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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供需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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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用水供需合同范本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水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和自来水用户(以下简称乙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经济、合理、平安有序地供水和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方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友好地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互相制约,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水方式及产权分界   1、经乙方要求,根据甲方的供水能力,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从城市供水管上接收并安装dn口径水表只,核定日用水量为吨。   2、新建多层住宅乙方不得采用屋顶水箱供水,当城市供水管网压力不能满足直接供水时,由乙方自建加压设施及管理,待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直接供水时自行撤除。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并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集中部位实行分户设表计量。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甲、乙双方产权分界点为计费水表。从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计费水表)产权属甲方,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进水总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因乙方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列换管道及附属设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乙方负责。   4、法定计量表具由甲方统一提供,并负责统一检修、校验、撤换。表井规格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维护管理,防止有污物、积水、杂物,以免损坏而影响抄表、换表。如有损坏,乙方应及时整修。   第二条供水质量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自来水,出厂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进展采样化验分析,严格做好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管理,水质综合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甲方确保供水压力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压力合格标准为主干管末梢不低于0.14mpa。   3、甲方必须保持不连续供水,制止擅自停顿供水。因甲方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停水,在方案停水、降压供水之前24小时公告通知乙方(不可抗力或突发原因除外)。在停水期间乙方有困难,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应启动应急措施,以保证乙方应急的生活用水需要。   4、因灾害或紧急事故、故障发生降压、停水的,乙方发现后应及时反映,甲方应组织连续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第三条供水计量   1、乙方用水以单位、门牌、幢或单元立户装表,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分户设表计量。同一门牌号码墙院内有用水户要求用水,可安装分表用水,原用水户不得回绝,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与原各用水户合理分摊。   2、乙方因施工或公用性临时用水,应申请办理或签订临时供水合同,施工完毕或不需要用水时,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终止临时供用水合同。   3、甲方按规定日期查抄水表,计取水费。对尚未实行分户设表计量的用水户,乙方应及时收取单元(幢、墙院)内的水费,向甲方交纳。由于乙方的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抄见水表,经交涉无效,水费按水表额定流量二十四小时计费,直到抄见到表为止,对已按水表额定流量收取的水费不退还。   4、法定计量表具如发生故障,那么按正常时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或去年同期用水量计算月用水量,乙方的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标准的,由甲方按最小流量标准收取额定水费,乙方对法定计量表具计量准确值有疑心的,可向甲方提出验表要求,验表结果证实表具计量正确,乙方应承担验表费用等,并按正确计量交纳水费。验表结果有误,那么由甲方承担验表费用等,并按正常流量三个月的平均数退还或追补水费。   5、乙方每月要按时缴纳水费。现金缴纳水费时间在每月8-14日,缴费地点:钟楼路126号水厂营业所(缴费时间、地点如有变动,水厂另行通知),乙方也可委托银行托收或个人银行存折代扣,但乙方必须要保证帐户有足够余额。假设乙方超期拖欠水费,经甲方催缴仍未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要按日加收1%滞纳金。乙方在甲方催缴后拒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顿供水,并追索拖欠水费及滞纳金。乙方在每月月底前未收到水费通知单,应到水厂营业所查询(营业所 :6211289)。   6、乙方因拆迁等原因需要停顿用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结清费用,中止合同,办理销户手续。因办理不及时,水表未及时拆回而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和水量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报停或暂时中止合同后又需要恢复供水的,乙方应与甲方再续签供用水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复接费用。   8、乙方因房产转移需要变更名称或用水性质的,应在结清一切费用后,给予办理过户或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过户时如遇用水性质发生变化或因改建、扩建、新建的工程工程需要,乙方要重新办量给水申请的相关手续;如不及时过户或拒不过户,那么可视为中止合同,甲方可以销户停水。   9、乙方不得擅自转供水,如确需   转供,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供用水合同前方可转供。   第四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总水表以外的城市供水设施是城市根底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供水专用的水源地、取水口、引水河、输水渠道、水厂、储水池、泵站、管道以及闸门、闸门井、消火栓、扩管涵洞、测压点、空气阀、泄水阀、水表等设施均由甲方事实管理,乙方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撤除、迁移或移作他用。因工程建立确需迁移、改建城市供水设施,乙方(建立单位)应同甲方协商,经同意后由甲方组织实施。迁移、改建工程费用由乙方(建立单位)承担。   2、乙方不得在埋设的供水设施上(国家标准要求的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以及植树、采石取土、堆积物料、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3、甲、乙双方都应按照管理责任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共同执行有关供水设施维护的技术标准和标准,保证平安供水。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开启或使用灭火专用的市政消火栓是对甲方的民事侵权行为。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需要用水,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到甲方办理用水手续,乙方须承担相应的工程直接费用,由甲方定点定位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并安装水表计量,乙方按时向甲方交纳水费。   第五条约定事项   1、乙方的自建立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确需连续时,应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制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及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2、对需要不连续供水的乙方,应实施二路供水或自建储藏水源,以确保48小时的用水量(含内部消防用水)。   3、对新装用水或增加用水量的乙方,在与甲方签定供用水时,应向甲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及地形图、总平面图、水施图、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   4、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立工程的用水设施竣工后,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手续。建立单位在投入使用时,应对用户用水设施进展冲洗、消毒,并经卫生部门和水质监测部门检测合格前方可正式通水。   5、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立工程,其单位内部的消火栓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应与甲方签定消防供用合同,并设立消防水表,按该表最小流量的收费标准支付水费。   6、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水户,制止在城市公共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不得擅自在用户用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确需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应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通过储水设备加压供水。如装泵抽水,应视为对甲方的侵权,甲方有权以最大流量收取水费(以每日8小时,30天一次计量)。城市供水管网中的加压泵站应在进出水管道上装有计量设备,由产权单位支付耗用水量的水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按《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方法》第三十三条执行。   2、乙方的违约责任   ①擅自开启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活动的。   ②损坏、拆换总水表或采用技术手段致使总水表停滞、逆行、失灵的。   ③有过错的乙方应当承担由于过借而造成违约的民事赔偿责任,除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外,无法核定流量的以最大流量计算。   ④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按《浙江城市供水管理方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执行。双方有法律、法规和合同依据或有合法正当理由过错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的变列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方法》所规定的条款办理。   2、在双方签定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纸、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乙方为房屋开发商,在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需变更户名给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合同变更前按建筑用水性质计取水费。在合同变更后,按新过户的房屋使用人或所有人的实际用水性质计取水费。   第九条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乙方在合同签定前,对有关条款不清楚或有异议时,由甲方提供说明或解释,也可以直接将修改意见或不能承受的有关条款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明确,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本合同。经双方确定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自年月日在签定。   5、本合同附件和说明,经   双方协商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包括:   以上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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