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计画管理及协调.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7395983 上传时间:2025-01-0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7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计画管理及协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计画管理及协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01310章V1.0 計畫管理及協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工程契約中各項工作之計畫管理及協調。 1.2 工作範圍 1.2.1 人員組織管理 (1) 承包商應製作並提送負責執行本工程契約之組織編制,並附必要之圖表,交工程司審核。此組織編制應涵蓋本契約之所有層面,界定每位人員之職務與權責,至少應包括[計畫經理]、工地主任、品質管理人員、工地工程師、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行政及文書作業人員等。 (2) 承包商應於本契約開工前,提報組織編制內主要人員之學、經歷。 (3) 管理組織編制或主要人員有任何變動或增減,均應事先經工程司認可。 1.2.2 時程與進度 (1) 承包商應於決標後[4][ ]週內,將本工程之詳細施工網圖及網圖分析一式[6][ ]份,提送工程司認可。該施工網圖應符合契約內規定之里程碑時間表及其他任何日期,並將其他公用事業單位及關連承包商之作業考慮在內。 (2) 施工網圖及網圖分析得分兩階段送審,第一階段於決標[4][ ]週內提送最初[6][ ]個月之詳細作業項目,第二階段於決標後[3][ ]個月內提送計畫全程之時程。網圖及網圖分析應依里程碑註明每一作業項目之最早及最遲開始時間,作業所需時間、要徑及浮時。任何作業項目時間超過4週者,均應再分為不超過4週作業時間之分項作業。 (3) [承包商提送CPM詳細施工進度表及網圖分析時,應同時提送下列電腦報表及補充資料供工程司審核: A. 電腦報表 a. 依工作位置、設施種類,最早開始時間等製作表列式之進度報表。報表應包含作業節點、說明、作業所需時間、進度百分比、最早開始/最早完成、最晚開始/最晚完成時間、實際日期、及總浮時。 b. 資源控制報表。 c. 資源及成本換算成可報驗值之報表。 d. 作業項目之相互關係報表。 B. 補充資料 a. 計算之基準及假設。 b. 作業分工結構(WBS)。 c. 各作業項目之資源分配。 d. 依計價項目單位數量表示之作業費用分配。] (4) 工程司審查網圖及分析後,將審核意見送還承包商。承包商應於接到工程司之審核意見一週內,根據工程司意見修正後再行提送認可。 (5)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按月或按工程司要求之其他間隔,就完工部分、施工中部分及未施工部分等項目之最新資料,檢討更新施工計畫及網圖。廠商在提送檢討後之網圖分析一式[6][ ]份予工程司備查,明確顯示工程進度及完工所需之修正,以及為使全部工程如期完工,按進度規定日期應完成之個別工作進度。 (6) 承包商應每月將進行中之作業,及未來[3][ ]個月內開始之作業的細節,以桿狀圖標示,並提送[6][ ]份予工程司核備。桿狀圖上之作業應為網圖上作業之細節,並符合最新更正或修訂之網圖。 (7)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依據關連承包商所提供之資料,擬訂每月及每季之協調計畫,以符合本身之施工需求。承包商應安排關連工程配合時程並參加每週之工地協調會議,以確定下週之施工作業順序細節。] (8) 承包商亦應製作施工月報,該月報應以書面提出,且依工程司規定之格式編製,並於次月[5][ ]日前送達工程司。該月報應包括工地安全報告及對影響或有可能影響本工程事項之處理建議(如承包商與關連承包商間之協調事項)。施工月報將於工地進度會議中提出討論。該會議由工程司主持,日期及時間由雙方商定,但絕不遲於提送施工月報後[10][ ]日之內。 (9) 工程司若發現實際工作進度落後達[10%][ ];或施工要徑落後致影響後續其他項目工進時,得要求承包商提送修正之計畫供其審核。該修正之計畫應按本規範規定之格式製作,並說明為確保工程或工程各分段準時完成所需之作業順序及時程。 (10) 承包商提送之任何計畫不論工程司核准與否,均不免除承包商依本契約所應負之責任。 1.2.3 施工計畫 (1) 承包商應遵照工程司指示,於規定之時間內就其擬採用之施工方法(包括臨時工程及施工設備)提出詳細之施工計畫交予工程司審核。 (2) 施工方法及順序若有重大之變更,承包商應提出工法修正之說明並提送[三份][ ]經修正之網圖及網圖分析表。如因此項變更而致里程碑必須配合修正,則應經工程司核准。 (3) 工程司收到承包商提送之施工計畫等資料後,應在合理時間內以書面通知承包商其意見。 (4) 如工程司認為先前已獲認可之施工方法有變更之必要,工程司得撤回先前之認可。承包商並應採取必要之步驟,以徵求工程司對變更施工方法之認可。 (5) 工程司對承包商依前述所提出之施工計畫,不論認可或認可後撤銷,均不免除承包商依契約應有之所有義務與責任。工程司對承包商提議之認可,不視為對其功效之贊同或保證。 1.2.4 品質管理計畫 (1) 承包商應遵照工程司指示,於規定之時間內提出詳細之品質管理計畫予工程司認可。 (2) 上述計畫之內容,請參照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2.5 安裝協調計畫 (1) 承包商應對關連承包商間之工作配合編擬安裝協調計畫,以確保正常之作業運作。該計畫應說明各關連承包商為符合本契約里程碑日期所安排之作業先後關係及施作時間。 (2) 安裝協調計畫應由本工程之承包商負責製作,並將此計畫提送各關連承包商取得其認可後,再送工程司審查。在工程最後完工之前,應定期安排會議,與關連承包商會商解決各項問題。 (3) 安裝協調計畫之更動可能導致契約作業計畫隨之變動,但不得構成要求額外費用或延長工期之理由。 (4) 若本契約承包商與關連承包商間有任何因契約規定相衝突而造成之問題,無法由本契約承包商解決時,工程司將提供必要之協助及指示。 1.2.6 分包商之管理 (1) 承包商應對於與施工、製造、運輸、交貨、組立、完工、測試有關之事務和分包工作、材料、設備之維護負全責。 (2) 簽訂分包契約時,承包商應確保業主及工程司之權益及規定,均已包含在分包契約條款內。 1.2.7 往來文書之管理 (1) 承包商應將有關本工程所需設備或材料之不含價格國內外訂單副本﹝二份﹞提送予工程司。所有訂單均應述明工程司有關檢驗及試驗之規定,並標示契約編號、承包商名稱及地址,且標明本工程中使用該材料部分。 (2) 承包商與其[分包商]、公用事業機構、政府相關部門及其他主管機關間有關本工程之往來文書,均應提送副本[2][ ]份予工程司。 1.2.8 施工要求與機具 (1) 承包商應於每一部分工作開始作業至少﹝一個月﹞﹝ ﹞前,將其擬採用之施工方法及擬使用機具之數量及性質知會工程司。 (2) 如工程司有所要求,承包商應將其擬使用之施工方法、機具與人力之數量及性質等之進一步詳情,提送工程司參考。 1.2.9 工程進度照片 (1) 承包商應依施工進度﹝每週﹞至少拍攝[15][ ]張施工記錄彩色照片,應紀錄其拍攝位置、時間與主體由其細節必要時工程司指定。 (2) 進度報告之照片應加標題後按施工順序編排於相關報表內。 (3) 說明之標題應以打字註明工作名稱、施工作業概述、拍照時間及照片編號。 1.2.10 對工程司之通知 (1) 對實品大樣或任何工作項目之施工標準非經書面通知工程司認可,使其有充分時間安排必要之檢查事宜前,不得進行任何施工作業。 (2) 若無法肯定是否有必要就某項工作之開工向工程司發出通知,承包商應負責向工程司徵詢其意見。承包商若未就該工作提出徵詢,工程司得保留對該工作之許可。 (3) 承包商應以適當之書面通知工程司,請求工地查驗及認可。若契約無通知時限之規定,則該項通知應於工作準備妥當,可接受最後查驗工作前﹝4工作小時﹞﹝ ﹞提出。若工程司特別指示,應使用適當表格。非經工程司書面認可,任何後續工作不得開始 。 工程司應有合理之充份時間,進行查驗,除工程司特別同意外,查驗應安排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之。 1.2.11 施工設備與勞工報告 (1) 承包商應依工程司管理程序之規定,記載每工作天在工地所使用之設備及機具情形,按契約規定向工程司提出報告。 (2) 承包商應記載每工作天在工地所派用之監工及勞工人員情形,按契約規定向工程司提出報告。 1.2.12 安全 承包商開工前應遵守中華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章及地方政府所訂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據以執行。以保護所有在工地工作人員之安全與健康。並確實依據契約之規定,以安全又有效之方法施工。 1.2.13 急救 (1) 承包商應於每一工作場所,提供防範火災、瓦斯、電擊等書面資料,並提供電話、適當房舍、交通工具、急救設備等,視需要亦包括擔架 (2) [隧道、隧道洞口及豎坑出入口於施工期間,除上述之規定或工地安全委員會指示之事項外,承包商尚應依工程等級提供擔架、復甦設備及救難設施等]。 1.2.14 [潛水] (1) 承包商應雇用具適當身體健康證明、有經驗且受過專業訓練,慣於預定工作深度之男性為潛水人員。潛水工作進行時,應確保隨時有必要之助理在場,且備有充份、狀況良好之一流裝備及備用品。一切操作均應符合最新版內政部頒發之中華民國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之規定。 (2) 契約工作若須僱用潛水人員,承包商應安排減壓艙設備,其位置能於意外事故發生五分鐘內即能到達。 1.2.15 消防規則 承包商應遵守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所訂之消防法規,並應提交一份地上或地下設施之詳細防火計畫送工程司認可。承包商所有管理人員均應了解救火及其他災害之防治方法。 1.2.16 危險物品與輻射 (1) 承包商應確保所有瓦斯、燃料等危險物品均依有關法規或工程司之規定,以安全之方式儲存及搬運。承包商應負責取得儲存及搬運此等物品所需之執照許可。 (2) 非經工程司認可,不得從事含電離或電磁輻射之作業。承包商應確保所有人員及民眾均已被保護,不致受到輻射之影響。所有輻射區皆應張貼明顯之警告標示,並設適當之屏障。 1.2.17 [炸藥] (1) 非經工程司事先書面核准,不得使用爆炸物。向工程司申請開炸許可時,承包商應切結遵守台灣省政府「工業用爆炸物管理規則」及本契約有關爆炸物使用量、起爆方式與任何限制規定。任何特殊作業或本工程之某一部分,若未特別限制使用爆炸物,並不表示該工地或該部分准許開炸。 (2) 若經工程司許可使用爆炸物,承包商應負責取得有關機構之許可証,並遵守所有之相關法規。工程司得禁止使用爆炸物或隨時撤銷已發出之許可,承包商不得因工程司不准使用爆炸物或撤銷使用爆炸物之許可,而請求延長工期,或要求加帳。 (3) 爆炸物之儲存、混合、搬運及使用,均應遵照現行法規之規定辦理。 (4) 承包商應於每一班、每一轉運地點,指定爆炸物之請領負責人。負責人之姓名應向台灣省礦物局及工程司報備。上述之規定或工程司及其員工之核准,均不解除承包商因使用爆炸物而引起對人身、本工程或財產之傷害或損害時依契約應負之義務與責任。] 1.2.18 試驗安全 (1) 電機或機械設施在測試時;或應業主要求使用時;或經工程司許可而由承包商使用時,承包商或其代表應遵守業主或工程司有關機電設備及在現埸附近工作人員安全之規定。 (2) 特訂條款中述及機電設備之裝設、試驗及啟用等工作,承包商應負責安排各關連承包商到場。 1.2.19 起重設備之安全設施 (1) 如為本工程施工需要,承包商應提供並維護安全堅固之起重機、升降機及輸送設備,以供材料之起重與運送。所有起重機、升降機等機具均應配備超重警告裝置。所有此類設備均應遵照當地法令規章及有關主管機構之規定、並依製造廠商建議之方法與標準,定期維護。 (2) 承包商應提供並維護安全及堅固之人員升降機,專供輸送人員之用。 (3) 所有升降設備均應以不褪色塗印或永久性黏貼標籤,清楚標示其安全工作載重,惟任何承受應力之部位均不得塗印。 (4) 所有起重及升降設備均應配有熟練之操作員,並應至少有一助手在場。豎坑起吊設備之操作手應以電話或喊話方式與坑道上下端聯絡。 (5) 所有起重及升降機具應測試其容許安全極限並妥予標示。此等設備 在工地使用前,應依相關法令取得試驗合格證明書,並提送工程司核備。 (6) 承包商應備有工地使用起重升降設備之試驗證明書檔案,並隨時更新。該檔案應自開工日起即置於工地,以備查閱。 1.2.20 [備用設備] (1) 承包商應提供合適之備用機具,以確保人員、本工程及大眾之安全。 此等設備應包括但不限於下述: A. 控制水位用之備用發電機及抽水設備。 B. 供本工程照明用之發電機具、裝備及零件。 C. 供地下及水下工程使用之空氣壓縮系統,包括[備用發電機設備]、[通風設施][  ]等。 1.2.21 臨時用電設施之安全防護 (1) 開工通知書發出後,承包商應指派專人負責工地臨時用電設施之安全,並將其姓名以書面報請工程司核備。所有臨時用電設施之設置、維護及與公共電源設施之連接,均應遵照台灣電力公司之規定辦理。 (2) 屬永久性工程一部分之機具設備,承包商需經工程司之同意方可使用,惟使用後應於點交或驗收前負責將其復原如新。 1.2.22 契約完工紀錄圖說(竣工圖) (1) 承包商應於施工完成後保存一套供紀錄用之完整契約圖說,並註明工程進行最終之資料。資料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 A. 基礎各部分之深度,以測量資料為基準。 B. 地下電力及管線設施之水平及垂直位置,以測量資料為基準。除非另有規定,測量結果之許可差應在[300mm][ ]以內,排水及污水管仰拱之許可差應在[10mm][  ]之內。 C. 屋內預埋管線及附件之位置,以構造物之外觀可見、可及部位為基準。 D. 現場尺度及細部之變動。 E. 依變更設計所作之變動。 F. 現場殘留之工事,如臨時支撐系統及位於永久性構造物界線外之混凝土工事,並標明其種類及位置。 (2) 竣工圖應於工作完成後,由承包商負責繪製,陸續送交工程司。並應在工程驗收前送交完畢。竣工圖應由承包商之人員簽名並加蓋戳記,以保証資料與實際竣工情形符合無誤。 (3) 竣工圖經認可後,承包商應將竣工資料標示於業主提供之第二原圖上,陸續提送給工程司。並應在工程驗收前送交完畢。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01310 精簡版 01310-7 V1.0 2002/11/25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