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测部平安消费责任制地测部是进展煤矿地质测量、治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室,必须在平安消费副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图纸材料整理等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配合煤矿平安消费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材料整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消费、建立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是、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2条 建立地质测量、防治水治理制度,并落实落实。 第3条 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并按时进展考核。 第4条 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材料治理制度,实行档案化治理。 第5条 及时安排井巷操纵测量工作,误差操纵在标准范围之内。 第6条 组
2、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觉察隐患。 第7条 组织排查矿井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平安隐患,落实处理措施。 第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1条 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工作。 第12条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进展地质测量工作,觉察征询题及时处理。 第13条 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消费。 第14条 及时进展井巷操纵测量工作,误差操纵在标准范围之内。 第15条 参与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觉察水害。 第16条 参与排查矿井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
3、面的平安隐患,落实处理措施。 第17条 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平安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措施。 (二)、责任追查 第18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并追查地测部部员的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
4、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20条 地质测量、图纸材料等整理不及时、准确的,发生一次责任人罚款100元,部长连带100元。 第21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根底材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发生一次责任人罚款100元,部长连带100元。 第22条 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粮治理制度,阻碍现场施工或者平安、技术治理工作的,地测部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罚款300元。 第23条 未及时进展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的,发生一次罚款50元,部长连带50元。 第24条 未组织制定本
5、部室各岗位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或未按时进展考核的,地测部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罚款300元。 第25条 井巷操纵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发生一次责任人罚款100元,部长连带100元。 第26条 未组织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检查,发生一次地测部长罚款50元。 第27条 对防治水等方面东大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未进展有效监视的,地测部长负主要责任,罚款300元。 第28条 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平安通知单,或未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发生一次责任人罚款100元,部长连带100元。 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地测部长负直截了当责任,予地测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30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部长负主要责任,罚款100元。 第3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测部长罚款100元。 第3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审查中,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地测部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给予严峻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