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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司法和谐的理性思考
作者:陈 荣 发布时间:2007-02-01 09:06:43
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新时期民事审判的八项指导原则,其中,“坚持司法和谐,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这一指导原则尤其引人注目。这一指导原则的提出和实施,无疑是解决困扰法院“案结事不了”难题的有效对策,也是人民法院践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定作出的积极回应。
司法和谐是政治文明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虽然离不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诉讼权利的理性行使和对诉讼义务的严格履行,但本质上是对法官司法理念、司法方法、司法技能、司法作风提出的要求。法官在司法为民理念指导下,秉承法律方法的理性与司法人性化的有机结合、司法技巧与司法作风的有机结合,并最终实现“让来打官司的老百姓都能看到法律是公正的”,“不让当事人带着对法律不满的印象离开法院”。这既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实现司法和谐的根本所在。
如何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呢?笔者认为,作为行使司法权的法官,应在三个层面上有所思考并有所作为:
首先,在司法理念层面上,要弘扬人本司法的理念。法官要强化民本意识,弱化职权意识,要把当事人放在第一位,并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司法活动的宗旨。在司法的全过程中要维护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尊重其人格和尊严,维护其正当权益,体恤其正当需求,顾及其感受和反应,让当事人在领略法律威严与神圣的同时,也享受法律所固有的“温情”和“体恤”,实现“让当事人打一个公平、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
其次,在司法行为层面上,要践行诚信司法的职责。法官要把关爱、倾听、理解、体恤这些人际交往所崇尚的美德,也是司法应具有的“温情”融入司法的全过程。一方面,法官要遵循对案件当事人权利要尊重、感情要亲和、态度要和蔼、方法要平和的工作要求,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另一方面,法官要把运用法律思维、司法技术得出的正确的案件结论,用大众思维的语言和形式表达出来,使当事人明白和感受到司法结论内在的合理性,实现“辨法析理、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增强司法的“感染力”。
再有,在司法技术层面,要掌握衡平司法的技巧。法官要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司法裁判,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法官处理案件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一种复杂的、以法律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政策、经济、文化、心理、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的高度技术性的创造性活动。基于司法活动的这种特性,法官断案要彰显一种理念,就是“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遵循一条原则,就是法官在进行司法判断过程中,既重视对法律规范的文意解释,更注重辨析法律规范所蕴含的法源、法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秉承一种方法,就是“法官审理案件,在案情事实查清后,不急于去翻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受保护的判断。此项判断称为实质判断,在实质判断基础上,再寻找法律上的依据”。(梁慧星语)这种裁判方法以实质判断的合理性与法律判断的合法性的有机统一为基本价值取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的因素,变利益冲突为利益兼顾和利益共享,实现审判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优秀法官宋鱼水讲,通过审判“在最大限度地支持合法行为的同时,尽最大努力去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就是司法和谐的核心要求和价值追求。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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