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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产质量量平安县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国家农产质量量平安县(以下简称“质量平安县”,包含县级建制的区、市、团场)创立、申报、考评、命名等工作,加强监视治理,按照《国家农产质量量平安县创立活动方案》,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质量平安县创立,重点突出责任落实、全程监管、才能提升、社会共治,探究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质量量平安监管方式,引导和带动地点全面提升农产质量量平安监管才能和水平。
第三条
质量平安县创立活动采取县创立、省考评、部公布征询意见并命名的方式进展。活动初期,设置两年试点期,并认定国家农产质量量平安县创立试点单位。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质量平安县创立工作的规划部署、标准标准制定、监视治理等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质量平安县的考核评价、择优推荐、日常监管等工作。省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农业厅(局、委)牵头,结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质量平安县创立的组织施行工作。
第二章 创立与申报
第五条
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围绕创立目的要求,组织自主创立活动。县级人民政府是创立工作的责任主体,创立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农产质量量平安县创立活动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
(二)县域内主要农产品的监测合格率到达98%以上,禁用药物和违法添加物质的监测合格率到达100%。
(三)群众对县域内农产质量量平安监管工作、质量平安保障才能和水平等方面的满意度到达70%以上。
第六条
符合《国家农产质量量平安县考核方法》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
(二)创立工作开展情况;
(三)自评报告。
申请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三章 考评与命名
第七条
考核评价按照《国家农产质量量平安县考核方法》开展,主要包括工作考核、质量平安水平监测、群众满意度测评三个方面,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详细施行。
(一)工作考核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施行综合测评。
(二)质量平安水平监测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范围应包括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阻碍质量平安的重要参数,监测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科学性。
(三)群众满意度测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应包括产地环境监控、投入品监管、消费过程管控、专项整治、监管工作、科普宣传、投诉举报受理、突发征询题处置和质量平安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质量平安县考核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工作考核占60%,质量平安水平占20%,群众满意度占20%,国家农产质量量平安县要求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
第九条
考核评价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严禁故弄玄虚、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方式干扰考核评价工作,严把考评关口,保证考核结果真实可信,确保创立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条
按照农业部的部署,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平安县的择优推荐工作,报送材料包括:
(一)推荐名单;
(二)推荐县创立工作开展情况;
(三)推荐县农产质量量平安工作的典型经历做法;
(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价报告。
报送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
农业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由第三方机构复核确认,并向农业部报送复核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和复核确认没有征询题的,经审定由农业部命名为“国家农产质量量平安县”。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十二条
质量平安县监视治理实行“定期考核、动态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监视检查,农业部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穿插检查和督查。
第十四条
定期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农产质量量平安县考核方法》组织开展,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展,每2-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应及时报送农业部。
第十五条
质量平安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报送农业部。
(一)发生Ⅲ级、Ⅳ级农产质量量平安事件的;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经核实后确有征询题的;
(三)定期考核总分值在80-90分之间或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
(四)工作巡查、检查、督查、监测中觉察有征询题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整改期限为3个月,县级人民政府按期组织整改,对存在征询题整改到位后,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组织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农业部。
第十七条
质量平安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其“国家农产质量量平安县”称号。
(一)发生Ⅰ级、Ⅱ级农产质量量平安事件的;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征询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严峻质量平安隐患或造成严峻阻碍的;
(三)定期考核总分值未到达80分的;
(四)限期整改后质量平安水平仍未到达98%的;
(五)限期整改后群众满意度仍未到达70%的;
(六)整改后关键项仍不符合要求或总分值仍未到达90分的;
(七)有其他严峻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具有第十七条所列撤销情形之一的,经审定由农业部发文撤销其“国家农产质量量平安县”称号。撤销县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其名额保存在该省。
第十九条
农业部设立并公布质量平安县监视举报(010-62131998),鼓舞社会公众监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本省监视举报和邮箱,及时搜集、处置群众举报。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农产质量量平安县”称号的,各级农业部门应在有关工程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一条
地市内80%的县都符合条件的,能够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国家农产质量量平安市。质量平安市的创立、申报、考评、命名和监视治理等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鼓舞各省(区、市)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开展质量平安县创立工作,构成良好的创立气氛。鼓舞地(市、州、盟)积极参与质量平安创立活动,详细方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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