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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引领税收征管及纳税服务及谐统一.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7374888 上传时间:2025-01-0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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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引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和谐统一   一、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辩证关系   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是现代税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性质,共存于税务行政行为之中。它们的辩证关系体现在:税收征管是基础,它决定着纳税服务的发展方向,而纳税服务反作用于税收征管,对税收征管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一是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财政收入,要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就是要加强税收征管,没有税收征管就没有纳税服务;二是税务部门通过优化纳税服务,纳税人的税收权益得到了维护、纳税意识得到了加强,就会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和征收成本的降低。   二、促进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和谐统一的必要性   (一)两者的和谐统一是税务系统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化征管改革的必然要求   严格规范的税收执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其本身就是高层次的服务。优质的税收服务,也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改善税收法治环境,提高税收执法质量。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的关系,实现执法与服务的有机融合。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地税部门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纳税人主体地位,保障纳税人各项权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大限度地体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强化纳税服务是依法治税、创新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   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标志着我国的税收立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新的《税收征管法》在重视税务机关权力保障和执法措施、保证税务机关有效执法的同时,强化了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的监督和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同时随着法制社会的建立和税务部门税法宣传的不断深入、税收管理的逐步规范,纳税人的税收法制意识进一步加强,税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进入了“加强征管与纳税服务”并重的阶段。   三、正确处理加强税收征管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关系   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是关系到税收机制建设和税收科学发展的大问题,既不能把它们对立地看,也不能把它们孤立地看,而是要辩证地看,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一)必须坚持税收征管和税收服务的辩证观   一方面,税收作为国家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和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必须始终坚持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积极主动地为国家的政权稳定和国家经济体发展发挥作用.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还不高,加上税收法制体系和征收管理体系还不完善,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此,完善税制、加强征管还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应该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地为纳税人服务,变传统的“监管型”税收为现代的“服务型”税收,从而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必须坚持税收征管和税纳服务的发展观   强化税务机关为国聚财和为宏观经济服务的重要性,并没有削弱提高税收服务的紧迫感。近几年来,地税部门在优化纳税服务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服务观念到服务制度,从服务内容到服务形式都有了很大提高。初期的纳税服务仅仅停留在纳税人咨询时为纳税人热情、详尽的政策解释;建一个豪华的纳税大厅,为纳税人提供茶水、纸笔和休息的地方。在服务态度上热情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等共性化服务上,但与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要求下的新型纳税服务相比,在树立先进的纳税服务观念,提供高效、多元化的服务方式,构建平等的税收征纳关系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定差距。从理论上说,服务型税收是一个包括纳税服务、执法服务、管理服务、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多维体系,服务型税收应坚持公平、效率、法制和以人为本等原则。因此,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不断修正和调整纳税服务的发展目标,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规范征纳服务体系。同时也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税收征管工作本身发生变革,达到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和谐统一。   四、努力实现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和谐统一   1、健全税收法制。一是建立税收基本法。对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税收执法与司法程序等根本性问题,以及征纳双方的关系规范、税务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其职责、纳税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税务行政机关与其他部门或组织的关系等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以便为税收管理提供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依据。二是健全税收实体法及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对各个税种法律的完善。税收程序法主要是指将整个税收征纳关系中的程序纳入法的范畴进行规范,从税务登记、票证管理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从纳税检查、税务行政处罚到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都要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保持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刑法等相关法律的有机衔接。三是提升现有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应尽快提高目前多数税种适用的暂行条例、补充规定的法律级次,对现行税种该调整的调整、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   2、严格依法治税。一是严格税收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认真落实好税收执法责任制。以明确岗责体系为前提,科学设置执法岗位,遵循依法治税、因事设岗、兼顾制约与效率、优化服务和遵从实际等原则,使各岗位之间职责界定清晰,切实分解税收执法权力。三是严厉查处逃避纳税行为。要利用各种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维护社会正义。   3、提高服务效能。一是全面提升服务理念。努力做到纳税服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职业道德要求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由“一张笑脸、一杯热茶”的浅层次服务理念,转换为在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深层次服务的转变。二是完善税收服务体系,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能力。要将纳税服务落到实处,必须健全、完善纳税服务机制,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科学的服务工作机制,推动纳税服务工作持续、深入的开展。首先要健全纳税服务机构,建立纳税服务岗责体系和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逐步建立健全纳税服务机构。通过规范征管程序、完善征管体系、优化征管流程,来明确征收、管理、服务等工作岗位职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的部门责任、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责任追究、考核监督等内容,把各项服务项目分解开来,制定出量化的标准,严格对纳税服务绩效的考评。其次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着力培育纳税服务的社会化市场,使税务机构的纳税服务与中介组织的社会服务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全面发展。税务机关要将税收工作的流程、制度、要求、时限等和纳税人密切相关的事项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解决纳税人办什么、在哪里办的问题,杜绝暗箱操作。对税收管理程序要有一个科学的设计,既能降低税务机关内部征税成本,又能降低社会纳税成本。再次是要提高服务质量。税务部门要从整个税收征纳过程着手,注重细节,超前考虑,站在纳税人角度,真正为纳税人着想,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人负担。构建以职能性服务为根本、权益性服务为重点、程序性服务为基础的税收服务体系,不断扩宽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4、提升税收征纳双方综合素质。一是全面提升税务干部素质。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大规模开展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多渠道、分层次、大规模实施专门业务培训、应用操作培训和高学历复合型人才培养,提高广大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技能。二是要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税务干部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要由过去执法型向服务型转变,准确把握为纳税人服务的内涵,掌握好执法权,用好执法权,形成大服务的理念。三是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与税收政策辅导,逐步提高广大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的自觉性和处理涉税事宜的整体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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