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政[2011]49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
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滁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661”行动计划,加快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扶持一批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施“三上”工程做大做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和“双超”目标的系列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指导思想:突出“政府引导、政策激励、企业行动”,积极发挥资金支持和激励效应,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现有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促进工业存量资产效益、效率最大化。
二、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661”和百亿企业行动计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项目,项目须经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等联合认定。其它在我市内登记注册、缴纳税收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均属于政策支持的范围。
三、扶持重点: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招大引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三上工程”、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和企业。
四、设立“滁州市政府工业奖励、补助专项资金”,2011年市、县整合各类扶持工业资金,总额为8亿元。今后可视情逐年增加。
五、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对列入省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中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每年支持10个投资额超亿元的重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当期中长期贷款利率,给予项目贷款贴息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省支持额度,给予适当配套支持。对于特别重大的新兴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支持政策。
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享受贴息和配套扶持。
六、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十二五”期间产值达到50亿元以上的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国家乙级以上设计单位)编制“十二五”规划,按实际合同和发票补助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上水平。对列入《滁州市661行动计划项目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需新征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按照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一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需新征用地的,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按照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一3%给予一次性引、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额超5亿元,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在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期限内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对投资强度超过1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的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给予补助,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七、鼓励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对列入市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按照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奖励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清洁生产,凡通过省级以上清洁生产认定或通过IS014000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于产值超亿元,上缴税收超20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当年目标任务,签订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对税收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不包含滁州卷烟厂),且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根据目标责任书,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可对纳税超额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
鼓励企业上台阶、上规模,设立产值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百亿元几个台阶,对达到以上台阶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增加值增速超过全省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亿元以上企业增加值增速超过全省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每个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政府每年举办多种形式的企业融资推介会,对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企业在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利息金额的10%财政补贴;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降低担保费率标准且实际收取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各级财政按照担保费实际收入的50%给予补贴。(担保机构为股东方和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招商引资企业根据招商引资协议,将优惠政策拆分,按进度兑现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九、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列入“661”行动计划的项目,优先安排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等资格。
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给予项目仪器设备购置额的5%补助。
鼓励企业用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对“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信息化改造项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给予项目仪器设备购置额的5%补助。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品牌示范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一件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并投入批量生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对已经取得攻关成果,实现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项目,经过验收合格的,给予5—50万元桨励。
十、鼓励产业集聚。对六大支柱产业的龙头企业,其在滁综合配套率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奖励10万元,超过部分按照每增长3个百分点再增加1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引进并入驻市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配套企业,由市开发区给予租金补贴。
对购买地产品给予奖励,凡一次性采购列入我市采购目录的工业地产品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的补贴。
加快产业发展有关配套体系和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海关、商检、检验检测和研究等机构。
十一、政策的执行程序和办法。市及县(市、区)经信委、
在各级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申请涉及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的企业。有关奖励和补助资金按年度申报,市经信委牵头组成由市发改委、科技局、金融办、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招投标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评审小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相关企业。
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金融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必须严肃查处。
十二、本政策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所涉及的补助和奖励资金,按市财政和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共同承担的原则,市直(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开发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各县市区企业补助和奖励资金,市财政承担20%,有关县市区财政承担80%。建设期限超过2年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征地建设项目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非征地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获批之日起计算),不享受奖励、补助政策。
本政策第八、第十条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照企业纳税级次,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承担。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市政府将根据本政策制订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原《关于印发滁州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8)33号)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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