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平安标准
1 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展动火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平安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认识以达零灾祸之目的。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内的动火作业,不适用固定动火区域和固定用火作业。
3 动火作业平安要求:
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平安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去除动火现场及四周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平安防火措施,装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消费、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消费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消费系统完全隔离,并进展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展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本标准第13条特别动火作业的平安防火要求“规定执行。
3.3凡处于消费区域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关于用火点四周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3.4撤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平安防火措施。
3.5动火作业时,在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顿作业。
3.6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展可燃溶剂清洗及粉刷或喷漆等作业。
3.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开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平安程度,保证平安可靠。
3.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3.9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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