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通防监区消费助理平安消费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平安消费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平安消费指示、指令,严格恪守各类平安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监区平安消费工作。
第3条 经常分析、研究通风系统,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认真按矿井一通三防“规程措施要求和监区治理制度协助、催促各分监区现场施工,抓好规程、措施在消费现场的落实,同时监视检查施工质量,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平安可靠,预防通防事故的发生。
第4条 经常深化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通防事故隐患,觉察征询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狠反三违“,确保通防质量动态达标和通防事故隐患超前防备。
第5条 按照消费实际参与研究或及时提出、制定、修正或补充技术措施、规章制度或施工方案,从技术上防备通防事故隐患,保证施工平安。
第6条 协助组织好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平安活动。
第7条 参加监区消费值班,处理有关监区平安消费日常事务。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查
第9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监区消费助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消费助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1条 未催促各分监区现场施工,抓好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监视工程质量而造成严峻责任的,通防监区消费助理员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2条 未深化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觉察征询题未及时处理的,通防监区消费助理员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修正和补充技术措施、规章制度或技术标准,从技术上预防事故隐患的,通防监区消费助理员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4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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