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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企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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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 发布 ××××-××-××实施 20005-08-01发布 机电设备技术标准 9 QJ/FK08—2005 Q/FK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ICS 1 QJ/FK08.07—2005 大型固定设备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大型固定设备的总体要求、技术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检查。 2 引用标准及技术政策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 3 总体要求 3.1 设备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要求,如属新设备,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严格验收确认合格程度。 3.2 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岗位工种上岗证。 4 大型固定设备质量标准 4.1 通用部分 执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大型设备部分。 4.2 紧固件 4.2.1 螺纹连接件和锁紧件必须齐全,牢固可靠。螺栓头部和螺母不得有铲伤或棱角严重变形。 4.2.2 螺栓不得弯曲,螺纹损伤不得超过螺纹工作高度的一半,且连续不得超过一周。 螺孔乱扣、秃扣时,在不影响机体强度的前提下,允许扩孔,增大螺栓直径。 4.2.3 螺母必须拧紧。螺栓的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加多余的垫圈来减少螺栓露出长度。 4.2.4 螺纹表面必须光洁,不得用粗制螺纹代替精制螺纹。 4.2.5 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规格必须一致,材质应满足设计要求。主要连接部位或受冲击载荷容易松动部位的螺母,必须使用防松螺母或其它防松装置。 4.2.6 使用花螺母时,开口销必须符合要求;使用止动垫圈时,包角应稳固;使用铁丝锁紧时,其拉紧方向必须和螺旋方向一致,接头应向内弯曲。 4.2.7 弹簧垫圈应有足够的弹性(自由状态开口重叠部分不得大于垫圈厚度的一半)。 4.2.8 螺栓头部或螺母必须和相接触的部件紧贴。如该处为斜面时,应加相同斜度的斜垫。 4.2.9 铆钉必须紧固,不得有明显弯斜现象。 4.3 键和键槽 4.3.1 键和键槽装配后,其工作面应贴合紧密,接触均匀;非工作面应按规定留有间隙。 4.3.2 键和键槽之间不得加垫。 4.3.3 装配楔键和切向键时,键初打入键槽的长度,不得小于键全长的80%,但不得大于键全长的90%。键与轮毂的接触长度不得小于轮毂宽度的80%。 4.3.4 平键键槽磨损后,允许加宽原槽的5%。轴与轮毂的键槽宽度应一致。 4.3.5 平键键槽轴心线与轴心的轴线平行度、平键和键槽配合公差,均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 4.3.6 花键的接触齿数应不少于2/3,键齿厚的磨损量不得大于原齿厚的5%。 4.4 轴与轴承 4.4.1 轴不得有裂纹、严重腐蚀和损伤,直线度符合技术文件规定。 4.4.2 轴与轴孔的配合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 4.4.3 轴径的圆度和圆柱度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 4.5 滑动轴承 4.5.1 轴瓦合金层与轴瓦应牢固粘合,不得有脱壳现象。 4.5.2 轴瓦合金层表面不得有夹杂物、气孔、裂纹、剥落、严重点蚀或伤痕。 4.5.3 轴瓦与轴颈的承载部分应有900---1200的接触弧面,接触长度不得小于轴瓦长度的80%。 4.5.4 轴瓦润滑油的油量要适当,油质应付合规定。轴承座不得漏油。 4.6 滚动轴承 4.6.1 轴承元件不得有裂纹、脱落、伤痕、锈斑、点蚀或变色等。保持架行完整无变形,转动灵活,无异响。 4.6.2 轴承内圈与轴颈、轴承外圈与轴承座的配合应符合技术文件规定。 4.6.3 安装圆锥滚珠轴承时,必须用垫调整轴向间隙,使其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4.6.4 轴承润滑的油量应适当,油质应符合规定。轴承座不得漏油。 4.6.5 轴承在运行中应无异常响声,运行中的温度:滚动轴承不得超过750C;滑动轴承不得超过650C。 4.7 连轴器 4.7.1 弹性圆柱销连轴器 a) 两个半连轴器的任何两个穿柱销的孔对准后,柱销应能自由地穿入其他各孔。 b) 弹性圈的内径与柱销应紧密配合,外径与孔有0.3—0.7MM的间隙。 C) 柱销螺母应有防松装置。 4.7.2 齿轮连轴器齿厚磨损不得超过原齿厚的20%。 4.7.3 蛇型弹簧连轴器的弹簧不得有损伤,厚度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厚的10%。 4.8 基础 4.8.1 基础不得有裂纹或混凝土大块剥落现象。 4.8.2 机座的垫铁组应放置整齐平稳,接触良好,不得活动或窜出。 4.8.3 地脚螺栓不得有松动。 4.9 提升绞车 4.9.1 滚筒 a) 无开焊、裂纹及变形、铆钉、键等不松动。 b) 活滚筒离合器和定位机构动作灵活可靠,衬套润滑良好。 c) 滚筒衬木磨损后,距螺栓头不小于5毫米。 d) 滚筒上钢丝绳的固定和缠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9.2 减速器 a) 齿轮咬合面沿齿长不小于50%,沿齿高不小于40%。 b) 齿厚磨损不得超过原齿厚的15%,齿面剥落不超过牙齿有效面积的25%。 c) 油质合格不漏油。 d) 运行中无异响。 4.9.3 制动系统 a) 制动系统传动杆件灵活、可靠,各销轴不松旷、不缺油。 b)闸轮无磨损和变形。 c) 闸瓦与闸轮接触严密,松闸后间隙:平移式不大于2毫米且上下相等;角移式在闸瓦中心不大于2.5毫米;盘形闸不大于2毫米。 d) 闸的工作行程不超过全行程的3/4。 e) 油压制动系统不漏油。蓄能器在停机后连续15分钟活塞下降不超过100毫米。 f) 盘形闸的液压系统要求:液压管路不漏油;最大压力能充分松闸,残压不大于0.7MPa;液压站压力与操纵手柄位置要一致。 4.9.4 润滑系统 a) 润滑系统油质合格,油量适当,油压正常,油路畅通,油圈转动灵活,各部不漏油。 4.9.5 深度指示器与安全保护装置 a) 深度指示器指示准确,指针行程不小于全行程的3/4。 b) 有松绳和闸瓦磨损信号。有过卷、过速、限速、紧急制动脚踏开关、低电压、过电流、油压、换向器和栅栏门保护闭锁、减速警铃等安全装置,并齐全、准确、可靠。 4.9.6 信号与仪表 a) 信号声光具备,清晰可靠,有与信号工联络专用电话与传话筒。 b) 电流表、电压表、压力表;温 度计齐全,指示准确,定期校验。 4.9.7 电气 a) 电动机、高压开关柜应符合其完好标准。 b) 高压换向器与磁力站触头接触良好。 c) 不漏电,消弧装置齐全、完整、无裂纹。 d) 继电保护装置定期校验,准确可靠。 e) 电阻器接触良好。 4.9.8 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测定 4.10 主排水泵 4.10.1 泵体与管路 a) 无裂纹,不漏水。 b) 泵体和泵房内排水管路防腐良好。 c) 吸水管径不小于水泵吸水口径。 d) 平衡盘调整合适,轴串量为1---4毫米。 e) 盘根滴水不成线。 4.10.2 逆止阀、闸板阀、底阀 a) 齐全、完整、不漏水。 b) 闸门操作灵活。 4.10.3 电气与仪表 a) 电动机和开关柜应符合其完好标准。 b) 压力表、电压表和电流表齐全、完整、准确。 4.10.4 运转与出力 a) 运转正常,无异常振动。 b) 排水系统综合效率不低于:竖井45%;斜井40%。 4.10.5 技术性能测定 4.11 空气压缩机 4.11.1 气缸与阀室 a) 气缸无裂纹,不漏风。排气温度:单缸不超过1900C,双缸不超过1600C。 b) 阀室无积垢和炭化油渣。 C) 阀片无裂纹,与阀座结合严密,弹簧压力均匀。 d) 阀片行程一般为2---3.5毫米。 e) 活塞环侧面间隙为0.05---0.1毫米,装入气缸内其切口的间隙应为气缸直径的0.4---0.6%。 4.11.2 活塞环不允许有下列情况之一 a) 断裂或经过猛烈的烧灼。 b) 侧面间隙比规定大到2.0---2.5倍。 c) 切口间隙比规定大到1.5---2.0倍。 4.11.3 十字头与滑板 a) 最大间隙不超过0.6毫米,接触面积不小于60%。 4.11.4 传动装置 a) 弹性连轴节端面间隙最大窜量大2—3毫米,径向位移不大于0.15毫米,端面倾斜不大于1.2%0,胶圈外径与孔径差不大于2毫米。 b) 皮带轮平行对正,两皮带轮轴向错位不超过2毫米,端面偏摆不大于轮径的2%,皮带松紧适宜。三角皮带与轮槽底部应有间隙。 4.11.5 冷却装置 a) 中间冷却器、气缸水套定期清洗,水套水垢厚度不超过1毫米 b) 水泵符合一般水泵完好标准,冷却系统不漏水,冷却水压力不超过2.5公斤/厘米,出水温度不超过40度。 4.11.6 润滑系统 a) 气缸必须使用压缩机油,油质合格。 b) 有十字头的曲轴箱,油温不大于60度;无十字头的曲轴箱油温不大于70度。 c) 不漏油,油压为0.8—3公斤/厘米。 4.11.7 安全装置与仪表 a) 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电压表、安全阀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b) 风包上必须装设安全阀,风包和空气压缩机间装闸板阀的,阀前必须装安全阀,安全阀动作压力不超过使用压力的10%。 c) 压力调节器动作可靠。 d) 水冷却式空气压缩机有断水保护或断水信号。 4.11.8 风包与滤风器 a) 风包及空气压缩机进出管路清理间隔期不大于一年。 b) 风包要有入口和放水阀。 c) 滤风气要定期清扫,间隔期不超过三个月。 4.11.9 电气 a) 电动机与开关柜符合其完好标准。 b) 接地装置合格。 c) 有盘车装置的压缩机要和电气起动系统闭锁。 4.11.10 设备出力 a) 排气压力达到铭牌规定。 b) 排气量不低于铭牌规定的85%。 4.11.11 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测定 4.12 主扇风机 4.12.1 机壳与叶轮 a) 机壳不漏风,防锈良好。 b) 叶片、辐条齐全、紧固、无裂纹。 c) 轴流式叶片角度安装一致,误差不超过正负1度。 d) 叶轮须保持平衡,能在任何位置上停止。 4.12.2 传动装置 a) 齿轮连轴节的齿厚磨损不超过原齿厚的30%。 b) 弹性连轴节的胶皮圈外径与孔径差不大于2毫米。 4.12.3 电气 a) 电动机、起动设备、开关柜符合其完好标准。 b) 接地装置合格。 4.12.4 仪表: a) 水柱计、温度计、电压表、电流表指示准确。 4.12.5 反风装置 a) 反风门关闭严密;风门小绞车操作灵活。 4.12.6 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测定 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电处提出。 本标准由机电处李朝良、朱国华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红基、樊广成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总体要求、技术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井下供电技术要求和检查。 2 引用标准及技术政策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井下防爆电器检查标准》 3 总体要求 3.1 井下供电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井下防爆电器检查标准》要求,如属新设备,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严格验收确认合格程度。 4 井下供电标准 4.1 供电网络 4.1.1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4.1.2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4.1.3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高压,不超过10000V。 b) 低压,不超过1140 V。 c) 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 V。 d)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 V。 e)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 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4.1.4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4.1.5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a) 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b) 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c) 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路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d) 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e) 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4.1.6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4.1.7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1.8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验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4.2 井下电气设备和保护 4.2.1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4.2.2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4.2.3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4.2.4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4.2.5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网路的最大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 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4.2.6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4.2.7 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4.2.8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4.2.9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4.2.10 防雷装置: a)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b)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c)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4.3 井下变电峒室技术标准 4.3.1 井下中央变电所,一般都选在井底车场附近,通常变电所与水泵房相连。 4.3.2 当中央变电所峒室长度超过6米时,应在峒室的两端设有便于通风的出口,以保证峒室内通风良好,峒室内温度不得超过附近巷道的温度50C。 4.3.3 中央变电所必须用耐火材料建成,峒室应装设密封的铁板门。发生火警时能迅速关闭隔绝通风。在铁板门内可以设铁栅栏门,既便于平时通风,又能限制闲人进入变电所。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妨碍运输。 4.3.4 中央变电所的所有门都应向外开,并且打开和关闭都互不妨碍。峒室内应备干式灭火器和砂箱。 4.3.5 井下中央变电所的变压器应与配电装置分开,隔以防火墙和防火门。 4.3.6 井下中央变电所中的高压配电装置与低压配电装置要分开布置,一般是分别布置于峒室的两侧,中间隔以中间走道。 4.3.7 变电所峒室内设备与墙壁之间要留出0.5米以上的过道。各设备之间必须留出0.8米以上的过道。完全不需要从两侧或后面进行维护检修的设备,可以互相靠紧或靠墙安置。 4.3.8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它机电设备峒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 4.3.9 从峒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米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4.3.10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米。 4.3.11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3.12 变电峒室长度超过6米时,必须在峒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4.3.13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峒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4.3.14 峒室不应有滴水。峒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电处提出。 本标准由机电处李朝良、朱国华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红基、乔俊生 煤矿井下三大保护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系统的总体要求、技术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井下三大保护要求和检查。 2 引用标准及技术政策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 3 总体要求 3.1 井下三大保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要求,如属新设备,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严格验收确认合格程度。 3.2 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岗位工种上岗证。 4 井下三大保护技术标准 4.1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标准 4.1.1 电气设备绝缘损坏时,在设备金属外壳上和电缆的钢带(或钢丝)上会产生危险电压,人若接触上,会发生触电事故。保护接地就是为了避免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 4.1.2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4.1.3 在矿井中禁止使用无接地芯线(或无其他可供接地的护套,如铅皮、铜皮套等)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4.1.4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4.1.5.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a)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b) 在钻空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级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个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4.1.6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a) 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b) 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高压电气设备。 c) 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d) 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e) 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个接线盒以及高压电缆连接装置。 4.1.7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地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地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4.1.8 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a)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4.1.9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4.1.10 每台设备均必须用独立的连接导线与接地网(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直接相连;禁止将几台串联接地,也禁止将几台部分串联。 4.1.11 矿井内分区从井上独立供电者(包括钻孔供电),可以单独在井上或井下设置分区的主接地极,但其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满足4.3.4条的要求。 4.1.12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心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心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但专供井下架线电机车变流设备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 4.1.13 严禁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4.1.14 煤电钻、照明信号综保和检漏继电器要有合格的主、辅接地极(采用附加直流保护原理的检漏继电器必须有)主、辅接地极间距不得小于5m。 4.1.15 未镀锌的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要定期进行防腐处理,1~2年应涂刷一次。 4.2 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 4.2.1 馈出线的电源端均须加装短路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的保护装置。 4.2.2 当干线上的开关不能同时保护分支线路时,则应在靠近分支点处另行加装短路保护装置。 4.2.3 各类短路保护装置均应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的整定细则》进行计算、整定、校验,保证灵敏可靠,不准甩掉不用,并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短路保护装置。 4.3 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 4.3.1 井下各变电所的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带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如无此种装置,必须装设自动切断漏电线的检漏保护装置。 4.3.2 煤(岩)电钻、照明信号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自动切断漏电线的检漏保护装置。 4.3.3 低压电磁起动器应具备漏电闭锁功能。 4.3.4 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性能必须可靠,严禁任意拆除或停用。 4.3.5 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总检漏保护装置不准单独使用。 4.3.6 检漏保护装置在地面要进行仔细检查、试验,符合要求后才可下井使用。检查试验内容: a) 按国标GB3836《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检查隔爆外壳是否符合规定。 b) 按厂家说明书上所示线路核对检漏保护装置内部接线是否正确,连接是否良好,元件、导线等有无破损。 4.3.7 检漏保护装置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1140V的用1000V摇表摇测不低于10 MΩ;660V的用1000V摇表摇测不低于10MΩ;380V的用500V摇表摇测不低于5 MΩ;127V的用250V摇表摇测不低于2 MΩ;42V的用250V摇表摇测不低于0.5 MΩ。 4.3.8 介电性能试验必须能承受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历时1min而无击穿闪络现象。 4.3.9 测量各直流电源的电压值及执行继电器的动作电流值,其值应符合厂家规定。 4.3.10 检漏继电器、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应接在开关的负荷侧。漏电闭锁的检漏继电器、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其电源部分接在馈电开关的电源侧,但应有安全措施。 4.3.11 在由地面变电所直接向采区低压供电的特殊情况下,地面变电所必须设检漏保护装置。 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电处提出。 本标准由机电处李朝良、朱国华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红基、乔俊生 井下防爆电气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的总体要求、技术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的检查。 2 引用标准及技术政策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井下防爆电气检查标准》 3 总体要求 3.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达到《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要求。 4 井下防爆电器检查标准: 4.1 隔爆结合面 4.1.1 隔爆结合面(Ⅰ类)的最大间隙、直径差或最小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须不小于25mm。 表1 Ⅰ类外壳隔爆结合面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间隙 结合面宽度L (mm) 与外壳容积V(cm)对应的最大间隙 V≤100 V>100 平面结合面和止口结合面 6≤L<12.5 12.5≤L<25 25≤L 0.30 0.40 0.50 — 0.40 0.50 操纵杆和轴 6≤L<12.5 12.5≤L<25 25≤L 0.30 0.40 0.50 — 0.40 0.50 结合面宽度L (mm) 与外壳容积V(cm)对应的最大间隙 V≤100 V>100 带滑动轴承的转轴 6≤L<12.5 12.5≤L<25 25≤L<40 40<L 0.30 0.40 0.50 0.60 — 0.40 0.50 0.60 带滚动轴承的转轴 6≤L<12.5 12.5≤L<25 25≤L 0.45 060 0.75 — 0.60 0.75 a) 对于操纵杆、轴和转轴,其间隙是指最大的直径差。 b) 如果操纵杆和轴的直径超过了表1所规定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小宽度应不小于操纵杆和轴的直径,但不必大于25mm。 c) 如果转轴的直径超过了表1所规定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小宽度,带有滑动轴承的隔爆轴承盖的火焰通路长度,当转轴直径不大于25mm时,应不小于转轴直径;当转轴直径大于25mm时,应不小于25mm。 4.1.2 如果结合面被紧固螺栓孔或类似物的孔分隔,则孔与外壳内外侧间的距离最大值1应满足;1)当L<12.5 mm时,1≥6 mm;2=当12.5mm≤L<25 mm时,1≥8 mm;3当L≥25 mm时,1≥9 mm。 4.1.3 隔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结合面在正常状态下不应产生磨擦。用圆筒隔爆结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不小于0.075mm;用滚动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1所规定的轴承盖允许最大间隙的2/3。 4.1.4 隔爆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Ra不大于6.3μm;操纵杆的表面粗糙度Ra不大于3.2μm。 4.1.5 隔爆结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规定的维修余量。 4.1.6 隔爆结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凸起部分磨平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a)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毫米,深度不大于2毫米的砂眼,在40,25,15毫米宽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5个,10毫米宽的隔爆面上不超过2个。 b)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毫米,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4.1.7 隔爆接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应涂防绣油或磷化处理。如有绣迹,用棉纱镲净后,留有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模无感觉者仍算合格。对无意造成的油漆其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1/8仍算合格。涂防锈油时,应在隔爆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油不得干硬,油中不得有机械杂物或其他颗粒性杂物。 凡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者均为失爆 4.2 隔爆外壳与隔爆腔 4.2.1 防爆外壳变形长度不得超过50毫米,凸凹深度不得超过5毫米。 4.2.2 防爆外壳内外不得有锈皮脱落。 4.2.3 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必须保持原设计的防爆性能。接线柱、接线座不得有裂纹,接线座不得晃动,接线柱不得跟转。 4.2.4 防爆外壳无开焊,观察窗口胶封良好,无破损,无裂纹,观察窗孔玻璃表面伤痕深度不得超过1毫米。 4.2.5 操作手柄与隔爆外壳盖间的闭锁正确可靠。 4.2.6 快动式门或盖能够打开。 4.3 进出线嘴 4.3.1 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不窜动。 4.3.2 线嘴压紧后应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毫米。 4.3.3 线嘴与密封圈之间密封圈与联通节之间之限安装一个金属圈,不得充垫其他杂物。 4.3.4 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其压扁量不准超过电缆直径的10%。 4.3.5 隔爆腔的空闲接线嘴,应用密封圈及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钢垫板封堵压紧。 4.3.6 进出线嘴的压紧程度,螺旋线嘴一般用单手正向用力拧不动为合格。压叠式线嘴用单手晃动,喇叭嘴无明显晃动为合格。 4.3.7 高压隔爆开关空闲的接线嘴,应用与线嘴法兰厚度、直径相符的钢垫板封堵压紧。 4.3.8 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不低于三级,螺距不小于0.7毫米,螺纹接合面的最小啮合扣数为5扣,当容积大于100立方厘米时,最小轴向啮合长度为5毫米。对于圆柱式螺纹,螺纹部分至少有8毫米长度,并且至少6扣螺纹。 凡不符合上述任一规定者均为失爆 4.4 密封圈、挡板、金属圈 4.4.1 密封圈材质须用GB/T6031标准规定的硬度IRHD变化量不超过20%的橡胶制造。 4.4.2 密封圈各部分尺寸应付合以下规定: a)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毫米,4平方毫米及以下电缆的密封圈内径不得大于电缆外径。 b)密封圈宽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7倍,电缆直径大于20毫米时非压缩轴向长度最小为20毫米,电缆直径大于20毫米时密封圈非压缩轴向长度最小为25毫米。 c)密封圈厚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3倍,且必须大于4毫米。 4.4.3 密封圈无破损,刀削后应整齐平滑,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直径差不得大于2毫米。 4.4.4 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体。 4.4.5 四小线的密封圈因缆线猛力拖曳致使密封圈分层严重外凸不得达密封圈宽度的1/3。 4.4.6 低压隔爆开关引入铠装电缆时,密封圈应全部套在电缆的铅皮上。 4.4.7 档板厚度应不小于2毫米。 4.4.8 螺旋式空闲喇叭嘴的密封圈、档板、金属圈应依次装入,且都只能装一个。 4.5 紧固件 4.5.1 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垫圈等齐全、紧固无锈蚀。 4.5.2 同一部位的螺栓、螺母规格应一致,平垫、弹簧垫的规格应与直径相符合。 4.5.3 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的垫圈来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4.5.4 紧固在护圈内的螺栓,其上端平面不得超出护圈高度,并须用专用工具才能松紧。 4.5.5 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应齐全,螺母、透眼螺栓应拧满扣。 4.5.6 用螺栓紧固不透眼螺孔的部件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的螺纹余量。螺栓拧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栓直径,但铸铁、铜、铝件拧入螺孔长度不得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不透孔处距内腔的壁厚应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3,且至少不小于3毫米。 4.5.7 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应加弹簧垫或背帽,其拧进程度应以压平弹簧垫圈为合格。螺栓不得松动,不得加原设计结构的平垫或其他物品。 4.5.8 弹簧垫不得破损,不得失去弹性。 4.6 接线工艺 4.6.1 隔爆电动机斜面接线盒严禁反装。 4.6.2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 ,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嘴严禁引入、出动力线。 4.6.3 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应接插销。 4.6.4 电缆护套伸入器壁长度要符合5----15毫米的要求,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伸入器壁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接合部位不得锉细。 4.6.5 高压隔爆开关接线盒引入铠装电缆后,应用绝缘胶灌至电缆三叉以上。 4.6.6 橡套电缆在喇叭嘴出口处不得出现死弯,致使橡套电缆绝缘外护套与相线分相绝缘胶分层。 4.6.7 高压真空开关的绝缘监视保护必须使用,移动变电站必须采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移动变电站高压隔爆开关必须实现开盖闭锁和急停。移动变电站的开盖闭锁和高低压联锁必须起作用。 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电处提出。 本标准由机电处李朝良、朱国华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红基、樊广成 综采设备安装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综采机电设备安装的总体要求、技术内容、安装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集团公司机电设备安装和检查。 2 引用标准及技术政策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 3 总体要求 3.1 所安装的设备必须达到《煤矿矿井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要求,如属新设备,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严格验收确认合格程度。 3.2 大修的设备必须有出厂检修质量合格证。 3.3 工作面安装完毕,所有设备必须达到《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 3.4 对于某些设备的部件,如不适应现场要求必须改造时,须经机电副总工程师和有关部门批准,且改造后不能影响设备整机运行性能。 3.5 所有巷道和硐室断面必须符合《综采工作面设计规定》要求。 3.6 综采工作面机电设备安装前必须有设备图纸,安装时严格按图纸施工。 3.7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图纸和现场具体情况编制综采工作面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措施。 3.8 所有参加设备安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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