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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一人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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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一人章程   xx年注册一人的企业家很多,最新版一人章程有什么范本?那么最重要的章程怎么写?了最新版一人章程提供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承受政府有关的监视。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第十三条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置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当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假设不购置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职权、议事规那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视;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缺乏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缺乏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领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那么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当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   (4)优先购置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6)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当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当公司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   第十条 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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