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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税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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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税人员管理办法 协税人员管理办法 轵城分局协税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工作纪律,严格上下班纪律,落实请销假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1、全体协税人员实行纸面考勤,上班签到、下班签退、请(休)假审批、冲销申请(特殊情况或因公未能按时签到)等程序一律由主管副局长严格负责管理。 2、上班签到签退时间:上午为每个工作日的8:10分以前和12:00以后;下午冬日为每个工作日的2:10分以前和5:30以后,夏日为每个工作日的3:10分以前和6:30以后。 3、禁止代签,因故不能按时签到的,要及时说明原因提请冲销,冲销须在2日内提请。 二、请销假制度 1、协税人员请假天数一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方算请假;请假天数一天以上两天以内者,由主管副局长批准,主管副局长同意后,方算请假;请假三天以内由局长批准;请假超过三天的报局长同意,由市局批准。 2、无故不签到、不请假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3、根据规定,每人每年满勤为250天,平均半年125天,分局按半年对每个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对半年因故请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规定休假时间除外),以及全年累计请假超过45天的,给予相应处分。 三、工作制度 协税人员需遵从公务员法、税务部门规章、各项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劳务合同要求,服从所属科室管理,认真完成所布置的各项工作。对于发生违规行为的人员,将依照规章予以相应处分。 四、学习制度 协税人员需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以满足工作岗位的需要。对于业务考核未能满足要求的,分局将督促其学习和改正。 五、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税收协税护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协税护税(以下简称协税护税)是指在镇政府的领导下,税务部门与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协助、监督、控管以及依法委托代征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协税护税的主要任务是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地方税收的控管;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决定。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信息交换 第五条财政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财政性资金用于基建工程项目等税务部门在征管中难以控管和难以征缴的地方税收,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在财政工作中,对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缴入国库;受理税务部门要求扣缴税款的请求事项,按规定税率(征收率)扣缴应纳的地方税收;将财政机关的涉税决定、意见书传递给地税部门,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每月向税务部门反馈扣缴地方税收情况,由地税部门将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的执行结果于15日内回复财政机关;具体负责新办企业税收预算级次的鉴定并提供给国、地税部门。 第六条国税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负责提供企业税务登记和生产经营、纳税的相关信息,对于已明确处理意见的税源转移企业,及时进行调整。及时提供新办企业税收预算级次和重点企业税收变动异常情况。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查处国税税务案件过程中涉嫌偷逃地税行为的税务案件,应及时向地税稽查部门移送相关材料,并会同地税稽查部门查处;严格把好地方税收征收关口,及时通知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征收窗口缴纳地方税收(已实行委托代征地方税收的除外);对涉嫌偷逃地税行为的案件应及时向地税稽查部门移送税务案件的相关材料,并协助查处;每月必须向地税部门传递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国税缴纳情况。 第七条地税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负责提供企业税务登记和生产经营、纳税的相关信息,对于已明确处理意见的税源转移企业,及时进行调整。及时提供新办企业税收预算级次和重点企业税收变动异常情况。负责与各协征部门加强沟通,并及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 第八条工商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负责按季向财政和税务部门提供和交换企业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应做到企业生产经营地与登记注册相一致。依法吊销涉税违法经营业主的营业执照,及时将拟吊销企业名单提供给税务部门。按季向税务部门交换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年检、个体验照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年检、验照信息及时交换给税务部门。 第九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负责协助财政、地税部门搞好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控管工作;受理财政、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经营性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必须在本镇范围内注册法人企业或在本镇范围内注册项目公司;每月向财政、地税部门提供土地转让办证情况。 第十条建工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负责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建筑业税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建筑业《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建设(房管)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负责协助财政、地税部门搞好房地产业的税收控管工作;受理财政、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办理《房屋 产权证》时必须附有房地产销售发票;每月向财政、地税部门提供房屋产权办证情况。 第十二条发改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负责向财政提供所有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并协助做好有关规费的征缴工作。 第三章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对协税护税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由镇政府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由于协税护税或委托代征单位工作不力,或与纳税人勾结,造成地方税收流失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奖励,并报请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各级协税护税部门和单位。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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