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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局ۥ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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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局食品平安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履行食品平安综合监管职能,保证食品平安监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食品平安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发挥综合监管效能,有效防止食品平安严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公室作为县食品平安协调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置单位履行食品平安监视督办工作职能。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内容 (一) 食品平安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 食品平安监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 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 有关部门反响和群众投诉、举报食品平安征询题的处理情况; (五) 食品平安信息反响情况; (六) 食品平安事故、严峻案件查处进度和处理情况; (七) 食品平安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八) 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食品平安质量征询题; (九) 其他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程序 (一) 按照县政府领导指示和工作实际确定督查督办事项和督查督办方案; (二) 督查督办方案要详细、明确,有详细的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并以督查督办通知书的方式分送有关单位,严峻事项要派人督查; (三) 及时催促、检查、催办,确保督查督办事项如期落实。 督查督办工作完毕后,将督办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食品平安协调委员会,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联络会议,与县直各职能部门交换意见,指出存在的征询题,提出做好食品平安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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