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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工程建设—移交(BT)项目
投融资建设合同
回 购 人:
投 资 人:
签订日期:2012年1月 日
可修改编辑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回 购 人(全称):
投 资 人(全称):
根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02号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BT投融资建设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县--------工程建设—移交(BT)项目。
2.工程地点:----县平桥村。
3.项目范围和内容:----县--------工程,工程发包价******元。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由投资人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施工,并承担施工期风险。
4.资金来源:施工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建设模式,由投资人自行融资。
二、建设期
建设总工期为300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2012年5月1日进入桥面工程施工 ;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为经审计部门审定后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和投资回报费用的总和。
1、工程竣工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价采用固定单价法,竣工结算依据招标人提供预算造价文件的规定及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17.2条规定等。
2、投资回报:本工程的投资回报是指回购人支付投资人的项目建设期的利息(不计复息),利息按月息1%结算,投资回报费用按工程量月报进度价款的80%金额为基数计算,建设期利息均按月结算。计息时间为项目第一次进度付款的第二天起至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定案之日止。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定案之日的第二天进入回购期。回购期到期后,回购人不能按期回购工程,投资人按审计部门审计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的95%为基数,利息按月息2.5%结算,计息时间从审计报告出来后第16天开始计算。项目回购后,回购人向投资人支付部分工程结算价款的,投资人以剩余部分工程款(不含5%的质量保修金)作为计息基数,利息按月息2.5%结算,计息时间从支付部分工程结算价款的第二天开始结算。
3、回购人在支付项目回购款余款时,可扣除相当于项目竣工结算总造价5%的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待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给投资人。
五、项目回购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并经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定案后15天内回购。
六、保证金
投标报名时投资人必须向回购人提供8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保证金返还时间:经回购人、监理单位及投资人三方确认已完工程量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时,保证金给予退还。
七、项目建设要求
(1)必须按回购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
(2)投资人必须承担施工期及质保期安全、质量等责任。
回 购 人(全称): 投 资 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2年1月 日 2012年1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1条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BT模式”: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在本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建设-移交。本合同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投资人按本合同约定负责筹措投入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的施工,并承担施工期间的风险;回购人负责本项目开发建设的应管理职责(包括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委托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回购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回购并向中标人支付回购价款。
“协议”: 指回购人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包括附件以及各工程的建设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适用法律”: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或“本项目”:指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允许投资人投融资建设本项目,并在建设期结束后回购人将以协议回购价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
“工程”: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
“回购人”:指----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投资人”:指中标单位。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它文书。
“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移交日期”:指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回购人所有,并自此时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
“建设期”:指自开工日期(含)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完工日(不含)的期间。
“工程的建设合同”: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协议项下的各工程的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预定完工日”:指根据设计部门提供的预定工期完成本项目期限的最后一日,可根据第2.6条延期。
“完工日”:指根据第15条本协议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
“质保期”:指根据第16.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工程或各分项分部工程或设备的质保期。
“竣工验收”: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
“移交证书”:指按照本协议第14.7款颁发的证书。
“临时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
“材料”:指由投资人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系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
“现场”: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一般设计变更”:指在本协议项下的某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控制在一定的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内。
“重大设计变更”: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控制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的变更。
“回购承诺函”: 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承诺。
“建设”:指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试验与竣工,包括场地勘查和调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维护、交付、安装、完成、验收、质量监督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它活动。
“项目建设用地”: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施工临时用地。
“环境污染”: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规定。
“不可抗力”:具有第23.1条所规定的含义。
“项目文件”:指本协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
“进度计划”:本项目在施工前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合同”:指回购人和施工监理人为项目的监理订立的协议。
“违约”: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投资咨询人”: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技术咨询人”: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1.2 释义
在本协议中:
(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协议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
(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9)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0)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第2条 双方义务
2.1 特许权的授予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
(1)对本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和施工建设;
(2)按第6条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
2.2 担保权
在建设期内,投资人有权为第4.4条允许的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回购人的回购承诺书作为担保。
2.3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
(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施工和移交;
(2)根据第14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
2.4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
(1) 按时完成立项、可研、征地拆迁工作;
(2) 依法委托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完成勘探、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等前期工作程序;
(3)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
(4)向投资人提供“水、电、施工道路”三通工程。
(5)根据第14条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
(6)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
2.5 建设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第2.6条延长建设期或第12条终止协议,建设期自开工日期(含)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前一日(含)止,建设总工期为300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2012年5月1日进入桥面工程施工。
2.6 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1)第21.3条所述的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延误;
(2)由于回购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
(3)因回购人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
(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第23条项下的工期延误;
(5)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
由此引起的投资人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人进行补偿,同时建设期应予以相应延长,以使投资人保持在未发生该事件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
第3条 合作前提条件
3.1 投资人条件
投资人应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力,并在本合同生效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
3.2 回购人条件
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力和能力履行其义务或责成协议的其它当事方分别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3 回购承诺函
回购人应在生效日期向投资人出具回购担保承诺函。
第4条 项目融资
4.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
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移交的全部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的筹措。
4.2 项目资本金
建设期内,投资人应确保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适用法律和政府批准文件的要求。
4.4 担保权益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并经回购人同意,投资人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协议和回购人出具的回购承诺函向贷款人质押贷款。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及融资文件行使质押担保权益。
4.5 融资文件
4.5.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30_日内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的融资合同,并将副本送交回购人备案。
4.5.2投资人不得重复使用前述回购承诺函进行质押融资。
4.5.3除第4.4款规定的质押外,投资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除非得到回购人的书面同意。
4.6 资金使用
投资人根据第4.4款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第5条 项目监管
5.1 回购人的监管权
5.1.1回购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施工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前述活动。
5.1.2回购人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
5.1.3回购人有权要求投资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1.4投资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回购人同意。
5.2 财务监管
5.2.1财务报表。投资人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2.2编制资产目录。投资人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各工程的资产(即依本协议建设的、采购或其它有偿、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
5.2.3回购人为执行检查,应通知投资人限期提出帐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文件供回购人查核。回购人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财务问题的查询,投资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5.3 施工监理
由回购人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费用控制等实施监督工作。
第6条 土地使用
6.1 征地、拆迁和补偿
6.1.1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土地报批等工作由回购人负责。
6.2 建设用地的权利
投资人将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建设用地的范围和面积见相关工程设计图纸标明的红线图。
回购人应在工程的建设期内:
(1)使该工程建设用地保持不设置任何留置权和债务保证,从而使投资人为该工程建设之目的在建设期内对该土地享有独家使用权;投资人有权为该工程建设之目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自由地、独占性地使用建设用地;
(2)协助投资人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办理相关手续、进入项目建设用地。
6.3 对建设用地的限制
无回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第6.2条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该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
6.4 临时用地
回购人应协助投资人根据适用法律和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外的临时用地。
6.5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
投资人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允许与项目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用设施通过项目建设用地,但应事先征得投资人的同意,投资人不得无故拒绝同意。这类工程的建设费用不应由投资人承担。
回购人或承担建设的单位完成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后应将项目用地恢复原状或清理至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如果这类工程的建设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损害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则应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
如果由于此公用设施的施工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延误,回购人应相应的顺延此工程工期,并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
第7条 前期工作
7.1回购人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勘察、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证办理等施工前所需的各项工作,确保投资人可以直接施工。
7.2对回购人签定协议前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包括这些工程的资料、临时设施、前期融资款、前期施工费用等完成有关该项目的前期费用都将移交给投资人。该部分已完成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回购款人负责,投资人不对该部分工作的缺陷和引发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8条 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
8.1回购人可以对本项目工程的设计进行修改,如果这些修改:
(1)将加快建设速度;
(2)降低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
(3)提高本项目的质量;
(4)公共利益需要;
(5)发现设计错误;
如果上述款项的修改使投资人获益,回购人不承担相关费用;否则,回购人应承担可能增加的费用(包括工程费用)。
8.2除非回购人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投资人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招标图设计、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但是当投资人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的前提下,在各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投资人发现某些变更可以:
(1)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将加快建设速度;
(2)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该工程的建设、维护成本;
(3)提高该工程的质量。
那么投资人可在各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向回购人提交设计变更的建议书。如果投资人的此类建议书获得回购人批准并实施,因此节省或增加工程成本,则相应调整回购款,涉及需要回购人批准的变更节省的投资,双方各按50%分成。但因投资人私自变更设计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应由投资人承担。
8.3变更程序应按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围、规模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和标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移交日及回购款支付时间。
8.4除工程范围、规模和标准之外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不损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寿命,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报回购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8.5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若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致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变更,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书面变更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量和造价作详细增减分析,经回购人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和说明后,由投资人组织实施。
8.6一般设计变更由投资人或施工监理人提出,由回购人和设计单位批准。
第9条 施工
9.1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投资人应根据本项目协议规定负责本协议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施工,并承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施工期间的风险。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前提,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项下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该工程的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回购人审核。并在‘工程建设协议规定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施工。
(2)投资人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回购人的要求向回购人提供除建筑安装工程费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3)从工程开工日期起至该工程建成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投资人对该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并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
(4)投资人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必须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报回购人及相关部门备案。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5)投资人应保证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协议规定并适合于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回购人要求的、经审查批准的投资人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须的、或协议隐含或由投资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协议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6)投资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投资人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不计入回购价款。
(7)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定,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它不便。
(8)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的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9)对于主体结构工程外的专业工程,如有分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定规定,同时分包前必须征得回购人的书面同意。
(10)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回购人及有权部门汇报。
(11)投资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将该工程竣工验收报备资料完整提供给回购人,逾期一切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9.2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1)回购人应及时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购人取得的核准;
(2)积极协助投资人取得各种工程建设所需的执照、许可和核准;
(3)确保本协议项下投资人权利的实现;
(4)为投资人的融资出具相关支持性文件;
(5)确定工程的规模、范围和标准及回购价款;
(6)协调与政府有关方面的关系及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的有权部门的关系并从有权部门获得批准;
(7)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关建设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种政府批文;
(8)完成投资人进场前应由回购人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投资人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资料;
(9)对投资人进场前由回购人与相关第三方签定的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各种协议负责。
(10)所有现场鉴证、设计变更及材料设备品牌确定等涉及价格及验收因素的资料均应由投资人提交给回购人确认。
(11)负责项目实施中其它配套设施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电等项目的立项、投资、规划、设计等施工前各项工作,协调好与相关单位的关系,确保投资人顺利施工。
9.3 建设工程质量
投资人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已签订并生效的工程合同所列标准和规格实施工程。
9.4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9.4.1在工程开工前,投资人应制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报回购人备案。
9.4.2投资人应按月向回购人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整文件。
9.4.3回购人有权定期检查投资人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投资人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但回购人的上述检查不免除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10条 进度计划及控制
10.1 进度计划
10.1.1工程的进度计划都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计划、设备及大宗材料招标、采购计划、工程施工等计划。
10.1.2在工程开工之前,投资人应向回购人和施工监理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人计划实施该工程的次序(包括资金、采购、施工、检验等各个阶段);
(2)该工程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
(3)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回购人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
(4)该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
10.1.3投资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并给回购人备案。在未通知回购人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回购人可通知投资人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
10.2 进度报告
投资人应负责编制和上报工程的进度月报告,并将 2 份副本提交给回购人。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该工程开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所在月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均应在该月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提交月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投资人完成了该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
(1)投融资、施工、检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
(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生产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4)在现场的人员的设备记录;
(5)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回购人需要的其它文件。
10.3 建设中的预期延误
10.3.1如果投资人在任何时候合理地预计无法按进度计划规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设工程,投资人应立即通知回购人,对下述方面作出比较详细的说明:
(1)预计不能如期达到的某一重大日期;
(2)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说明任何据称的不可抗力情况;
(3)预计的延误天数以及任何其它可适当预见到的对建设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
(4)投资人为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而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
10.3.2上述通知的发出如是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延误不应解除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如非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应顺延,造成成本增加的费用计入回购价款。如果投资人提议采取或已执行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预期的延误问题,回购人可要求投资人为遵守进度计划而采取回购人认为必要的额外措施。因采取此额外措施增加的成本费用计入回购价款。
10.4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
10.4.1回购人应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检验。此种监测和检验的一切费用均应由回购人承担。回购人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前通知投资人。投资人配合回购人进入现场,以使回购人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检验。
10.4.2回购人有权在工程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对任何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投资人对此进行适当解释或纠正。
10.4.3回购人未能监测、检验,不应解释为回购人放弃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10.5 工程停建或缓建
10.5.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回购人、投资人双方之外原因导致本工程项目停建或缓建,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投资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回购人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回购人应为投资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经济支出,并按协议规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回购价款。
10.5.2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组织退货,不能退货的价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回购人承担。
第11条 完工延误
11.1 逾期赔偿金
11.1.1非因第2.6条款的原因,投资人未能在目标完工日后的 30 天内交付工程,投资人应自该日起直至该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回购人支付该工程总造价 万分之零点五 逾期赔偿金。
11.1.2非因第2.6条款的原因,投资人未能在目标完工日后的 30 天至60天内交付工程,投资人应自该日起直至该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回购人支付该工程总造价 万分之一 逾期赔偿金。
11.1.3非因第2.6条款的原因,投资人未能在目标完工日后的 60 天内交付工程,投资人有权终止合同,投资人向回购人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该赔偿金纳入终止合同时的估价。
第12条 合同终止
12.1 终止合同
12.1.1在下列情况下,回购人可终止合同:
(1)因投资人原因,项目未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日以后 60 天内完工;
(2)投资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人,投资人已终止建设工程而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
(3)投资人在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检验或直接地或通过总承包人的行动从现场撤出所有或大部分人员;
(4)投资人未经回购人许可擅自转让本协议工程。
12.1.2在下列情况下,投资人可终止协议:
(1)回购人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回购款,投资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协议;
(2)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无法实施;
(3)因回购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建设,使投资人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
12.2 终止合同时的估价
在根据第12.1款终止合同后,回购人和投资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60 天内共同确定投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投资人的设备和工程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投资人应得到的所有款项。
如回购人违约终止协议,除应考虑投资人的成本、利润等因素外,还应包括由于投资人提前终止采购、施工和劳动合同等增加的费用。
12.3 终止后的支付
12.3.1在回购人根据第12.1款的规定终止协议之后,回购人在确定投融资、施工、竣工和任何工程缺陷修复的费用、延误赔偿金(如有时),以及回购人应支付的所有其它费用之前,没有义务向投资人支付进一步的款项。
12.3.2回购人应在12.2款规定的_60天内向投资人支付任何结余金额。
第13条 工程验收
13.1 验收标准:应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相应的工程验收规范分别进行验收。
13.2 验收
13.2.1具备验收条件投资人应提前 28 天将某一确定日期书面通知回购人代表,说明在该日期将进行验收,回购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组进行检验。
13.2.2投资人要确保完成该工程项目中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3.3 重新验收
如果工程或某系统未能通过验收,投资人应负责修复;在修复缺陷后,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程的验收。
13.4 检验争端
如果回购人与投资人之间对本条规定的检验的结果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依照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或福建省的有关规定解决此种争议。当工程实际标准因客观现实存在的困难而难以达标,必要时,可以适当降低验收标准,但应以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为前提。
第14条 工程移交
14.1 移交的范围和时间
14.1.1本协议中的移交是指对本项目的分项工程分别验收合格后,对该工程向回购人的移交。按照验收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进行移交。包括:
(1)该工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与该工程相关使用的所有器材、机械、设备和设施;
(3)材料、库存和全部改扩建设施;
(4)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有形资产;
上述所有各项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
以及
(5)投资人拥有的与该项目相关的资产使用权及相关的权利等所有无形资产。
所有约定的该工程实体及设施;资料(含工程竣工资料、缺陷责任期内全部的养护资料和检测、评定资料);移交一个月内,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由其出具的保证函,保证投资人完全履行在移交期内所有义务,并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
14.1.2移交时间
按照项目中每项工程所标定的进度计划中所确定的时间范围内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并投入使用。工期顺延的要相应的调整移交时间。
14.2 移交文件
投资人应向回购人移交完整的项目所有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设备、仪器、仪表,资产清册,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按照移交一项工程移交一份文件的原则移交相应的工程文件资料。
14.2.1资产清册
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提交所有资产清册,资产清册应包括该工程项目所有资产应列明项目。具体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在此类资产清册提交回购人之前,不得认为此资产清册对应的工程的移交目的业已完成。
14.2.2操作及维修手册
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编制针对此项工程的操作及维修手册。操作及维修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回购人能对此项移交的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在此类操作及维修手册提交回购人之前,不得认为此项工程移交工作业已完成。
14.3 技术移交
在移交之日,投资人应在技术和专门知识可由投资人移交或转让的最充分范围内向回购人或其委派人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或转让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
14.4 移交效力
自该工程移交日期开始,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工程建设合同项下有关该工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但在移交日期前累积及未付的债务除外。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该工程的运营使用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协议产生的、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权利和义务。
14.5 合同的取消和转让
如果回购人提出要求,投资人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设备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应由投资人予以解除,回购人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解除费用负赔偿责任。
14.6 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14.6.1工程所有权移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通过验收;
(2)投资人移交全部项目文件。
14.6.2在工程满足所有权移交条件后,回购人向投资人颁发移交证书。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回购人即享有该工程的所有权。
14.6.3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前,投资人应承担该工程的整体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后,上述风险由回购人承担。
14.7 移交证书
当该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协议规定的文件后,回购人应接收该工程,并颁发该工程的移交证书。
14.8 投资人设备的移出
投资人应在工程移交完毕 30 日内自费从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投资人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因工程后续建设或保修需要留下的除外。投资人应保持现场与工程处于相关规范规定的清洁和安全状态。若投资人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迁出前述物品,回购人有权将前述物品移至某一合适地点保存,运输和保存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投资人承担。
第15条 项目整体移交
在本项目最后一项工程移交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投资人应将拥有的与项目有关的且其费用列入回购款中的有形资产移交给回购人。当最后一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协议规定的文件后,回购人应接收全部工程,并颁发项目的整体移交证书,至此,项目整体移交完毕。
第16条 缺陷责任期
16.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在工程验收之时或之后尽快使施工文件或工程符合协议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则应:
(1)投资人应切实尽快完成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2)投资人应在该工程合同的维修期内进行修正、重建和补救缺陷或损害的所有工作;
(3)若该缺陷或损害致使回购人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带来的全部利益,对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经双方商定期限完成履约合同,并按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费用承担方;
(4)若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回购人的同意下,投资人可将有缺陷或损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现场进行修复;
(5)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复可能影响到工程使用时,回购人可要求重复必要的检验。该要求应在修复缺陷或损害后 28 日内通知投资人;
(6)如果回购人要求的话,投资人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类缺陷应由投资人负责,否则,调查引起的费用可加入回购款中。
16.2 保修期
16.2.1投资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回购人的项目工程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16.2.2质保期执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验收合格起始日起算。
16.2.3投资人应在工程验收之前,与回购人签订质量保修书。
第17条 回购价款计算调整
17.1 回购价款的计算
回购价款由审计部门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投资回报两部分费用的总和。
(1)建筑安装工程费
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按以下程序和原则确定:
①工程竣工验收后,投资人应根据相关计价依据和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回购人将结算书报----县审计局审计并以审计确认的金额作为最终结算价;
②工程竣工结算的相关计价依据和规定:工程竣工结算价采用固定单价法,竣工结算依据招标人提供预算造价文件的规定及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17.2条规定等。
(2)投资回报
本工程的投资回报是指回购人支付投资施工方的项目建设期的利息(不计复息),利息按月息1%结算,投资回报费用按工程量月报进度价款的80%金额为基数计算,建设期利息均按月结算。计息时间为项目第一次进度付款的第二天起至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定案之日止。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定案之日的第二天进入回购期。回购期到期后,回购人不能按期回购工程,投资人按审计部门审计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的95%为基数,利息按月息2.5%结算,计息时间从审计报告出来后第16天开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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