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平安设备所需材料、设备和平安防护用品的供给单位操纵治理规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和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平安设备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操纵,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平安,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我公司提供平安设备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给单位,必须是恪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消费、销售符合施工平安要求的消费或销售单位。 第二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平安设备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给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材料: (一)产品的消费许可证(指实行消费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
2、准、标准;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材料; (四)产品的技术功能、平安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三条 公司平安检查部门和工程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展监视和验证。 第四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置,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峻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条 公司平安检查部门对采购的产品没有严格监视,从而使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200元罚款、撤职等处分。 第六条 工程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展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工程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峻的予以撤职处分。 第七条 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我公司的供给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去除。 第八条 本决定从2004年3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