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压力管道单位平安治理职责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平安运转,减少事故,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作用。本规定明确了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职责。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平安治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平安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平安治理制度;(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平安治理工作;(三)压力管道及其平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平安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回绝验收;(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展平安技术培训;(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打算,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平安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检验和检修工作;(七)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展整改,严峻事故隐患应以书面方式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八)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按照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气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历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十)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平安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