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混合油长管蒸发器(LS/T 3540—19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油长管蒸发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植物油脂浸出工厂使用6号抽提油为溶剂的混合油长管蒸发器(以下简称蒸发器)。
2 引用标准
GB 3323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 8051 计数序贯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JB 741 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
JB 1152 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JB 2536 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
ZB X91 001 植物油脂浸出成套设备验收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3.1 产品的型号按专业、品种、型式与工程换热面积的顺序编写。
3.2 蒸发器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设备名称
第一长管蒸发器
第二长管蒸发器
容器类别
一类低压
最大设计压力,MPa
0.5
混合油进口温度,℃
50~55
75~90
混合油出口温度,℃
75~90
90~120
3.3 蒸发器的换热面积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浸出油厂规模,t/d
30
50
80
100
200
300
500
第一长管蒸发器,m2
8
13~15
21~23
26~29
52~57
78~86
130~144
第二长管蒸发器,m2
6
9~10
14~16
18~19
35~58
52~58
87~96
3.4 蒸发器筒体的基本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 筒体用钢板卷制时,其基本尺寸按表3选用。
表 3
筒体内径
mm
300
350
400
450
500
550
600
650
700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600
3.4.2 采用钢管制作筒体时,其基本尺寸按表4选用。
表 4
筒体外径,mm
219
273
325
377
426
3.5 蒸发器列管的有效长度应按表5选用。
表 5
列管有效长度,mm
4500
5000
4 技术要求
4.1 蒸发器应符合本标准与压力容器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制造蒸发器的材料应符合JB 741中一章的规定。
4.3 零部件要求:
4.3.1 封头应符合JB 741的规定。
4.3.2 卷制成形的筒体应符合JB 741的规定。
4.3.3 管板、折流板上管孔直径及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mm
管子外径
管板
折流板、支持板
孔直径
偏差
孔直径
偏差
25
25.4
±0.20
25.8
±0.40
32
32.5
±0.30
32.8
±0.45
38
38.5
38.8
4.3.4 管板钻孔后的管桥要求按表7的规定。
表 7
mm
管子外径
管间距
管孔最大直径
名义管桥宽度
允许管桥宽度(96%)的管桥宽度必须等于或大于下列数值
最小管桥宽度
管板厚度
20
40
60
80
25
32.0
25.60
6.40
5.57
5.51
5.54
5.38
3.15
32
40.0
32.80
7.20
6.39
6.34
6.29
6.23
3.60
38
48.0
38.80
9.20
8.40
8.35
8.31
8.27
4.60
4.4 组装要求:
4.4.1 各零部件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进行组装。
4.4.2 法兰面应垂直于设备中心线或接管中心线,其偏差不大于钢管基本尺寸的1%,且不大于3 mm。
4.4.3 蒸发器所有焊缝内、外观应符合JB 741的规定。
4.5 蒸发器受压部位的对接焊缝,均作不小于焊缝总长20%的无损探伤检查。
4.6 制造完工的蒸发器应按JB 741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4.7 安全要求:
4.7.1 蒸发器的安装与操作必须遵守ZB X91 001中5.1条的规定。
4.7.2 蒸发器上使用的仪表,须经计量部门校验合格,采用1.5级精度且表盘直径不小于100 mm。
4.7.3 蒸发器必须有静电接地措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4.8 安装要求:
4.8.1 蒸发器安装后的垂直度为1.5/1000 mm。
4.8.2 蒸发器的安装与涂漆应符合ZB X91 001中3.5~3.7条的规定。
4.8.3 安装合格后的蒸发器,采用非易燃材料敷设保温层。
4.9 性能要求:
4.9.1 蒸发器的混合油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参数。
4.9.2 蒸发器的混合油浓度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 8
%
第一长管蒸发器
第二长管蒸发器
进口浓度
出口浓度
进口浓度
出口浓度
≥12
≥65
≥95
4.9.3 蒸发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使用寿命不低于43200 h。
5 试验方法
5.1 对本标准3.4、4.3、4.4.2、4.8.1条采用通用量具与样板测量。
5.2 对本标准4.4.3、4.7.2、4.7.3、4.8.2条及第7章用目测感官检验。
5.3 无损探伤中的射线按GB 3323中的Ⅱ级要求评定,超声波探伤按JB 1152中Ⅰ级要求评定。
5.4 水压试验按JB 741的规定进行。
5.5 蒸发器的性能在生产过程中验证。
5.5.1 混合油处理量按公式(1)计算:
G=G1/b1
……………………………………………(1)
式中:G──
混合油处理量,kg/h;
G1──
浸出毛油重量,kg/h;
b1──
混合油进口浓度,%。
5.5.2 混合油浓度按公式(2)计算:
b=Y/y×100%
……………………………………………(2)
式中:b──
混合油浓度,%;
Y──
油重,kg;
y──
样品重,kg。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蒸发器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与劳动监察部门监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6.3 产品出厂时应对本标准中的3.1~3.5、4.1~4.8条及第7章进行检验。
6.4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
6.5 蒸发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首批产品;
b. 当设计、工艺及原材料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 连续生产3年以上或批量达到50台时;
d.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6 抽样组批及判定规则
6.6.1 产品型式检验按GB 8051的序贯抽样方案,采用记分法,以每百单位缺陷数为质量指标,规定合格质量水平AQL=10.0,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4,批量N=100(N<100时按100计)。
6.6.2 蒸发器按表9的规定进行判定。
表 9
总分
<4
4~10
>10
结论
不合格
合格
优等品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7.1.1 蒸发器必须在明显处固定标牌。
7.1.2 蒸发器的标志上必须有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型号、容器类别、制造许可证编号、基本参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劳动部门监检号等内容。
7.2 包装
7.2.1 蒸发器的包装应符合JB 2536的要求。
7.2.2 蒸发器应随带下列技术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c. 质量证明书;
d. 竣工图;
e.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合格证;
f. 装箱单。
7.2.3 出口产品的所有文件及标志,全部采用中英文对照。
7.3 运输与贮存
7.3.1 蒸发器应整体运输,装卸时不允许在筒体上焊接吊环。
7.3.2 蒸发器应遮篷贮存,所有冷加工面涂防锈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省长春粮油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石宽、石庭章、高文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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