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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核保工作要求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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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核保工作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核保工作要求的通知 一、核保总体要求 (一)双人实地核保原则。原则上核保工作应由分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的全部人员、公司银行部和国际业务部的营销管理人员、法律保全部的法律人员,以下统称“专职核保员”)或兼职核保员和授信项目主办人员共同实地核保。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当面签署《核保书》(见附件)等相关文件。 (二)核保时间、地点的选择。核保时间应选择在法定工作日,核保地点应选择在企业的注册地或主要办公场所,盖章地点应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 二、各类担保的核保人员要求 (一)三项金融产品对厂家的首次核保必须由专职核保员或资深兼职核保员参与。 (二)三项金融产品对厂家的非首次核保可由一般兼职核保员参与。(三)自然人或企业保证担保的核保可由一般兼职核保员参与。(四)土地、房产、设备等抵押担保的首次核保必须由专职核保员或资深兼职核保员参与。 (五)土地、房产、设备等抵押担保的非首次核保可由一般兼职核保员参与。 (六)存货质押的首次核保必须由专职核保员或资深兼职核保员参与。(七)存货质押的非首次核保可由一般兼职核保员参与。 (八)第三方存单质押的首次核保必须由专职核保员或资深兼职核保员参与。 (九)第三方存单质押的非首次核保可由一般兼职核保员参与。(十)自有存单或自有银票质押的核保可由一般兼职核保员参与。 三、核保工作要求 (一)各经营单位有核保需求的,应首先向信贷管理部申请登记,以核实核保人员资格,且实际参与核保的双人必须与申请登记一致。 (二)资深兼职核保员参与核保必须实现部门交叉核保。 (三)必须由专职核保员或资深兼职核保员参与的核保,如不能实现专职核保员参与核保和资深兼职核保员交叉核保,可暂时由本单位从事三年以上授信业务的助理级以上负责人员作为资深兼职核保员,负责本单位非本人作为主、协办客户经理的授信客户的核保工作。 (四)一般兼职核保员参与核保可以由经营单位内部双人参与(一人为主办,一人为兼职核保员),同时必须由经营单位负责人在核保书上签字确认。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79号 201*年03月15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已经明确保健食品产品所用辅料因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使用的,需开展产品辅料替代工作。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同时,可申请使用其他辅料进行替换或申请去除相关辅料。替换或去除辅料应对产品质量安全无影响,并符合保健食品有关标准规范。 二、国产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按照保健食品变更申请中的变更其他事项申请受理。 三、申请人应提供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并参照《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该通知要求开展许可管理工作。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发现未在规定时限内停止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进一步核实后,注销相关产品批准文号并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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