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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监庭关于民事行政抗诉几个程序问题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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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监庭关于民事行政抗诉几个程序问题意见 最高院审监庭关于民事行政抗诉几个程序问题意见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发文号】法审[201*]11号【颁布时间】201*-10-15【实施时间】201*-10-15【效力属性】有效【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书前,撤回抗诉的几种情形作出了规定。经研究并征求本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工作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意见,现就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发生变化、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形,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 二、人民法院对民事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四、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 五、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如果正在就同一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查的,应当终止审查,按照抗诉案件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但审理时应当将此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案件审结后应将裁判文书送有关人民检察院。 以上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参考,在具体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报告。 201*年10月15日 附1: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 [201*]高检民发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最近,随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工作的进展,越来越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入了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之后及再审期间,或因诉讼当事人情况的变化,或应再审人民法院的要求,部分人民检察院出现了随意撤回或执意不撤回抗诉等情形。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也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口头请示。为此,我们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庭进行了协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发现本院抗诉不当或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回抗诉或者撤销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或者确认涉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该协议,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案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抗诉。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后,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或者确认涉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该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不撤回抗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四、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后,申诉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再审时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撤回抗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五、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前,得知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终止审查;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又得知人民法院已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裁定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撤回抗诉,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坚持作到立案公开、审查公开、结论公开,加强与相关人民法院的联系,随时掌握申诉人的情况,严格审查期限,最大限度地追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1*年5月22日 附2:××××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裁定书(××××)×民×(×行)抗字第×号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一审××、二审×××:……(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一审××、二审×××:……(同上) ××××因与××××××纠纷一案,本院(××××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行)终(再、提)字第×号民事(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检民(行)抗(××××)×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将本案函转本院再审)。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行)抗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再审(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写明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诉讼。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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