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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定金合同
(合同编号: 2010020215 )
甲方:(卖方): 杭州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32号 邮编 : 310015
法定代表人: 吕和斌 联系电话: 057164939343
委托代理机构: ×
住所: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吕云宇
住所 :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光新村六栋八号 邮编 : 323000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号: 330382199105227817 联系电话 : 13429340336
乙方 ( 预订方 ): 倪海滨
住所 : 浙江省vxx8号 邮编 : 31xxx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号: 3306211991xxx 联系电话 : 1526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住所 : × 邮编 : ×
证件名称: × 证号: × 联系电话 : ×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预订座落 杭州市拱墅区万通中心4#楼501室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证书号: 杭售许字(2012)第0095号 ),并经 具有房产测绘资质 测绘机构实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241.2 平方米。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24414
元,总金额 ( 人民币) 伍佰捌拾捌万捌仟陆佰伍拾陆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人民币) ×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整。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5888656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10 天(不超过十五天),乙方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前到 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32号 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 10 (不超过十五天)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期限内未签订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4 份,甲乙双方各持 2 份, × 、 × 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杭州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 倪海滨
2012年 10 月 10 日 2012年 10 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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