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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ۥ术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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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技术科副科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消费(技术)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消费(技术)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消费(技术)科副科长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消费(技术)科科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治理工作。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打算,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平安治理。 第3条 要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展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4条 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展采煤、掘进工作面的平安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活动。 第5条 经常进展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6条 经常深化现场,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征询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良工作的详细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9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消费(技术)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消费(技术)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1条 按照分工要求,消费(技术)科副科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治理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 进展编制煤矿消费规划及接续打算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消费(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3条 在消费(技术)科副科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故弄玄虚,消费(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消费(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5条 不可以深化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征询题不可以得到及时处理,消费(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6条 觉察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消费(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7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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