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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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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发展规划,加力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引导省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来帮助我省发展,拟在我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省科技厅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以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十二五”期间,重点在我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100个左右院士专家工作站,着力解决我省创新能力不强、创新创业人才不足的问题,搭建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和长效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 第二章工作体制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规划、政策的制定,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工作站办公室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工作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落实,向管理委员会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 (二)负责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联络,向有关单位提供院士专家信息; (三)负责组织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建站等工作;(四)负责受理建站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五)帮助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六)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获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与院士专家共同制定近三年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签订相关技术合同; (二)负责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研究和实验条件,提供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后勤服务保障等; (三)配合工作站办公室做好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四)定期上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作运行情况; (五)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六)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协商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第七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为建站单位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二)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共同研发重大新产品,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必备条件及要求第八条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二)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团队结构合理,研发实力较强;(三)与拟引进的院士专家签有3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约定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重大新产品研发的具体任务和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及受益分配等事项。 第九条拟建站院士专家近5年来,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国内成功转化;建站后三年内至少有1项重大技术成果可以在云南转化应用。 第四章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立及管理 第十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立采取申报制: (一)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与拟引进的院士专家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 (二)工作站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工作站办公室推荐,并经院士专家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获准建站,并授予“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一条同时与多个单位开展合作的院士专家,不便在某一家单位建站的,可以以云南省应用技术研究院为依托单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二条实行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年度报告制度。院士专家工作站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若有影响院士专家工作站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在1周内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工作站办公室在收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合作双方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工作站办公室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周期为三年,运行结束后组织考核,并在云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对合作期满、考核合格并明确还需继续运行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批。 第五章支持及约束 第十六条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经费。对经批准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每年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经费补助,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条件改善、日常运作等。 第十七条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合作的技术成果,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省科技厅将优先立项支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优先推荐院士专家工作站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国家有关科技计划,若获得科技部立项支持,省科技厅将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支持,按照《云南省科技厅联合支持国家项目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对于建站单位在申请建站和运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委员会将宣布该站停止运行,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及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发展规划,加力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引导省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来帮助我省发展,拟在我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省科技厅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以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十二五”期间,重点在我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100个左右院士专家工作站,着力解决我省创新能力不强、创新创业人才不足的问题,搭建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和长效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 第二章工作体制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规划、政策的制定,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工作站办公室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工作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落实,向管理委员会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 (二)负责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联络,向有关单位提供院士专家信息;(三)负责组织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建站等工作;(四)负责受理建站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五)帮助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六)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获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与院士专家共同制定近三年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签订相关技术合同; (二)负责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研究和实验条件,提供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后勤服务保障等; (三)配合工作站办公室做好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四)定期上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作运行情况; (五)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六)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协商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第七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为建站单位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二)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共同研发重大新产品,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必备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二)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团队结构合理,研发实力较强;(三)与拟引进的院士专家签有3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约定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重大新产品研发的具体任务和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及受益分配等事项。第九条拟建站院士专家近5年来,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国内成功转化;建站后三年内至少有1项重大技术成果可以在云南转化应用。 第四章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立及管理 第十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立采取申报制: (一)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与拟引进的院士专家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 (二)工作站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工作站办公室推荐,并经院士专家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获准建站,并授予“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一条同时与多个单位开展合作的院士专家,不便在某一家单位建站的,可以以云南省应用技术研究院为依托单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二条实行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年度报告制度。院士专家工作站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若有影响院士专家工作站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在1周内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工作站办公室在收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合作双方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工作站办公室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周期为三年,运行结束后组织考核,并在云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对合作期满、考核合格并明确还需继续运行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批。 第五章支持及约束第十六条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经费。对经批准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每年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经费补助,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条件改善、日常运作等。 第十七条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合作的技术成果,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省科技厅将优先立项支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优先推荐院士专家工作站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国家有关科技计划,若获得科技部立项支持,省科技厅将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支持,按照《云南省科技厅联合支持国家项目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对于建站单位在申请建站和运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委员会将宣布该站停止运行,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及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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