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民初字第 号 原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 告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 (概括写明请求的具体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 本院认为, (写明决定先予执行的理由)。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先予执行的内容及其时间和方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