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
第二条 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 经济性质
第三条 经济性质:股份制(合作)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本企业设立的宗旨是为更好地加强企业内部规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增加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四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
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出资额
出资
方式
出资比例(%)
第八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六章 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 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4、 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 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 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十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 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 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
1、 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
2、 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
3、 被选举成为股东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二条 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2、 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四条 个人股只能在本企业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十五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
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 修改企业章程。
股东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外,以及第4项、第5项、第7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对第9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的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及第6项、第8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股一票方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六个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 25%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2、 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成员签字。
第二十条 企业设立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2、 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
3、 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4、 制定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5、 聘任和解聘包括经理、会计主管人员等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经理一名,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决议;
2、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 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企业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监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企业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纠正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 检查股东大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 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 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 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
3、 提取税后利润的10%做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4、 提取5%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
5、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 提取劳动分红基金;
7、 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股。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金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三十二条 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以公积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规定提取工资、资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资金分配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度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设立个人帐户的住房基金。
第十二章 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 经营期限届满;
2、 被依法撤销;
3、 破产;
4、 不可抗力;
5、 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七条 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 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3、 所欠税款;
4、 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八条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三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九条 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股东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企业章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年 月 日
第6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