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视治理。第二条 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用人单位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治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聘用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展严格治理,并结合工程工程特点,建立特别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平安教育、培训和平安技术交底。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2、;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别工种作业。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平安规章制度,按章操作,回绝违章指挥。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平安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觉察事故隐患或者不平安要素,应向现场平安治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八条 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第九条 作业人员未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