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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ۥ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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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食品平安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为标准食品平安信息报告的及时精确、科学标准,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施行条例、《食品平安工作信息报送方法》(试行)和《食品平安信息公布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平安信息,是指各镇乡及食品平安监管部门在食品平安监视治理过程中构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平安的信息,详细包括食品平安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监视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平安专项整治等信息。 第二条 各镇乡、县食品平安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平安信息的治理制度和队伍建立,建立健全食品平安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平安监管信息发布程序。 第三条 建立食品平安信息报告网络。县政府负责食品平安综合信息的搜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编发;各镇乡、县食品平安监管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才能的同志为食品平安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食品平安信息的搜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 各镇乡、县食品平安监管部门报告的严峻食品平安信息和食品平安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报送的信息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地点关于食品平安工作的严峻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要求及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 (二)本地、本部门食品平安工作重要动态。 (三)食品平安工作中的新情况、新征询题。 (四)食品平安突发事故(件)处置情况。 (五)基层食品平安工作的典型经历。 (六)本地、本部门搜集整理的有关食品平安工作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 食品平安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平安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征询题和可能的阻碍进展预测,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 食品平安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平安信息通报,实现信息互通。 第八条 食品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在食品平安监管过程中觉察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或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或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平安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积极向食品平安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食品平安信息。 第十条 食品平安信息的发布。 (一)食品平安信息分为县政府统一公布的食品平安信息和各有关食品监视治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平安日常监视治理的信息。 (二)各食品平安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以下食品平安信息: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施行行政许可的情况。 2、责令停顿消费运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3、查处食品消费运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4、本部门举报、投诉、征询与电子信箱等联络方式。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平安日常监视治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平安监视治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结合公布。 食品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公布信息时,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展解释、说明。 (三)食品平安信息发布前,食品平安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研究和分析食品平安相关信息,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发布的食品平安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展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精确一致。阻碍严峻的食品平安信息应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四)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平安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食品平安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守国家机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食品平安信息进展审查。 (五)各食品平安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平安监管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分析评价按照、结论、发布日期等根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平安监视治理信息涉及详细企业或产品的信息应明确违法主体信息和违法产品信息,抽样检测信息应明确样品名称、商标、样品规格、(标示)消费企业名称、消费批次(批号)和本次抽样检测的被抽检企业名称、不合格工程以及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阻碍等内容。 (六)各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平安言论监测制度,主动、亲切监测舆情。处置食品平安舆情,应当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理措施,及时、精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言论,妥善处置群众关怀的食品平安热点征询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七)按照本制度负有食品平安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食品平安信息。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平安信息造成严峻后果或不良阻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信息公布单位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造成不良阻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1、擅自公布食品平安信息造成社会不良阻碍。 2、瞒报或漏报严峻食品平安事故信息的。 3、提供或公布的食品平安信息严峻失实的。 (九)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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