节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六节 刑事诉讼客体 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为诉讼客体(刑事案件)。 思考题 1、 什么是刑事诉讼目的? 2、 什么是刑事诉讼结构? 3、 什么是刑事诉讼职能? 4、 什么是刑事诉讼价值? 5、 什么是刑事诉讼主体? 6、 什么是刑事诉讼客体? 第二编 总论 第四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3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 明确我国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性质,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第一节 专门机关 一、概述 专门机关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它主要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二、公安机关 我国公安机关(又称人民警察机关)是国家机构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对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以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对刑事案件进行预审,并负责对部分刑事判决的执行。 三、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既是国家的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权是:对直接立案受理的刑事案件负责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有权依法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一切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依法对死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判决予以执行;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作出裁定。 除上述机关外,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外,依法参加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被指控犯有罪行但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人。 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罪行并由人民法院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被追诉的对象,是刑事诉讼中的中心人物,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起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后,称为“被告人”。 辩护权包括委托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的最主要的诉讼权利。此外,还有权申请回避,被羁押后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提出反诉。 (二)被害人与自诉人 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有权控告犯罪行为;有申请回避权;有权亲自参加诉讼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有权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 自诉人是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亲自出席法庭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有权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要求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被要求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有权对未生效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提出上诉等。 (四)单位当事人 我国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代理人的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 (三)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为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人。 (四)证人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有关事实并向司法机关作的人。 (五)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解决案件某些专门问题并作出鉴别结论的人。 (六)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语言、文字翻译的人员。 思 考 题 1、我国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有哪些?各有哪些职权? 2、什么叫诉讼参与人? 3、当事人包括哪些人?各有哪些诉讼权利义务? 4、什么叫法定代理人?什么叫诉讼代理人?二者有什么不同? 第五章 基本原则(2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明确各项基本原则含义、要求、和意义。 基本内容 第一节 概述 一、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有普遍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三、外国刑事诉讼通行的原则 第二节 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处理好服从党的领导、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或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 第五节 依靠群众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专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只有依靠群众才能顺利进行;专门机关的工作,也要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想象、推测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对案件作出处理,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标准,不能背离法律自作主张。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诸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第七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对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二是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任何歧视。 第八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原则体现了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 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在具体职权上要有所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互相配合,是指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密切协作。 互相制约,是通过不同诉讼程序互相监督。 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保证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九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其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责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贯穿于从立案开始的整个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主要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检查判决裁定的执行等活动行使其监督职能,对侦查、审判、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十节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这是民族平等精神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反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能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一节 审判公开 《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上述规定确立了审判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有权为自己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体现了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的公正、合理和民主精神,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办案质量。 第十三节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作出有效判决后,才能从法律上确定被追究者有罪。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十四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由于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同,司法机关应保证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实现,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对于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十五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诉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实行司法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思考题 1、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公、检、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如何规定?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为什么说这一原则在诸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3、如何处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人民检察院如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什么?这一原则的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5、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6、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什么原则、如何处理? 第六章 管 辖(4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管辖的概念,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基本内容 第一节 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对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的分工。 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类。 . 二、管辖的意义 (一)明确管辖,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各自职权,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 (二)明确管辖,可以增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三)明确管辖,便于群众控告、举报犯罪活动。 第二节 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一、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负担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但法律规定由其它机关负责侦查的,下列案件除外:1、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2、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由监狱负责侦查的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四)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犯罪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节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对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关于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还作了灵活性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 上的分工。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和销赃地等。居住地,一般是指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称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三、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对专门法院管辖权限的确定。 我国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 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是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犯罪案件。 思 考 题 1、什么叫管辖,刑事诉讼中规定管辖有什么意义? 2、什么叫职能管辖?刑事诉讼法中对职能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3、什么叫审判管辖?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包括哪些内容? 第七章 回避(2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 回避适用人员、回避的理由和回避的程序 基本内容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规定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的审判、起诉、侦查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实行回避制度的意义 (一)实行回避制度,可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 (二)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并可以减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疑虑。 第二节 回避的适用情形和人员 一、回避的适用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适用回避的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避的提出,可以是自行回避,也可以是申请回避或指令回避。 二、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的决定,适用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规定。 (三)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如果被驳回,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思 考 题 1、什么叫回避?实行回避制度有什么意义? 2、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3、回避制度适用于哪些人员?他们的回避如何决定?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3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我国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明确辩护人的范围、种类、诉讼地位及刑事诉讼代理的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一、辩护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控诉,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实现辩护制度的意义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实行辩护制度,对客观公正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制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他的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 三、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一)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自行为自己辩护。 (二)委托辩护 辩护人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参加诉讼的,是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三)指定辩护 辩护人基于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加诉讼的,是指定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辩护的情形有: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五、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辩护人的权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在法庭审判案件时,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参加诉讼。 在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对于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经被告人同意,辩护人可以提出上诉。 2、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申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在接受委托或指定后,辩护人应当履行辩护职责,遵守诉讼程序,对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节 刑事代理 一、刑事代理概述 刑事诉讼的代理,是指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的制度。 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护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公诉案件的代理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所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参加诉讼。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村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自诉案件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所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四、 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所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参加诉讼。 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思 考 题 1、什么是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有几种? 2、什么叫委托辩护?哪些人可以担任委托辩护人? 3、什么叫指定辩护?哪些情况下需要指定辩护?什么人可以担任指定辩护人? 4、辩护人的职责是什么?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不同? 5、什么是刑事诉讼代理?哪些诉讼参与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九章 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4节)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 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客观性 (二)关联性 (三)合法性 三、刑事证据的意义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通常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具体说来,就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依法收集、提出和运用证据,用以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谁是犯罪人和罪责的轻重,以及其他有关案情事实的活动。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我国法学工作者为分析研究各类证据的不同特点,总结应用各类证据的规则,理论上从不同的角度对刑事证据进行了归类。.其中有代表性的分类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以把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又称第一手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又称第二手证据材料。 这种证据分类取决于证据的不同来源,并不取决于证据是否为办案人员所直接获取。 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比,一般不如原始证据可靠,应慎重运用传来证据,但传来证据也有其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是对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可以把证据划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即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控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加重刑罚的证据。它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又称“攻击证据”。 辩护证据,是指用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刑罚的证据。它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又称“防御证据”。 这种分类的现实基础,是基于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着控诉与辩护两相对抗的职能,而刑事证据必定是从属于和服务于这两种职能的,把各种证据划分为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有利于司法人员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防止主观、片面取证。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把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凡表现为人的陈述的证据,都是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是以物品、痕迹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凡是以各种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或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属于实物证据。 把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助于司法人员根据这两类证据的不同特点,更好地进行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和证明作用,可以把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案件主要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事实。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作证,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通过逻辑推理判断,才能证明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都可以是控诉证据,也可以是辩护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是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其意义在于使办案人员,明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各自的特点和作用,防止办案员只重视收集直接证据,忽视收集间接证据,或者不敢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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