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科科长平安责任制 机电科科长是煤矿机电、运输治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治理工作。机电科科长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消费的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治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平安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治理工作。 第2条 负责领导机电科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备)进展治理。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岗位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并按规定进展考核。 第4条 觉察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科长要令其停顿使用。 第5条 觉察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
2、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 觉察有成心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平安设备的现象或阻碍到正常平安消费治理的行为时,机电科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配合有关科室,进展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 按照煤矿的消费打算,综合安排对设备进展检修等,保证矿井平安消费。 第9条 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 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平安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 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展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 经常深化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平安设备、设备的防爆功能、完好等进展检查
3、,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征询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 第13条 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备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备)平安隐患。 第14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平安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5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第16条 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打算,并监视施行。 第17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备技术档案。 第18条 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治理,保证修理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平安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 积极在煤矿推行机电、运输平安消费
4、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平安消费科研攻关。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3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平安型矿井治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平安消费职责。 二、责任追查 第24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25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科长降级直至
5、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26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严峻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严峻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严峻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7条 机电科科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治理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 煤矿企业在消费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科长应负直截了当责任或主要责任。
6、 第29条 煤矿的设备检修打算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展检修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0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或决策失误的,机电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2条 觉察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3条 不可以经常深化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备的防爆功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4条 编制的雨季三防“、
7、冬季四防“等打算有缺陷,或未有效监视打算的施行,机电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5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平安消费责任制或各项治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展考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6条 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备技术档案或不完善,阻碍煤矿平安消费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7条 分管机修车间进展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8条 不可以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转,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9条 风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历的人员作业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4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2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