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赊欠买卖契约书 出卖人 简称甲方,承买人 简称乙方,兹为 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 货 件卖与乙方,约定 年 月 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 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 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 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 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 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应于 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契约,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 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 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契约。 第六条 如因天灾地
2、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按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得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 日内交付。 第七条 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 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 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 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契约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地址: 买受人(乙方): 地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