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地重点部位防火制度
1、在放汽油等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单独建筑,并与建筑工程用火作业区、易燃材料堆放场保持不小于30米的间隔,置放乙炔发生器建筑,屋顶应采纳轻质材料。
2、临时木工间(棚)、油漆间、木库应配足消防器材,一般为每30平方米放置两只10公升灭火机,油库、危险品库应装备足够的泡沫、干粉等灭火机。
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展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展焊、割作业。
(3)焊工不理解焊、割作业,不得进展焊接。
(4)焊工不理解焊体内部是否平安时,不得进展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完全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展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气溅到的地点,在未采取实在可靠的平安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平安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在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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