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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代理销售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的河畔景苑36号楼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济南市泺口赵庄兴建的河畔景苑36号楼项目,销售面积共计 平方米,房屋 套。楼号、房屋与地下室面积见附表。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 本合同代理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合同到期 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 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 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3、 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代理商。
第三条 费用承担
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报纸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 销售价格和代理佣金
销售基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 元/平方米,自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1、 销售基价以上的房款为乙方的代理佣金。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 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产的代销责任即告完成。甲方收到房款当时将代理佣金按购房客户付款比例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代理佣金后开具收据。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房款,当日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房款交于甲方。
3、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同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五条 甲方责任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 、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2) 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开发建设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
(3) 关于代售的项目的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 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回甲方;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保证乙方客户所订房号不发生误定。
3、 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 乙方责任义务
1、 在合同期内,乙方就做以下工作:
(1) 制定推广计划书(市场定位、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
(2) 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3) 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 派送宣传资料、楼书等;
(5) 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6) 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7) 在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签署房产临时买卖合约,并收取定金;
(8) 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方作出任何承诺。
2、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项目的特性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 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告之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 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它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 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附各楼层价格表:单位:元/平方米
楼层
三楼
四楼
五楼
六楼
七楼
八楼
九楼
十楼
十一楼
地下室
销售
基价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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